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制度 得否用於 我國司法?? - 法律
By Lydia
at 2010-03-30T15:37
at 2010-03-30T15:3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aprerok (sam)》之銘言:
: 看了一部名為「女法官」的日本漫畫 裡面提及「陪審團制度」
: 「陪審團制度」用於大陸法系國家是否得宜?
: 二集看完了 試想 如果也引用了「陪審制」也無不可!!
: 當事人之間「審判者 原告 被告」 若加上了第四方 經過多方辯論
: 會不會比較符合「憲法人權」或「司法公正」 ?
: 對於「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下判決之前 經過 一番爭執討論
: 甚至 陪審團成員 有正反兩方的對辯 讓法官立於 解釋法律的角度下
: 對於 陪審團 所產生出來的 辯論疑思 下見解 再讓 陪審團 正反雙方
: 相互 詰辯後 產生出 判決依據 經審判長再行裁判
: 雖然 對於法官的「自由心証」有所相違 但 其心証若經過
: 陪審團間的對辯與對於法律疑義經法官解釋後
: 對於犯嫌的罪刑判決也能因此使法官有所依據再行定奪
: 或許能夠減少一點社會大眾對於法官因心証所產生判決的疑慮
: 以上論述 純屬個人拙見 歡迎批評指教!
貼篇季衛東寫的評論
我覺得還蠻有趣的 有提到制度理想性跟實際運做的問題
至於原文下面提到的中國參審制部份很八股 我就不貼了
有興趣的麻煩自行點閱
http://0rz.tw/48bUH
日本司法改革:民眾參審的得失
季衛東
【正文】
日本的裁判員法在2004年通過,經過五年準備,終於實施。8月3日,首例裁判員參加
的殺人案審理在東京地方法院開庭,三位職業法官和六位裁判員端坐法壇,另三位候補裁
判員旁側待命(注解:右側的照片是裁判員進入法庭前的照片。為了保護裁判員的匿名性
,參審者的照片不公開;為了保障法庭氛圍的嚴肅性,開庭實況不能攝影)。這起市民參
與司法第一案連續公開審理三天,在6日下午作出了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隨後還有
十八起裁判員參與處理的訴訟將在九、十月間陸續在各地法院開庭。不言而喻,日本司法
制度從此掀開了嶄新的一頁。
職業法官審判,破裂的共識
迄今為止,日本以“精密司法”標榜,審判業務完全委諸職業法官。雖早在1928年引
進陪審制(注解:歷史資料照片顯示的是也在東京地方法院舉行首次陪審案件開庭前的情
景),讓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十二位普通人來進行有罪與無罪的判斷,但因陪審員評議不
能制約法官判斷的獨特制度設計、奉行“沉默為金”教條的國民性以及戰時體制等要素的
影響,十五年間陪審刑事案件數只有484起,不得不在1943年廢止之。所以,在戰後民主
化改革中,司法參與並沒提上議事日程,六十六年來,審判人員的專業化、精英化成了社
會的基本共識。
然而這個基本共識從1980年代中期起開始破裂。直接的契機是再審程序導致不少死刑
案件平反,律師們質疑法官是否過於輕信檢察官之類的批評逐漸響亮。公眾傳媒還主張,
即使在一般民刑案件中,深居簡出的法官的正義感和判斷也越來越與老百姓的要求脫節,
需要通過門戶開放的方式矯正偏頗。另外,公害訴訟等後現代型司法現象加強了民眾對審
判庭的關注和壓力活動,也使得歐美法理學的司法參加論得到比較廣泛的共鳴。正是在這
樣的背景下,最高法院院長矢口洪一於1988年推動關於陪審制和參審制的調研工作,日本
政府於1999年設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了“應該把人民的良好見識反映到審判之中
”的方針。雖然司法諸機關起初持消極態度,但後來也都同意讓公民直接參與重大案件的
審理,於是有了裁判員法的制定。
民眾參審:既定罪,又量刑
司法參與的制度化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英美式的陪審制,針對不同的個案隨機抽
選公民與職業法官分工負責,陪審員就事實認定和辯論的結果(有罪還是無罪)作出判斷
,法律適用的活動(量刑)則由職業法官專司。另一種是歐陸式的參審制,選定某些公民
在任期內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兩者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具有同等的權限。中
國的“人民陪審制”很有特色,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有關人員遴選和委任的條件極其曖昧
,大都能上不能下,結果出現了任期不斷延長、半職業化的傾向。但無論如何,中國模式
基本上可以歸類於參審制範疇。精確地說,最好稱之為“人民參審制”。
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則是一種混合物。由於對究竟應採納陪審制還是參審制存在尖銳的
意見對立,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松尾浩也向國會建議結合陪審制與參審制的特徵、優點進行
制度創新。結果是裁判員由針對不同的個案隨機抽選、匿名表記、沒有任期的公民6位構
成(類似陪審制),但他們的職能不僅限於定罪,還與3位職業法官一起從事量刑(類似
參審制)。在審理專業性很強的案件時,還可以選任具有特殊知識和經驗的專業裁判員參
與司法。
無論採取哪種模式,司法參與制度化都是要避免職業法官的視野盲點,把民眾的正義
觀和訴求適當反映到審判過程中,使判決更能得到社會支持,因而更有說服力和實效。在
文書審理、暗箱操作傾向過於嚴重的地方,司法參與的最大優勢在於使審判過程透明化,
大幅度加強法庭辯論的權重。既然裁判員或者陪審員、參審員是不懂專業的普通公民,那
么法庭裏的溝通活動就必須減少專業術語的比率;既然他們不能像職業法官那樣事先仔細
閱讀大量卷宗,那么公開辯論就變得極其重要,口頭陳述也必須具體、詳盡而有充分的說
服力;其結果,刀筆吏在密室裏咬文嚼字、上下其手的功夫就基本上失去了意義。我認為
,強化當事人在法庭的抗辯活動,這才是司法參與的本質所在。
困難:民眾積極性不夠
最近幾天日本東京司法參與第一案的實踐,是隨機抽出了100名公民,向其中73名發
出了傳喚狀,實際被傳喚的裁判員候補者49名,最終到場47名,參加率的確很高。按照法
律規定,對無故缺席的公民,必須科以1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人們究竟是出於司法參與的
意願而來,還是出於對罰款的擔心而來?從很多相關人士對“強制性選任”或“半強制性
傳喚”表示不滿的事實來看,後者的影響應該不小。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初期階段,參與審判的公民在法庭上大都一言不發,使得訴
訟活動的時間比預定大幅度縮短。雖然後來情況有所變化,但只陪不審的傾向依然很突出
。一些裁判員候補者還公然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公民參與審判的妥當性表示懷疑。在判決
作出後,人們發現裁判員基本上完全接受了公訴人的主張,與僅由職業法官審理的同類案
件相比,量刑尺度更加嚴厲。因此,一些專家對裁判員易受被害人親屬哭訴的影響、忽視
被告的申辯、偏好重罰的問題也表示了憂慮。
實際上,今年5月日本官方和民間的幾個機構實施的輿論調查表明,大約半數以上的
公民有盡量回避擔任裁判員的義務的傾向,大約26%的公民明確表示寧可受制裁也不打算
參與司法活動。鑒於消極的民意,國會開始重新討論裁判員制度的當否,持批判態度的議
員人數不斷增加,甚至有人提出違憲之議。最高法院也設立了檢驗裁判員制度運行效果的
組織,預定三年後決定存廢修改的方針。
盡管日本有關當局在導入裁判員制度之際慎之又慎,還是早早地就出現了重蹈上個世
紀覆轍的形勢。這是為什么?對於像日本這樣的東洋國家,司法現代化改革只能通過職業
化或者“精密司法”的方式來推進和落實?司法參與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出現了失誤,改進
的關鍵在哪裏?各種經驗和教訓很值得再三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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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の首を締める夢を見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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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一部名為「女法官」的日本漫畫 裡面提及「陪審團制度」
: 「陪審團制度」用於大陸法系國家是否得宜?
: 二集看完了 試想 如果也引用了「陪審制」也無不可!!
: 當事人之間「審判者 原告 被告」 若加上了第四方 經過多方辯論
: 會不會比較符合「憲法人權」或「司法公正」 ?
: 對於「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下判決之前 經過 一番爭執討論
: 甚至 陪審團成員 有正反兩方的對辯 讓法官立於 解釋法律的角度下
: 對於 陪審團 所產生出來的 辯論疑思 下見解 再讓 陪審團 正反雙方
: 相互 詰辯後 產生出 判決依據 經審判長再行裁判
: 雖然 對於法官的「自由心証」有所相違 但 其心証若經過
: 陪審團間的對辯與對於法律疑義經法官解釋後
: 對於犯嫌的罪刑判決也能因此使法官有所依據再行定奪
: 或許能夠減少一點社會大眾對於法官因心証所產生判決的疑慮
: 以上論述 純屬個人拙見 歡迎批評指教!
貼篇季衛東寫的評論
我覺得還蠻有趣的 有提到制度理想性跟實際運做的問題
至於原文下面提到的中國參審制部份很八股 我就不貼了
有興趣的麻煩自行點閱
http://0rz.tw/48bUH
日本司法改革:民眾參審的得失
季衛東
【正文】
日本的裁判員法在2004年通過,經過五年準備,終於實施。8月3日,首例裁判員參加
的殺人案審理在東京地方法院開庭,三位職業法官和六位裁判員端坐法壇,另三位候補裁
判員旁側待命(注解:右側的照片是裁判員進入法庭前的照片。為了保護裁判員的匿名性
,參審者的照片不公開;為了保障法庭氛圍的嚴肅性,開庭實況不能攝影)。這起市民參
與司法第一案連續公開審理三天,在6日下午作出了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隨後還有
十八起裁判員參與處理的訴訟將在九、十月間陸續在各地法院開庭。不言而喻,日本司法
制度從此掀開了嶄新的一頁。
職業法官審判,破裂的共識
迄今為止,日本以“精密司法”標榜,審判業務完全委諸職業法官。雖早在1928年引
進陪審制(注解:歷史資料照片顯示的是也在東京地方法院舉行首次陪審案件開庭前的情
景),讓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十二位普通人來進行有罪與無罪的判斷,但因陪審員評議不
能制約法官判斷的獨特制度設計、奉行“沉默為金”教條的國民性以及戰時體制等要素的
影響,十五年間陪審刑事案件數只有484起,不得不在1943年廢止之。所以,在戰後民主
化改革中,司法參與並沒提上議事日程,六十六年來,審判人員的專業化、精英化成了社
會的基本共識。
然而這個基本共識從1980年代中期起開始破裂。直接的契機是再審程序導致不少死刑
案件平反,律師們質疑法官是否過於輕信檢察官之類的批評逐漸響亮。公眾傳媒還主張,
即使在一般民刑案件中,深居簡出的法官的正義感和判斷也越來越與老百姓的要求脫節,
需要通過門戶開放的方式矯正偏頗。另外,公害訴訟等後現代型司法現象加強了民眾對審
判庭的關注和壓力活動,也使得歐美法理學的司法參加論得到比較廣泛的共鳴。正是在這
樣的背景下,最高法院院長矢口洪一於1988年推動關於陪審制和參審制的調研工作,日本
政府於1999年設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了“應該把人民的良好見識反映到審判之中
”的方針。雖然司法諸機關起初持消極態度,但後來也都同意讓公民直接參與重大案件的
審理,於是有了裁判員法的制定。
民眾參審:既定罪,又量刑
司法參與的制度化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英美式的陪審制,針對不同的個案隨機抽
選公民與職業法官分工負責,陪審員就事實認定和辯論的結果(有罪還是無罪)作出判斷
,法律適用的活動(量刑)則由職業法官專司。另一種是歐陸式的參審制,選定某些公民
在任期內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兩者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具有同等的權限。中
國的“人民陪審制”很有特色,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有關人員遴選和委任的條件極其曖昧
,大都能上不能下,結果出現了任期不斷延長、半職業化的傾向。但無論如何,中國模式
基本上可以歸類於參審制範疇。精確地說,最好稱之為“人民參審制”。
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則是一種混合物。由於對究竟應採納陪審制還是參審制存在尖銳的
意見對立,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松尾浩也向國會建議結合陪審制與參審制的特徵、優點進行
制度創新。結果是裁判員由針對不同的個案隨機抽選、匿名表記、沒有任期的公民6位構
成(類似陪審制),但他們的職能不僅限於定罪,還與3位職業法官一起從事量刑(類似
參審制)。在審理專業性很強的案件時,還可以選任具有特殊知識和經驗的專業裁判員參
與司法。
無論採取哪種模式,司法參與制度化都是要避免職業法官的視野盲點,把民眾的正義
觀和訴求適當反映到審判過程中,使判決更能得到社會支持,因而更有說服力和實效。在
文書審理、暗箱操作傾向過於嚴重的地方,司法參與的最大優勢在於使審判過程透明化,
大幅度加強法庭辯論的權重。既然裁判員或者陪審員、參審員是不懂專業的普通公民,那
么法庭裏的溝通活動就必須減少專業術語的比率;既然他們不能像職業法官那樣事先仔細
閱讀大量卷宗,那么公開辯論就變得極其重要,口頭陳述也必須具體、詳盡而有充分的說
服力;其結果,刀筆吏在密室裏咬文嚼字、上下其手的功夫就基本上失去了意義。我認為
,強化當事人在法庭的抗辯活動,這才是司法參與的本質所在。
困難:民眾積極性不夠
最近幾天日本東京司法參與第一案的實踐,是隨機抽出了100名公民,向其中73名發
出了傳喚狀,實際被傳喚的裁判員候補者49名,最終到場47名,參加率的確很高。按照法
律規定,對無故缺席的公民,必須科以1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人們究竟是出於司法參與的
意願而來,還是出於對罰款的擔心而來?從很多相關人士對“強制性選任”或“半強制性
傳喚”表示不滿的事實來看,後者的影響應該不小。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初期階段,參與審判的公民在法庭上大都一言不發,使得訴
訟活動的時間比預定大幅度縮短。雖然後來情況有所變化,但只陪不審的傾向依然很突出
。一些裁判員候補者還公然對不具備專業知識的公民參與審判的妥當性表示懷疑。在判決
作出後,人們發現裁判員基本上完全接受了公訴人的主張,與僅由職業法官審理的同類案
件相比,量刑尺度更加嚴厲。因此,一些專家對裁判員易受被害人親屬哭訴的影響、忽視
被告的申辯、偏好重罰的問題也表示了憂慮。
實際上,今年5月日本官方和民間的幾個機構實施的輿論調查表明,大約半數以上的
公民有盡量回避擔任裁判員的義務的傾向,大約26%的公民明確表示寧可受制裁也不打算
參與司法活動。鑒於消極的民意,國會開始重新討論裁判員制度的當否,持批判態度的議
員人數不斷增加,甚至有人提出違憲之議。最高法院也設立了檢驗裁判員制度運行效果的
組織,預定三年後決定存廢修改的方針。
盡管日本有關當局在導入裁判員制度之際慎之又慎,還是早早地就出現了重蹈上個世
紀覆轍的形勢。這是為什么?對於像日本這樣的東洋國家,司法現代化改革只能通過職業
化或者“精密司法”的方式來推進和落實?司法參與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出現了失誤,改進
的關鍵在哪裏?各種經驗和教訓很值得再三玩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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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ke
at 2010-04-02T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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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4-02T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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