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母親於民國93年XX日婚姻關係存續中,基於夫妻相互信任原則下,同意與父親雙方一起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房產預告登記(限制登記),登記標的物即為母親名下於新北市新莊區XX房產,內容為:保全標的物權利,甲方限制範圍為建物、土地全部,但當時父親口頭告知母親一人一半,即限制範圍應為二分之一,以保護雙方之權益,實際登記範圍卻為全部。請問父親是否有構成犯罪呢?2.父母於民國九十九年XX日決定離婚並立下協議書,並至戶政機關登記,婚姻關係正式消滅,而協議書中有關房產部分的處置說明如下:一、房屋出售部分男女雙方各佔一半,出售時設限部分由男女協定,男方取消設定二、女方之總金額須分給男方一半三、同住時水電各付一半四、如女方名下之房子還沒賣出,女方需要錢時可貸女方名下之房子,由女方繳貸款老母如今有緊急��
離婚後房產問題,與傷害罪問題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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