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或外廊的使用權利歸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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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弟目前住的大樓遇到一個問題:
一樓店面的承租人認為他有權利使用前面騎樓(外廊),其餘住戶不得停車,如下圖問號

!圖有點簡陋 勿怪

https://imgur.com/a/KnfolQe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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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homas avatarThomas2020-10-25
騎樓每個人都不能用。擺攤可以檢舉
Rebecca avatarRebecca2020-10-30
一樓沒有要擺攤,只是他的客人要停車不准住戶停
Annie avatarAnnie2020-11-02
上面沒有遮蔽物,還算是騎樓嗎?
Susan avatarSusan2020-11-05
那是「法定空地」吧?
Joseph avatarJoseph2020-11-07
那請問法定空地的使用權是在誰手上呢?
Adele avatarAdele2020-11-08
台中有自治條例,可以擺攤不可以停車 ...
Mia avatarMia2020-11-09
高雄市不確定?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0-11-13
可以確定不是你的,就是了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20-11-15
你可以問一樓出租給店面的房東,問他有沒有因為騎樓多收
店面租客額外的金錢...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0-11-17
我也只能說,法定公共通行空間,不是你的,也不是他的
Jack avatarJack2020-11-18
那,你要爭,不是你的東西??? 怪怪的吧....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0-11-20
我猜應該是全體住戶共有的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11-22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
,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Lily avatarLily2020-11-27
承租人打官司會輸啦 除非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一致同意
不然光一個店面的房東 那裡能代表全部所有權人出租給他
Yedda avatarYedda2020-11-30
而且要房東承認租金包含那塊? 會被其他住戶要求返還租金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0-12-01
大家共有的法定空地 縱使有租金 也應是大家佔比例分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12-05
Lily avatarLily2020-12-07
我比較好奇承租人要提告誰 全部可能停車的非顧客嗎?
Ingrid avatarIngrid2020-12-09
聽說是要告住戶啦
所以對象應該是管委會吧
Jessica avatarJessica2020-12-14
所有人都有通行權,所有人都沒有使用權。
Eden avatarEden2020-12-16
有自治條例就看自治條利。
Ursula avatarUrsula2020-12-19
告住戶就檢舉店家,消防衛生設備... 他會先死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0-12-21
頭一次聽到店家摃樓上住戶,衛生、消防、噪音、營業許可
每幾天就來一輪......
Ina avatarIna2020-12-21
你先確認是不是「法定空地」?然後再確認看看此「法定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0-12-22
空地」是否有規約是由某區分所有權人「專用」?
Kumar avatarKumar2020-12-27
而且這「法定空地」還不能違法使用喲!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12-29
ok 我再與管委會確定一下
Carol avatarCarol2021-01-02
這空間應該不是騎樓吧(照原PO說明上面是空的,非建物)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1-01-05
法空是不是可以停車,是不是要給店家的客人停
Necoo avatarNecoo2021-01-10
是覺得看你怎樣去認知"把車停在別人店門口"這件事情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21-01-11
看你覺得 "停在別人店門口不消費,妨礙人家做生意"
Kristin avatarKristin2021-01-14
你覺得是 妥 還是 不妥
更不用講,貴大樓是不是留有屬於停汽機車的停車空間呢???
原PO你也沒說明,要是明明有大樓自己專屬的停車空間區域
Anthony avatarAnthony2021-01-16
而你卻硬要停在別人店前,那.......呵呵~~~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21-01-17
需要提建議還是意見反映,建議取得授權參加區分會議吧
Sarah avatarSarah2021-01-18
說不定建商賣的時候有約定專用同意書,那就真的歸他們用
Ursula avatarUrsula2021-01-1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1款
Michael avatarMichael2021-01-21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Carol avatarCarol2021-01-25
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民事判決謂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1-01-27
「又公寓大廈之買賣,建商與各承購戶分別約定,該公寓大
廈之共用部分或其基地之空地由特定共有人使用者,
除別有規定外,應認共有人間已合意成立分管契約。
Elma avatarElma2021-01-30
又倘共有人已按分管契約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他共有人嗣後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除有特別情事外,
其受讓人對於分管契約之存在,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
而應受分管契約之拘束。」
Emma avatarEmma2021-02-02
以上面那個判決來看 此文住戶應該是習慣停車在那邊吧
John avatarJohn2021-02-07
大家都能任意使用 那有達到"通常即有可得而知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