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權問題 - 法學
By Isla
at 2005-03-13T01:49
at 2005-03-13T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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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on (我是素食寶寶N ﰠ )》之銘言:
: 以下是本人無聊的一篇文章 希望能拋磚引玉引發討論
: 特別強調有關意識型態部分 只是因出題方便 並非重點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每年農曆過年期間,交通部總是為了春節高速公路使用
: 規劃大傷腦筋,今年過年則是在特定期間規劃了
: 一台車必須坐3個人以上才能上高速公路
: 以及春節期間免收通行費的措施
我認為這基本上是一個政策與基本權的衝突問題,因此必須先澄清
究竟此處的政策目的為何,以及其所涉及的基本權利有哪些,再進
一步透過對於目的正當性與手段的合法性(比例原則)進行檢討。
此處的政策目的我認為是,在存在有春節返鄉車潮的這個前提底下
盡可能使高速公路得以交通順暢,避免人民因此飽受塞車之苦。就
目的本身所欲實現之狀態並無干預基本權之問題,惟所選擇的管制
手段則可能涉及人民的基本權利之限制。在此一為高承載管制另一
為免收通行費,後者顯然並無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反之是有利於
人民,但雖然其並無合憲性問題,卻有是否合乎其所欲實現之目的
的實效性問題。
前者,即高承載管制所針對的是非承載三人以上(含三人)之
車輛不得上高速公路。這首先是對個人之行動自由的限制,但是與
對個人尊嚴與獨立的這類自由不同的是,個人之行動自由的價值並
不在於該行動本身,而在於該行動所要追求之目的。對於個人的尊
嚴與獨立我們認為這是任何基本權利之核心,是國家不得基於任何
理由加以限制的範圍,除非是為了尊重他人之尊嚴與獨立,但是對
於一般行動自由的領域,則有適用比例原則援用憲法第二十三條加
以限制之餘地。其次,雖然管制規範的內容沒有明文針對特定種類
的群體而有所區別對待,但是因為規範實施的社會效果是現實上特
別對於以下範圍之群體有無法開車上高速公路之不利益,即其係兩
人家庭中之一員或為單身。如此,透過此一管制手段所能夠(假使
其確實具有實效性)實現的目的狀態則有構成違背憲法第七條之平
等原則的疑慮,就此亦可視之為目的正當性的問題。
因此,以高承載管制作為實現政策目的之手段,其目的正當性
必須考慮是否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四種限制理由,以及是否合
乎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的要求。就此我們認為,其政策目的合乎
公共利益之要求,此係屬一效益論據。其理由在於,單就期成之目
的狀態觀之(尚未進入有效性或適合性的分析),該目的狀態確實
使得使用高速公路之民眾皆能免於塞車之苦,並且能夠更早返鄉與
更早返回工作崗位,並享受因即時返鄉與返回工作崗位而來之時間
餘裕。綜言之,免於塞車的心理上之不利益,以及隨之而來的時間
餘裕之利益,是此一目的狀態所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就此合乎憲法
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限制理由。然而其是否因為僅對特定範圍之民
眾,而不對系爭範圍以外之民眾作出限制,從而構成憲政平等原則
之違背?就此首先必須檢討此一區別對待究竟屬於何種性質之區別
對待,其次必須依其性質而分別檢討其是否具備區別對待之正當理
由。我認為第一、這一區別標準並不是直接以性別、宗教、種族、
階級或黨派這些憲法第七條所明定的嫌疑類型作為基礎,因此在並
非推定其當然不具正當理由,而僅是有不具正當理由之可能。前者
比起後者要求國家負起更多、更高的論證義務。第二、這一限制並
非嚴格地對特定範圍之民眾構成不利益,因此其可以透過呼朋引伴
來滿足管制要求,而非特定範圍以外之民眾亦可能因為偶然因素,
而無法滿足管制要求。換言之,此一特定並不那麼特定。第三、從
以上兩點,我認為一方面這一限制並非出於對於法定嫌疑類型的區
別對待,另一方面亦非出自於國家有意且毫無餘地的對特定範圍之
民眾進行限制,因此追求公共利益之目的即可以構成此一限制的正
當理由,從而滿足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的要求。
更進一步的問題在於,管制手段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其中包括
有效性、必要性與衡平性的考量。我認為免收通行費的問題主要是
在有效性的問題上,其理由在於,雖然免收通行費可以避免因收費
過程所導致的車流遲滯,但是其是否可能因此吸引更多車輛開上高
速公路?當然這是一個實證研究問題,不過我認為,如果在免收通
行費之利益相對於行車駕駛所預期的塞車之不利益並沒有明顯偏高
時,其很可能並不會提高車輛的上路率。至於高承載管制,我認為
其問題主要是在必要性的考慮,是否有其它對一般行動自由限制更
少但是卻同樣有效或更加有效的管制手段?但是這樣的有效應該不
限於能夠達成同樣的目的狀態,還要同時考慮為達該目的狀態所支
出的成本,亦即應該是效率性,而不僅是合適性。就此一必要性的
考量,基於此一管制領域的行政色彩,必須尊重行政機關之衡量空
間,亦即有所謂功能最適原則之適用,如此此一必要性也不是嚴格
意義下的最後手段性,行政機關有一定限度下的衡量空間。不細作
討論,就結論來說,我個人是認為這兩項管制措施並無違憲之虞。
: 甲說:限制一車三人以上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 對於小家庭與單身者 更是一種政策歧視
如上所述,此一限制只需公共利益之正當理由即可。
: 乙說:既然一車三人運量高 那不如限制一車6人以上
: 才能上路 如此運量更加倍
就一限制涉及有效性的問題,因為政策目的並非在追求道路淨空的狀態
而是一方面追求交通順暢,另一方面追求盡可能讓多數人都能夠使用高
速公路,即其目的為高速公路使用的最佳效率化。高承載管制以六人以
上作為限制雖然可能可以使交通順暢,但是卻無法使道路使用得以有效
率。
: 丙說:照你這麼說 乾脆限制只准大客車通行 運量更高
: 且除了載客之外的 貨櫃車與大貨車
: 聯結車都不准上高速公路
道理同上。
: 丁說:一車載多少人根本不是問題,還是以車號尾數
: 來管制最適當 不同時段只能有單或雙尾數號
: 的車上高速公路 如此才符合平等原則
: 不能以人數來限制 否則會有歧視的問題
這涉及必要性的問題,如果僅限制三人以上的高承載即可達到目的,那
麼以更多數人的不利益為代價的單雙限制可能明顯不符合效率考量下的
必要性檢驗。當然以車號尾數單雙作為限制並非就無違背平等原則之可
能,而是因為其與三人承載限制一樣僅要求低度的正當理由,故仍可滿
足平等原則之要求。
: 戊說:這根本不是歧視問題,只要運用市場經濟,價高者得
: 使用者付費的原理 不僅不應該停收通行費圖利
: 特定道路使用者 反而應該收取高額通行費
: 以價制量 就可以有效區別找出資源最有效率的使用方式
收取高額通行費的問題在其不具備有效性的要件,因為一方面收費本來
就有遲滯車流的問題,另一方面基於年節返鄉之需要,高額通行費可能
不見得會改變開車上路之意願,當然不排除有這個可能;但是一旦排除
過多上路車輛,可能反而使得在交通順暢情形儘可能使得最多數人得以
上路的目的無法達成。更重要的一個問題是,以收取高額通行費所欲達
成之目的,其可能無法滿足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限制一般行動自由
之四個理由,因為其並無帶來公共利益,反而是造成公共不利益;其理
由在於,高額收費一方面對於上路駕駛造成不利益,另一方面亦可能有
對於為數眾多民眾返鄉或返回工作崗位造成阻礙的不利益。甚且,倘若
高額通行費過高是否亦有可能造成事實上的歧視效果,從而違背憲法第
七條之平等原則亦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 己說:這種高額收費的做法 只是有錢人的正義
: 嚴重歧視與侵害廣大所得較低國民的路權
: 其實只要不放連假 就不會有塞車問題
: 假期安排的不適當才是主要因素
: 加上這是對岸中國的文化傳統
: 與台灣主體性不符 應該取消過年春節連續假期
: 回復台灣主體性 就是不好的文化才導致春節塞車
這已經不是在系爭政策目的與相應的管制措施下的討論,而是另一個層
次的問題,甚至塞車問題非常明顯無法構成取消假期之理由,之所以如
此是因為這本來就在放假的容許風險的範圍裏頭,正如同我們鋪路造橋
本來就是預期會有人車通行,至於塞車或甚至是發生車禍本來就是在鋪
路造橋時所可以容許其發生之風險,我們不會因為會塞車或發生車禍就
不鋪路也不造橋。
: 對於以上的論述你是否完全或部分贊同(反對)
: 請敘述你贊同或反對的理由
: 並嘗試論證你個人對此問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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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本人無聊的一篇文章 希望能拋磚引玉引發討論
: 特別強調有關意識型態部分 只是因出題方便 並非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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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農曆過年期間,交通部總是為了春節高速公路使用
: 規劃大傷腦筋,今年過年則是在特定期間規劃了
: 一台車必須坐3個人以上才能上高速公路
: 以及春節期間免收通行費的措施
我認為這基本上是一個政策與基本權的衝突問題,因此必須先澄清
究竟此處的政策目的為何,以及其所涉及的基本權利有哪些,再進
一步透過對於目的正當性與手段的合法性(比例原則)進行檢討。
此處的政策目的我認為是,在存在有春節返鄉車潮的這個前提底下
盡可能使高速公路得以交通順暢,避免人民因此飽受塞車之苦。就
目的本身所欲實現之狀態並無干預基本權之問題,惟所選擇的管制
手段則可能涉及人民的基本權利之限制。在此一為高承載管制另一
為免收通行費,後者顯然並無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反之是有利於
人民,但雖然其並無合憲性問題,卻有是否合乎其所欲實現之目的
的實效性問題。
前者,即高承載管制所針對的是非承載三人以上(含三人)之
車輛不得上高速公路。這首先是對個人之行動自由的限制,但是與
對個人尊嚴與獨立的這類自由不同的是,個人之行動自由的價值並
不在於該行動本身,而在於該行動所要追求之目的。對於個人的尊
嚴與獨立我們認為這是任何基本權利之核心,是國家不得基於任何
理由加以限制的範圍,除非是為了尊重他人之尊嚴與獨立,但是對
於一般行動自由的領域,則有適用比例原則援用憲法第二十三條加
以限制之餘地。其次,雖然管制規範的內容沒有明文針對特定種類
的群體而有所區別對待,但是因為規範實施的社會效果是現實上特
別對於以下範圍之群體有無法開車上高速公路之不利益,即其係兩
人家庭中之一員或為單身。如此,透過此一管制手段所能夠(假使
其確實具有實效性)實現的目的狀態則有構成違背憲法第七條之平
等原則的疑慮,就此亦可視之為目的正當性的問題。
因此,以高承載管制作為實現政策目的之手段,其目的正當性
必須考慮是否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四種限制理由,以及是否合
乎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的要求。就此我們認為,其政策目的合乎
公共利益之要求,此係屬一效益論據。其理由在於,單就期成之目
的狀態觀之(尚未進入有效性或適合性的分析),該目的狀態確實
使得使用高速公路之民眾皆能免於塞車之苦,並且能夠更早返鄉與
更早返回工作崗位,並享受因即時返鄉與返回工作崗位而來之時間
餘裕。綜言之,免於塞車的心理上之不利益,以及隨之而來的時間
餘裕之利益,是此一目的狀態所能帶來的公共利益,就此合乎憲法
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限制理由。然而其是否因為僅對特定範圍之民
眾,而不對系爭範圍以外之民眾作出限制,從而構成憲政平等原則
之違背?就此首先必須檢討此一區別對待究竟屬於何種性質之區別
對待,其次必須依其性質而分別檢討其是否具備區別對待之正當理
由。我認為第一、這一區別標準並不是直接以性別、宗教、種族、
階級或黨派這些憲法第七條所明定的嫌疑類型作為基礎,因此在並
非推定其當然不具正當理由,而僅是有不具正當理由之可能。前者
比起後者要求國家負起更多、更高的論證義務。第二、這一限制並
非嚴格地對特定範圍之民眾構成不利益,因此其可以透過呼朋引伴
來滿足管制要求,而非特定範圍以外之民眾亦可能因為偶然因素,
而無法滿足管制要求。換言之,此一特定並不那麼特定。第三、從
以上兩點,我認為一方面這一限制並非出於對於法定嫌疑類型的區
別對待,另一方面亦非出自於國家有意且毫無餘地的對特定範圍之
民眾進行限制,因此追求公共利益之目的即可以構成此一限制的正
當理由,從而滿足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的要求。
更進一步的問題在於,管制手段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其中包括
有效性、必要性與衡平性的考量。我認為免收通行費的問題主要是
在有效性的問題上,其理由在於,雖然免收通行費可以避免因收費
過程所導致的車流遲滯,但是其是否可能因此吸引更多車輛開上高
速公路?當然這是一個實證研究問題,不過我認為,如果在免收通
行費之利益相對於行車駕駛所預期的塞車之不利益並沒有明顯偏高
時,其很可能並不會提高車輛的上路率。至於高承載管制,我認為
其問題主要是在必要性的考慮,是否有其它對一般行動自由限制更
少但是卻同樣有效或更加有效的管制手段?但是這樣的有效應該不
限於能夠達成同樣的目的狀態,還要同時考慮為達該目的狀態所支
出的成本,亦即應該是效率性,而不僅是合適性。就此一必要性的
考量,基於此一管制領域的行政色彩,必須尊重行政機關之衡量空
間,亦即有所謂功能最適原則之適用,如此此一必要性也不是嚴格
意義下的最後手段性,行政機關有一定限度下的衡量空間。不細作
討論,就結論來說,我個人是認為這兩項管制措施並無違憲之虞。
: 甲說:限制一車三人以上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 對於小家庭與單身者 更是一種政策歧視
如上所述,此一限制只需公共利益之正當理由即可。
: 乙說:既然一車三人運量高 那不如限制一車6人以上
: 才能上路 如此運量更加倍
就一限制涉及有效性的問題,因為政策目的並非在追求道路淨空的狀態
而是一方面追求交通順暢,另一方面追求盡可能讓多數人都能夠使用高
速公路,即其目的為高速公路使用的最佳效率化。高承載管制以六人以
上作為限制雖然可能可以使交通順暢,但是卻無法使道路使用得以有效
率。
: 丙說:照你這麼說 乾脆限制只准大客車通行 運量更高
: 且除了載客之外的 貨櫃車與大貨車
: 聯結車都不准上高速公路
道理同上。
: 丁說:一車載多少人根本不是問題,還是以車號尾數
: 來管制最適當 不同時段只能有單或雙尾數號
: 的車上高速公路 如此才符合平等原則
: 不能以人數來限制 否則會有歧視的問題
這涉及必要性的問題,如果僅限制三人以上的高承載即可達到目的,那
麼以更多數人的不利益為代價的單雙限制可能明顯不符合效率考量下的
必要性檢驗。當然以車號尾數單雙作為限制並非就無違背平等原則之可
能,而是因為其與三人承載限制一樣僅要求低度的正當理由,故仍可滿
足平等原則之要求。
: 戊說:這根本不是歧視問題,只要運用市場經濟,價高者得
: 使用者付費的原理 不僅不應該停收通行費圖利
: 特定道路使用者 反而應該收取高額通行費
: 以價制量 就可以有效區別找出資源最有效率的使用方式
收取高額通行費的問題在其不具備有效性的要件,因為一方面收費本來
就有遲滯車流的問題,另一方面基於年節返鄉之需要,高額通行費可能
不見得會改變開車上路之意願,當然不排除有這個可能;但是一旦排除
過多上路車輛,可能反而使得在交通順暢情形儘可能使得最多數人得以
上路的目的無法達成。更重要的一個問題是,以收取高額通行費所欲達
成之目的,其可能無法滿足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限制一般行動自由
之四個理由,因為其並無帶來公共利益,反而是造成公共不利益;其理
由在於,高額收費一方面對於上路駕駛造成不利益,另一方面亦可能有
對於為數眾多民眾返鄉或返回工作崗位造成阻礙的不利益。甚且,倘若
高額通行費過高是否亦有可能造成事實上的歧視效果,從而違背憲法第
七條之平等原則亦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
: 己說:這種高額收費的做法 只是有錢人的正義
: 嚴重歧視與侵害廣大所得較低國民的路權
: 其實只要不放連假 就不會有塞車問題
: 假期安排的不適當才是主要因素
: 加上這是對岸中國的文化傳統
: 與台灣主體性不符 應該取消過年春節連續假期
: 回復台灣主體性 就是不好的文化才導致春節塞車
這已經不是在系爭政策目的與相應的管制措施下的討論,而是另一個層
次的問題,甚至塞車問題非常明顯無法構成取消假期之理由,之所以如
此是因為這本來就在放假的容許風險的範圍裏頭,正如同我們鋪路造橋
本來就是預期會有人車通行,至於塞車或甚至是發生車禍本來就是在鋪
路造橋時所可以容許其發生之風險,我們不會因為會塞車或發生車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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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05-03-14T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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