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補教業的小蝦米求生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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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教業工作時數與勞基法適用條例我已在網路上查過二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以下是我遇到的狀況~~~每週一至週五工作時間AM11:00~PM07:00輪值櫃檯一週五小時(晚上7:00後需再值櫃檯1~2小時一週要值滿五小時)隔週六上班09:00~17:00等於工作時間一個月為(8hrX5day+5hr)X4week+8hrX2day=196hr這樣是一個月四週的工作時數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雖然曾經有同事為了此事與主管反應這樣是超過勞基法的工作時數但是主管回覆補教業本來就沒有勞基法規範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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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h avatarEdith2010-05-04
1.勞動契約於違反勞基法時無效!值班5小時,屬合意範圍,有沒有薪水很難具體主張違法!工作時數問題,亦屬合意範圍,有沒有超時很難認定違法,如果超過加班時後上限,另當別論!而2周84小時是基本工時的規定,每日加班時數上限依身分略有不同,你應該是適用3小時的標準(一般上班族)3*10+84=114(兩週)*2=228(四周)>196HR,實際工時並未超過工作時數上限!就這點,不容易爭取到權益!如果契約內有載訂,這在合意範圍內,勝訴機會很小!2.基本上離職的違�
Rae avatarRae2010-05-01
合約內容並沒有說這五小時是不算在工作時數內即應計算加班費,證據上反而對勞工是有利的攻擊武器合約書就應該是要正本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否則,勞工可以不必遵守雇主持有的唯一那份(暗箭)若你持有一份,那就是檢舉時,指出違法的條款可當為違法的舉證向勞委會勞動檢查所檢舉即可...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