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用這種方式資遣我是否違法? - 法律
By Heather
at 2021-04-25T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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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omCloser (湯姆.克魯蛇)》之銘言:
: 各位好:
: 3月10日,雇主找我面談,說明因疫情衝擊對公司影響很大。他有個行銷計畫,
: 是用來重振業績,四月起開始執行,所以要我四月起每週六加班一整天,有時候每
: 週五晚間加班至21:00以後。重點是他不會給加班費,我有問他是否是因付不出加
: 班費,他說不是付不出來,是要我共體時艱。
因為你都有錄音,那樣很好,就直接分析給你聽。
上面這一段,在我看來你老闆就在跟你協商勞基法第11條第4款的
(1) 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變更,或雇主經營決策改變,
造成業務產生實質變異情形。
因為疫情的關係,以繼續營運為目標,需要改變經營手段與方式導致業務工作
型態有些改變,他在嘗試與你協商並提供可以讓你繼續任職的方式。
當然不給加班費這東西是違反勞基法的,但現行勞基法也同樣尊重
勞資協商結果。不過以你的狀態,不給加班費這件事沒有實際發生,
所以也不能說你老闆違法資遣你。
: 我拒絕了,因為沒有加班費,我就不願配合。於是他把我資遣。要求我於3月16
: 日去職。有給我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這次面談中,我有提及3月16日只差一個月我
: 就做滿4年可以再有14天特休,而且3月16日去職,3月當月我就沒有全勤獎金,但他
: 不管,他的意思是:現在是他在資遣我,我沒得選擇。
: 後來我拿到非自願離職單得知,他去勞動局通報資遣我,理由是勞基法第11條
: 第4款。但事實上並非基於這一法規資遣我,而是我不願配合沒加班費的加班才使資
: 遣。雖然我沒有想復職,但我認為他如此的資遣造成我3月全勤、滿4年會有的特休
: 權益損害。如果他的資遣合法,那麼沒3月全勤、未做滿4年就被資遣因此沒特休,這
: 我還能接受,但我認為他這樣的資遣是違法的,所以才會認為權益受損。
資遣這東西,簡單說就是雇主為了停損而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雖然停損但也依法給你該給你的資遣費與預告薪資和等等結算,至於你的
全勤、即將要拿到卻還沒拿到的特休說穿了只是你期待的,但不是你已經
達到標準應得的。
你的內文陳述裡,看不出你老闆的資遣有違法。
如果你要找你老闆違法資遣你的點,你只能追蹤並觀察你的公司是否在近
期重新招募你離職職位的相關職缺人員。
如果工作條件跟你的職務重疊率極高,那你就可以用惡意資遣去進行勞資
仲裁。
惡意資遣說明:
勞務需要變更沒錯,但11-4也必須滿足"沒有其他適當工作
可安置"。
如果你被資遣,公司立刻找一個人取代你的職務,工作條件
和你的差異不大,那就比較能顯示你老闆只是透過資遣換掉
你,而不是真的需要資遣。
: 我全程的面談都有錄音。去職後,我向勞動局檢舉,並附上錄音,錄音及我照錄
: 音打的逐字紀錄,都可明顯得知他是因為我不配合沒加班費的加班資遣我的。但勞動
: 局調查後回覆我,說雇主跟他們說的確是因為業務量縮減才資遣我的,且資遣費、預
: 告工資、非自願離職書都有給我。並說若還認為資遣有爭議,可循法律途徑救濟。
: 請問,雇主這樣資遣我,損害我權益,是否犯了詐欺相關罪行?我可否對他提刑
: 事訴訟呢?還是其實犯了其他罪行,我只能用民事訴訟?謝謝!
資遣,對雇主和你而言都是傷害。(當然前提必須是這個資遣是必須的。)
如果你只是猜測或只是一口氣吞不下去而認為雇主是惡意資遣,
要告其實是你高興就可以告的,但說真的你後悔的機率會很大,
畢竟,你也給你也可能給了雇主一個機會賺點錢也不一定XD"
--
: 各位好:
: 3月10日,雇主找我面談,說明因疫情衝擊對公司影響很大。他有個行銷計畫,
: 是用來重振業績,四月起開始執行,所以要我四月起每週六加班一整天,有時候每
: 週五晚間加班至21:00以後。重點是他不會給加班費,我有問他是否是因付不出加
: 班費,他說不是付不出來,是要我共體時艱。
因為你都有錄音,那樣很好,就直接分析給你聽。
上面這一段,在我看來你老闆就在跟你協商勞基法第11條第4款的
(1) 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變更,或雇主經營決策改變,
造成業務產生實質變異情形。
因為疫情的關係,以繼續營運為目標,需要改變經營手段與方式導致業務工作
型態有些改變,他在嘗試與你協商並提供可以讓你繼續任職的方式。
當然不給加班費這東西是違反勞基法的,但現行勞基法也同樣尊重
勞資協商結果。不過以你的狀態,不給加班費這件事沒有實際發生,
所以也不能說你老闆違法資遣你。
: 我拒絕了,因為沒有加班費,我就不願配合。於是他把我資遣。要求我於3月16
: 日去職。有給我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這次面談中,我有提及3月16日只差一個月我
: 就做滿4年可以再有14天特休,而且3月16日去職,3月當月我就沒有全勤獎金,但他
: 不管,他的意思是:現在是他在資遣我,我沒得選擇。
: 後來我拿到非自願離職單得知,他去勞動局通報資遣我,理由是勞基法第11條
: 第4款。但事實上並非基於這一法規資遣我,而是我不願配合沒加班費的加班才使資
: 遣。雖然我沒有想復職,但我認為他如此的資遣造成我3月全勤、滿4年會有的特休
: 權益損害。如果他的資遣合法,那麼沒3月全勤、未做滿4年就被資遣因此沒特休,這
: 我還能接受,但我認為他這樣的資遣是違法的,所以才會認為權益受損。
資遣這東西,簡單說就是雇主為了停損而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雖然停損但也依法給你該給你的資遣費與預告薪資和等等結算,至於你的
全勤、即將要拿到卻還沒拿到的特休說穿了只是你期待的,但不是你已經
達到標準應得的。
你的內文陳述裡,看不出你老闆的資遣有違法。
如果你要找你老闆違法資遣你的點,你只能追蹤並觀察你的公司是否在近
期重新招募你離職職位的相關職缺人員。
如果工作條件跟你的職務重疊率極高,那你就可以用惡意資遣去進行勞資
仲裁。
惡意資遣說明:
勞務需要變更沒錯,但11-4也必須滿足"沒有其他適當工作
可安置"。
如果你被資遣,公司立刻找一個人取代你的職務,工作條件
和你的差異不大,那就比較能顯示你老闆只是透過資遣換掉
你,而不是真的需要資遣。
: 我全程的面談都有錄音。去職後,我向勞動局檢舉,並附上錄音,錄音及我照錄
: 音打的逐字紀錄,都可明顯得知他是因為我不配合沒加班費的加班資遣我的。但勞動
: 局調查後回覆我,說雇主跟他們說的確是因為業務量縮減才資遣我的,且資遣費、預
: 告工資、非自願離職書都有給我。並說若還認為資遣有爭議,可循法律途徑救濟。
: 請問,雇主這樣資遣我,損害我權益,是否犯了詐欺相關罪行?我可否對他提刑
: 事訴訟呢?還是其實犯了其他罪行,我只能用民事訴訟?謝謝!
資遣,對雇主和你而言都是傷害。(當然前提必須是這個資遣是必須的。)
如果你只是猜測或只是一口氣吞不下去而認為雇主是惡意資遣,
要告其實是你高興就可以告的,但說真的你後悔的機率會很大,
畢竟,你也給你也可能給了雇主一個機會賺點錢也不一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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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21-04-28T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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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21-05-01T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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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21-05-04T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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