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補教業工作時數與勞基法適用條例我已在網路上查過二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以下是我遇到的狀況~~~每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AM11:00~PM07:00輪值櫃檯一週五小時(晚上7:00後需再值櫃檯1~2小時一週要值滿五小時)隔週六上班09:00~17:00等於工作時間一個月為(8hrX5day+5hr)X4week+8hrX2day=196hr這樣是一個月四週的工作時數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雖然曾經有同事為了此事與主管反應這樣是超過勞基法的工作時數但是主管回覆補教業本來就沒有勞基法規範是採�
雇主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補教業的小蝦米求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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