簡述:
A銀行ATM完,在人行道上經過了一個停車造成的90度死角時,一部汽車飛快的
倒車到面前停在,並沒有碰撞,A覺得有必要跟他們講 這很容易造成意外,
就跟他們講:你們開太快了。
開車的B2(太太)告訴B1,坐在後座的B1就下車脫上衣露出刺青,A跟他說
“我們報警處理好了。”A就打119/110 報案,在警察到達前,
B1打A又叫來兒子B3,壯漢C打A。A在被打後,有再打119/110 報案及催促警察到達。
警察到達後A向警察指C,要告C,警察向C要求個資,B1跟警察說:是路人,是見義勇為。
警察就放過C。A乘119救護車離開。
偵查庭庭訊:
A被指控:拍打車子,B1/B2下車後,罵B1,罵B2,毆打B1的同時,B2撥打手機向B3求援,
B1倒地,B3接到電話,即時趕到拉住A...
A指控:B1,B3,C徒手毆打A
B1/B2誣告
起訴:
1.A公然侮辱B2(B1的太太)
2.A公然侮辱B1
3.A徒手毆打B1
4.B3徒手毆打A
疑點:
三項證據a.ATM紀錄(14:40結束操作)b.119/110通聯(14:44 到 14:54五通)
c.診斷證明書,可證明A在15:16由119人員送到急診室。
早已在初次偵查庭庭訊中書面提出,似乎不被採納。
經閱卷發現 兩造筆錄之案發時刻(15時10分許)竟然一樣。而起訴書也採納。但是
1. 15:10許,A應該在119救護車上!
2. A被指控事項,事事相連,整個劇情找不到犯案的合適時段。
問題:
1.A指控B2誣告,不起訴書剛到。A以上述理由提再議。
若再議成立,是整件事再議,還是只是誣告再議?
2.壯漢C就這樣蒸發了?
3.和解嗎? 我想聽聽各位的意見
和解 - b 我被起訴三項罪名 對方只有一項 對方可能提出賠償訴求
不和解 - 起訴書就這樣離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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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銀行ATM完,在人行道上經過了一個停車造成的90度死角時,一部汽車飛快的
倒車到面前停在,並沒有碰撞,A覺得有必要跟他們講 這很容易造成意外,
就跟他們講:你們開太快了。
開車的B2(太太)告訴B1,坐在後座的B1就下車脫上衣露出刺青,A跟他說
“我們報警處理好了。”A就打119/110 報案,在警察到達前,
B1打A又叫來兒子B3,壯漢C打A。A在被打後,有再打119/110 報案及催促警察到達。
警察到達後A向警察指C,要告C,警察向C要求個資,B1跟警察說:是路人,是見義勇為。
警察就放過C。A乘119救護車離開。
偵查庭庭訊:
A被指控:拍打車子,B1/B2下車後,罵B1,罵B2,毆打B1的同時,B2撥打手機向B3求援,
B1倒地,B3接到電話,即時趕到拉住A...
A指控:B1,B3,C徒手毆打A
B1/B2誣告
起訴:
1.A公然侮辱B2(B1的太太)
2.A公然侮辱B1
3.A徒手毆打B1
4.B3徒手毆打A
疑點:
三項證據a.ATM紀錄(14:40結束操作)b.119/110通聯(14:44 到 14:54五通)
c.診斷證明書,可證明A在15:16由119人員送到急診室。
早已在初次偵查庭庭訊中書面提出,似乎不被採納。
經閱卷發現 兩造筆錄之案發時刻(15時10分許)竟然一樣。而起訴書也採納。但是
1. 15:10許,A應該在119救護車上!
2. A被指控事項,事事相連,整個劇情找不到犯案的合適時段。
問題:
1.A指控B2誣告,不起訴書剛到。A以上述理由提再議。
若再議成立,是整件事再議,還是只是誣告再議?
2.壯漢C就這樣蒸發了?
3.和解嗎? 我想聽聽各位的意見
和解 - b 我被起訴三項罪名 對方只有一項 對方可能提出賠償訴求
不和解 - 起訴書就這樣離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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