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之際,莫忘台灣杜氏兄弟「送 - 法律
By Queena
at 2019-06-17T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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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之際,莫忘台灣杜氏兄弟「送終」案
司法流言終結者17 Jun, 2019
近日,香港立法會因審議「逃犯條例」(又稱送中條例),而在香港社會掀起滔天巨浪的
反抗潮。
送中條例主要內容是,只要觸犯該國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香港就能把人移送過去;不
管你是否是香港人,只要你入境香港,港府皆可依此條例將你移交。
也就是說,無論你在台灣、美國、日本、菲律賓、南極洲,觸犯中國法令(例如所謂的意
圖顛覆政權),那麼只要你轉機經過香港,香港就能在你落地的那刻逮捕你,並且將你移
送中國審理;而如果你是在香港土地上犯罪的話,才會有比較嚴苛的移送條款。
有種罪,叫做政府覺得你有罪
是以,送中條例嚴重侵害香港司法獨立之權,無論是否為中共當局直接的授意,中共「或
為最大贏家」自然不在話下。因為一旦通過,中共就能將身在香港的異議人士抓回來審理
,反正找個最輕3年以上的罪名,對於中共而言根本小菜一碟。別忘了,在中共治下有種
罪,叫做政府覺得你有罪。
此條例普遍引發香港民眾與國際社會的擔憂,進而促使「反送中」運動,更於6月12日在
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外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而自稱「媽媽心」的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則表示,
身為母親不能縱容小孩任性,所以催淚瓦斯跟橡膠子彈只是在「教育小孩」而已?又指抗
議者都是誤解,台灣更有媒體人聲稱「支持反送中都是腦殘」。
民眾與國際上反對送中條例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國的司法從追訴的程序就不被信賴,各種
輕易的「被消失」、「被認罪」都是家常便飯,舉凡劉曉波、李明哲以及其他更多沒機會
上新聞的人等皆歷歷在目。
然而,縱使中共當局的司法審判品質堪慮,甚至可說是舉世聞名,但是你知道嗎,我國最
高法院卻在2012年時,透過「杜氏兄弟」強盜殺人案的判決告訴國人:中國司法已有可資
信賴之水準。
杜氏兄弟強盜殺人案的疑義
司法流言終結者為了回顧杜氏兄弟案,特地挖了最高法院當年長達2萬多字、完全不分段
、標點符號很貴所以省著用,似乎不用喘氣的一氣呵成,讓人看了眼睛很痛的判決書,並
細細拜讀,簡要濃縮如下: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杜氏兄弟之父親夥同兩人,「以西瓜刀或水果刀」殺害工廠保全員2
名、熊姓中國女子、侯姓及葉姓台商共5人,並奪走人民幣247萬多元,並分成75、70、19
萬三筆交付另外三名非涉案人後回台。最後依強盜殺人判處杜氏兄弟死刑(父親已病死於
獄中)。最後在2014年,由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簽下死刑執行令,槍決杜氏兄弟二人。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何不只當年在司法界引發論戰風波,直至
如今仍有學術文章為文批判?甚至在這波反送中的浪潮裡還被點名?本團隊也對此判決提
出幾點質疑:
1.滿滿的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
判決書中指出,雖然中國的公安不具我國司法警察身分,但是為了打擊犯罪,應該給予「
類推」適用,也因為中國公安是公務員,做出來的文書即警詢筆錄「應該」沒有顯然不可
信的情況,所以「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項第1款,通通有證據能力。
2.滿滿的推測
判決書中充滿各種臆測,包含為何刀鞘內未驗出血跡反應?「因為可能是事後清洗了」;
為何命案現場沒有他們的指紋?「因為可能帶著手套犯案」;如何殺害被害人的?「以西
瓜刀或水果刀」等。
3.各種證據及贓物,不查也不交代去向
判決指出,雖然指控其等取得贓款為247萬人民幣,但僅由證人供述查出164萬的去向,剩
下83萬去了哪裡?沒關係,與案件成立與否無關,不用査不用計較。
另外,針對在住處附近發現棄置的銀色旅行袋內的「白色乳膠手套」沒有驗是否有被告等
人的指紋,雖然最高法院認為是瑕疵,但因為一樣與案件成立與否無關,不用査不用計較
,就直接認定是被告的吧。
4.手套疑雲
判決中多次指出,證人指稱為其等購買的是6雙「米黃色橡膠手套」,然而扣案的卻是2雙
「白色乳膠手套」但判決書中卻沒去交代兩者是否為同一物?
究竟為何米黃色的橡膠手套會變成白色乳膠手套?難道手套顏色、材質遇血會異變?還是
手套「被嚇白了」?
5.贓物未扣案
判決書中甚至直接承認,凶刀根本均未扣案,僅依一名於案發當時,接受中國公安訊問的
證人證稱,有載杜氏父子三人去買西瓜刀,而因查扣之刀鞘有長短各一,因此認定杜氏父
子三人就是用西瓜刀或水果刀殺人。
但是,事後當台灣三度囑託送達卻傳喚不到該名證人(在中國還有公安找不到的人?),
而且根本沒找到凶刀,更無法勘驗死者身上之傷是否與兇刀吻合,也就是說,唯一能確定
的是看起來是鋒利的刀傷,卻根本無從證明何刀何人所為,以至於判決書中多次提及「以
西瓜刀或水果刀」。
另外,有兩名證人證詞分別對杜氏父子有利及不利,然而最高法院卻以有利於被告之證人
因為歷次說詞不一,與不利於被告之證人對比(台灣三度傳喚不到的那位),不利的證人
對於細節交代較為詳細,因此認定不利於杜氏父子三人的證人證詞更為可信。
然而,證詞不利於杜氏父子三人的證人,其筆錄是在中國公安詢問下所做,也因為台灣三
度傳喚未果,而根本沒來台灣接受訊問。
而本團隊發現,判決書中指出被告曾拿拖把清理地上血跡,但是也未見該拖把被拿去驗血
跡反應甚或扣案,疑似也是疏漏了?亦或是拿拖把清理一段也是推測?
6.所有的證物都沒有到台灣
本案所有的扣案證物,全部都未到台灣,送來的通通只有「翻拍」的照片。然判決書認為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
佐人,使其辨認」,然翻拍後的照片與原證物有「同一性」,礙於政治現狀考量,所以沒
關係。
7.鑑定方法疑義
本案的鑑定方法,除了測謊由我國刑事局執行外,其他所有的指紋鑑定、封口膠碎片鑑定
等均由中國公安提供「鑑定報告」,並由我國的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長翁景惠出面作證,針
對中國公安所稱的「鑑定方式」做鑑定,而並非傳喚中國的鑑定人來出庭,未審查中國公
安的鑑定資格、鑑定內容、鑑定答案,單憑中國公安之「身份」及書面報告,認定這些鑑
定沒問題。
也就是說,假設你算一道數學題,你說你用的公式是A,老師就問其他人說用A公式對不對
,但是實際上並未去檢查你是不是真的用了A公式解題,更未檢查你的答案。
8.傳聞證據的疑義
判決書中多數的證據均為各種人證於警詢中的筆錄,然而判決書中卻屢屢認為中國公安為
該國公務員,並在疑似無勘驗警詢錄音光碟的情況下,逕自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4條第1項第1款,指稱顯無不可信之事由,因此通通有證據能力。
但在我國,通常警詢筆錄是沒有證據能力的,也就是為何常常在警詢時問過的問題,檢察
官與法官還要再問一遍的原因。換言之,我國的警詢筆錄都沒有證據能力,中國公安的卻
有,當年的最高法院是與中國統一了是嗎?
9.中國司法可信度?
判決書指出,中國已於西元1979年7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又
於西元1996年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修正,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
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但是,法律有無訂定是一回事,如何執行又是一回事,否則我國怎麼屢屢傳出員警濫權執
法之情事?而國際間又為何需要有各種國際公約審查委員會,「實地」審查各國所簽署的
各種公約有否落實?若照最高法院邏輯,那就都拿法條進行條文審查就知道答案,這樣的
表面功夫誰不會?
小結
正當台灣社會因香港司法獨立恐因送中條例斷送而聲援的此刻,我們也需關照,就在近年
我國也有少部分司法人員枉顧證據嚴格證明法則,逕自各種推測、類推適用,進而稱讚中
國司法已達「可資信賴」之程度,而全面採用中國送來的「書面資料」。
本團隊認為,杜氏兄弟案,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最好的負面教材,應成為所有司法人警惕的
案件,與其說杜氏兄弟兩條人命在證據不明情況下葬送,不如說兩人成為「送中變送終」
的最佳政治犧牲品。
畢竟,所有的證物都中國說的算,中國說他們殺人,台灣也就在未嚴格檢驗中國提供之證
據下配合判死。當年那全面棄守的司法獨立,實在是我國司法史上難以抹滅的重大污點。
這樣的污點,是你我在聲援反送中時需時刻警惕在心的歷史。反送中之際,希望杜氏兄弟
案能為送中條例帶來更多本地的參照,值得你我反覆省思。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3876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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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流言終結者17 Jun, 2019
近日,香港立法會因審議「逃犯條例」(又稱送中條例),而在香港社會掀起滔天巨浪的
反抗潮。
送中條例主要內容是,只要觸犯該國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香港就能把人移送過去;不
管你是否是香港人,只要你入境香港,港府皆可依此條例將你移交。
也就是說,無論你在台灣、美國、日本、菲律賓、南極洲,觸犯中國法令(例如所謂的意
圖顛覆政權),那麼只要你轉機經過香港,香港就能在你落地的那刻逮捕你,並且將你移
送中國審理;而如果你是在香港土地上犯罪的話,才會有比較嚴苛的移送條款。
有種罪,叫做政府覺得你有罪
是以,送中條例嚴重侵害香港司法獨立之權,無論是否為中共當局直接的授意,中共「或
為最大贏家」自然不在話下。因為一旦通過,中共就能將身在香港的異議人士抓回來審理
,反正找個最輕3年以上的罪名,對於中共而言根本小菜一碟。別忘了,在中共治下有種
罪,叫做政府覺得你有罪。
此條例普遍引發香港民眾與國際社會的擔憂,進而促使「反送中」運動,更於6月12日在
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外爆發嚴重警民衝突,而自稱「媽媽心」的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則表示,
身為母親不能縱容小孩任性,所以催淚瓦斯跟橡膠子彈只是在「教育小孩」而已?又指抗
議者都是誤解,台灣更有媒體人聲稱「支持反送中都是腦殘」。
民眾與國際上反對送中條例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國的司法從追訴的程序就不被信賴,各種
輕易的「被消失」、「被認罪」都是家常便飯,舉凡劉曉波、李明哲以及其他更多沒機會
上新聞的人等皆歷歷在目。
然而,縱使中共當局的司法審判品質堪慮,甚至可說是舉世聞名,但是你知道嗎,我國最
高法院卻在2012年時,透過「杜氏兄弟」強盜殺人案的判決告訴國人:中國司法已有可資
信賴之水準。
杜氏兄弟強盜殺人案的疑義
司法流言終結者為了回顧杜氏兄弟案,特地挖了最高法院當年長達2萬多字、完全不分段
、標點符號很貴所以省著用,似乎不用喘氣的一氣呵成,讓人看了眼睛很痛的判決書,並
細細拜讀,簡要濃縮如下:
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杜氏兄弟之父親夥同兩人,「以西瓜刀或水果刀」殺害工廠保全員2
名、熊姓中國女子、侯姓及葉姓台商共5人,並奪走人民幣247萬多元,並分成75、70、19
萬三筆交付另外三名非涉案人後回台。最後依強盜殺人判處杜氏兄弟死刑(父親已病死於
獄中)。最後在2014年,由時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簽下死刑執行令,槍決杜氏兄弟二人。
然而,最高法院的判決書,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何不只當年在司法界引發論戰風波,直至
如今仍有學術文章為文批判?甚至在這波反送中的浪潮裡還被點名?本團隊也對此判決提
出幾點質疑:
1.滿滿的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
判決書中指出,雖然中國的公安不具我國司法警察身分,但是為了打擊犯罪,應該給予「
類推」適用,也因為中國公安是公務員,做出來的文書即警詢筆錄「應該」沒有顯然不可
信的情況,所以「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第1項第1款,通通有證據能力。
2.滿滿的推測
判決書中充滿各種臆測,包含為何刀鞘內未驗出血跡反應?「因為可能是事後清洗了」;
為何命案現場沒有他們的指紋?「因為可能帶著手套犯案」;如何殺害被害人的?「以西
瓜刀或水果刀」等。
3.各種證據及贓物,不查也不交代去向
判決指出,雖然指控其等取得贓款為247萬人民幣,但僅由證人供述查出164萬的去向,剩
下83萬去了哪裡?沒關係,與案件成立與否無關,不用査不用計較。
另外,針對在住處附近發現棄置的銀色旅行袋內的「白色乳膠手套」沒有驗是否有被告等
人的指紋,雖然最高法院認為是瑕疵,但因為一樣與案件成立與否無關,不用査不用計較
,就直接認定是被告的吧。
4.手套疑雲
判決中多次指出,證人指稱為其等購買的是6雙「米黃色橡膠手套」,然而扣案的卻是2雙
「白色乳膠手套」但判決書中卻沒去交代兩者是否為同一物?
究竟為何米黃色的橡膠手套會變成白色乳膠手套?難道手套顏色、材質遇血會異變?還是
手套「被嚇白了」?
5.贓物未扣案
判決書中甚至直接承認,凶刀根本均未扣案,僅依一名於案發當時,接受中國公安訊問的
證人證稱,有載杜氏父子三人去買西瓜刀,而因查扣之刀鞘有長短各一,因此認定杜氏父
子三人就是用西瓜刀或水果刀殺人。
但是,事後當台灣三度囑託送達卻傳喚不到該名證人(在中國還有公安找不到的人?),
而且根本沒找到凶刀,更無法勘驗死者身上之傷是否與兇刀吻合,也就是說,唯一能確定
的是看起來是鋒利的刀傷,卻根本無從證明何刀何人所為,以至於判決書中多次提及「以
西瓜刀或水果刀」。
另外,有兩名證人證詞分別對杜氏父子有利及不利,然而最高法院卻以有利於被告之證人
因為歷次說詞不一,與不利於被告之證人對比(台灣三度傳喚不到的那位),不利的證人
對於細節交代較為詳細,因此認定不利於杜氏父子三人的證人證詞更為可信。
然而,證詞不利於杜氏父子三人的證人,其筆錄是在中國公安詢問下所做,也因為台灣三
度傳喚未果,而根本沒來台灣接受訊問。
而本團隊發現,判決書中指出被告曾拿拖把清理地上血跡,但是也未見該拖把被拿去驗血
跡反應甚或扣案,疑似也是疏漏了?亦或是拿拖把清理一段也是推測?
6.所有的證物都沒有到台灣
本案所有的扣案證物,全部都未到台灣,送來的通通只有「翻拍」的照片。然判決書認為
,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
佐人,使其辨認」,然翻拍後的照片與原證物有「同一性」,礙於政治現狀考量,所以沒
關係。
7.鑑定方法疑義
本案的鑑定方法,除了測謊由我國刑事局執行外,其他所有的指紋鑑定、封口膠碎片鑑定
等均由中國公安提供「鑑定報告」,並由我國的刑事警察局鑑識科長翁景惠出面作證,針
對中國公安所稱的「鑑定方式」做鑑定,而並非傳喚中國的鑑定人來出庭,未審查中國公
安的鑑定資格、鑑定內容、鑑定答案,單憑中國公安之「身份」及書面報告,認定這些鑑
定沒問題。
也就是說,假設你算一道數學題,你說你用的公式是A,老師就問其他人說用A公式對不對
,但是實際上並未去檢查你是不是真的用了A公式解題,更未檢查你的答案。
8.傳聞證據的疑義
判決書中多數的證據均為各種人證於警詢中的筆錄,然而判決書中卻屢屢認為中國公安為
該國公務員,並在疑似無勘驗警詢錄音光碟的情況下,逕自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4條第1項第1款,指稱顯無不可信之事由,因此通通有證據能力。
但在我國,通常警詢筆錄是沒有證據能力的,也就是為何常常在警詢時問過的問題,檢察
官與法官還要再問一遍的原因。換言之,我國的警詢筆錄都沒有證據能力,中國公安的卻
有,當年的最高法院是與中國統一了是嗎?
9.中國司法可信度?
判決書指出,中國已於西元1979年7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又
於西元1996年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修正,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
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
但是,法律有無訂定是一回事,如何執行又是一回事,否則我國怎麼屢屢傳出員警濫權執
法之情事?而國際間又為何需要有各種國際公約審查委員會,「實地」審查各國所簽署的
各種公約有否落實?若照最高法院邏輯,那就都拿法條進行條文審查就知道答案,這樣的
表面功夫誰不會?
小結
正當台灣社會因香港司法獨立恐因送中條例斷送而聲援的此刻,我們也需關照,就在近年
我國也有少部分司法人員枉顧證據嚴格證明法則,逕自各種推測、類推適用,進而稱讚中
國司法已達「可資信賴」之程度,而全面採用中國送來的「書面資料」。
本團隊認為,杜氏兄弟案,是我國司法體系的最好的負面教材,應成為所有司法人警惕的
案件,與其說杜氏兄弟兩條人命在證據不明情況下葬送,不如說兩人成為「送中變送終」
的最佳政治犧牲品。
畢竟,所有的證物都中國說的算,中國說他們殺人,台灣也就在未嚴格檢驗中國提供之證
據下配合判死。當年那全面棄守的司法獨立,實在是我國司法史上難以抹滅的重大污點。
這樣的污點,是你我在聲援反送中時需時刻警惕在心的歷史。反送中之際,希望杜氏兄弟
案能為送中條例帶來更多本地的參照,值得你我反覆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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