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交通罰款欠稅 - 法律
By Edith
at 2010-04-30T00:00
at 2010-04-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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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先生從93年至今累積了許多罰款以及稅金算算大約近30萬.屢勸不聽.看明細內容光停車費未繳罰款累計十多萬.請問停車費罰款有減免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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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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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0-05-04T05:48
at 2010-05-04T05:4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建議版大可去考慮.....
(主動去辦理分期罰款).
只有酒駕不能辦理分期ㄉ.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緩金額不 得低於新台幣伍佰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受處罰人於分期繳納罰鍰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當期屆滿前,向處罰機關申請延期繳納剩餘期數之罰鍰;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延期繳納期間並不得超過一個月。 】
三、
處罰機關於受理分期繳納,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四、
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五、
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但於繳納第一期罰 鍰金額後,公路監 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車輛檢驗。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罰鍰者,應於繳清全部罰鍰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其經移置保管之車輛。分期繳納期間,移置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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