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間對方侵占個人物品~法律人請進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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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打離婚官司,對方堅持不還個人物品,而對方在答辯狀中說只要我還他其他物品,他才要還我,而我去告對方侵占時(向事務官說:昨日是知道其侵占物品的時間~其實昨日應是我最後一次通知歸還的時間),我在庭上講錯了,這樣會不會因此不開庭而結案,到底要如何補救呢?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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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avatarDavid2012-07-23
一.依據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已持有他人之物者,為普通侵占罪.本罪之構成要件說的很清楚,必須”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條件,而對方的答辯已說明:你要還他其他物品,他才要還你,那麼他持有你的物品目的是要交換取回自己的物品而已,所以他沒有占為己有之意圖,當不為本罪之處罰對象.二.至於你向事務官說:昨日是知道其侵占物品的時間~其實昨日應是我最後一次通知歸還的時�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2-07-23
他趕我出門,卻不准我拿個人物品離開,要求我還的那些東西根本是我的東西!我要拿收據或其他購買證明來證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