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去年(2011)八月,我在前公司待了一個月後便離職,當初公司有要求交印章,而我交的是我郵局的印章,所以離職當下,我有跟會計要求要拿回,但他跟我說要交回總公司報稅,以後才會歸還,如今已到約定時間(2012/1月),卻說還在總公司不能歸還,我想問各位大大,1.他說的報稅,真的有必要拿我的印章那麼久嗎?還是只是藉口不肯歸還?會不會被拿去做什麼不法的事?2.如果真的有因為報稅用到我的印章,那請問我要再等到幾月份才可以拿回來
離職後印章該怎麼取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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