鬍子男事件衍生出之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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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上Ptt是個人自己能決定的
沒有版主會強迫人一定要上吧
所以既然自己決定要上,那遵守板規很難嗎?

當然某些板規可能值得非議其正當性
但是如同推文中所質疑者,個人倒是認同地方板的交易規則
PTT可以說毫無審查個人創設帳號之個人資料
那麼為了可能因此伴隨而來的交易糾紛
要求先發自介文有何不可?
反正不發也沒關係啊
網拍網站何其多,不高興發自介文就不要在這賣啊

說到周鬍子事件
根據林鈺雄老師對於刑法311的評論
老師認為善意的要件比阻卻違法事由還要嚴格
因此如果可以將 善意
當作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那麼板主為了杜絕西斯板扭曲的約砲歪風
所以公佈此類信件以達殺雞儆猴之效果

我個人是覺得可以成立



不過違法性階層畢竟是價值衡量
說實話也可能有人認為沒有成立
況且以善意 或是鄭逸哲老師說的行為有價值
當作阻卻違法事由,可能尚不得獲得實務的贊同

蠻好奇周鬍子會不會對西斯版板主採取法律途徑
蠻想看看如果的進了法院
法官會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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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09-10-09
為了避免交易糾紛就要自介? 你的想法跟市儈有何不同?
Ingrid avatarIngrid2009-10-12
契約訂定為雙方當事人意思形成自由,既定約雙方皆立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9-10-13
於對等地位,那麼交易他方依汝之邏輯亦應寫篇自介。
Una avatarUna2009-10-16
講得有點太遠了。刑法311的善意還都只是阻卻違法的
必要條件,而非充要條件。
Steve avatarSteve2009-10-18
拿去阻卻其他犯罪違法,311條又不是住海邊的,
Olga avatarOlga2009-10-22
就算拿310來比,鬍子告誹謗罪成罪可能性還滿高的。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09-10-27
講穿了,人家沒結婚,高興約炮干卿底事?
一群人以為網路上就變法外之地,到時候人家出面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9-10-29
轉載的、懶人包的、當版主的,全被告進去加重誹謗
到時候拿哪一條抗辯?公益事項還是合理評論?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09-10-30
難道有天規定凡使用法院廁所者,皆須在門口簽名方可使
Olga avatarOlga2009-11-02
用?不簽名那是你家的事,去別得地方,就不准用,妥嗎?
Olivia avatarOlivia2009-11-03
專門找事嗆我 嗆的點還蠻弱的....
Damian avatarDamian2009-11-07
難道版規就可無限上綱? 動用私刑?
Quanna avatarQuanna2009-11-11
在下比較有興趣的是 版規是否違反法律? 版主的行為
Carol avatarCarol2009-11-11
是否違反法律? 你的文義都沒有琢磨太多的法律點...
Hedda avatarHedda2009-11-12
算了,你高興就好。
Annie avatarAnnie2009-11-16
亂入,原PO蠻多地方放大絕招喔...
Andrew avatarAndrew2009-11-20
違法性的判斷不完全是利益衡量,"殺一人,救萬民",無論如何
都還是實實在在的271.
Queena avatarQueena2009-11-23
衡量放進來之前要清楚的知道採三階論時,阻卻違法係對刑事
Charlie avatarCharlie2009-11-25
不法的"例外"正當化事由,要以整個法秩序規範為前題,論理上
Connor avatarConnor2009-11-25
又不能流於打高空戴高帽,拿一個價值準則就想帶過,會實質上
Freda avatarFreda2009-11-26
架空第一階構成要件審查對於犯罪行為表徵的鑑別機能.
Elvira avatarElvira2009-12-01
你說的沒錯,但是二階論者對於該當性的價值顯然有異
Doris avatarDoris2009-12-02
我也沒有專業到自創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只是剛好想到
既然善意要件的嚴格程度都高於正當防衛了,但為何不能是
Dora avatarDora2009-12-03
可以討論的事由呢?
Hazel avatarHazel2009-12-08
但是在特別把違法性提出來討論時,就已經不是用二階的負面
不法構成要件的概念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9-12-09
而且真要說二階,雖然說對不起車神,不過引述另一位老師,"此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09-12-10
在德國為少數說,或可謂,沒人說"....(逃)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09-12-10
何況善意的免責應屬311的法規特別規定,依刑法57條第1款的
量刑例示規定觀之,顯然在一般情況,行為人的動機或目的並非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9-12-10
成立與否的重要關鍵,更何況,仿車神老師書中的文筆,若法院
贊同此項論點,無異於透過裁判向外宣示一項原則,即,縱行為
Jake avatarJake2009-12-11
與現行法令有所牴觸,若係出於善意,則不罰.要之,行為人主觀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09-12-14
上自認有善意時,便可能為本來法所不許的行為;就法律的預防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09-12-15
效用而言,單憑行為人的善意就要法律迴避不去回應其法敵對
George avatarGeorge2009-12-18
意識,亦不去制裁其客觀上法益實害或法益危險的行為,"心裡
就是會覺得怪怪的"(老實說我愛死這個形容方式了XD)
Elvira avatarElvira2009-12-21
或者,不用這個形容詞,用空泛的指摘來說,這樣刑法還有什麼
法益保護的機能可言呢?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09-12-22
我可以寄信給你討論嗎? 我覺得你好厲害但這邊不方便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9-12-24
刑法311之所以作這樣的認定,毋寧是在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的
Wallis avatarWallis2009-12-25
衝擊間,價值選擇與形成的結果.
Orz...我只是碎嘴而已,厲害的都不喜歡說這麼多話>.<~~~~~
Blanche avatarBlanche2009-12-27
板上好多高手都是不發言則已,一發言一兩句就釘到要害這樣.
Madame avatarMadame2009-12-29
回答附理由總比直接下結論好,也方便從中看出思考脈絡。
Mary avatarMary2009-12-31
只是有關刑法上妨害名譽的問題,自己傾向用憲法解決。比
Agnes avatarAgnes2010-01-04
較不會在幾階幾階中打轉。合理評論原則與實際惡意原則都
Rae avatarRae2010-01-05
是已經繼受過來的判斷標準。尤其是誹謗的對象是公眾或非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0-01-07
公眾;牽涉公益或私益?能做更細緻化的區分,並不是壞事。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01-10
我覺得我國並未繼受到真實惡意原則
Callum avatarCallum2010-01-13
釋字509跟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差太多了
Tom avatarTom2010-01-15
最重要舉證責任的負擔就不同了
Dinah avatarDinah2010-01-18
最高法院93臺非162號判決揭示真實惡意原則是法院立場。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0-01-23
最高法院97台上998號判決也同此見解。然我也認為我國最
Selena avatarSelena2010-01-26
高法院對真實惡意的詮釋不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深
Callum avatarCallum2010-01-31
刻,要能充分理解真實惡意原則的旨趣,直接閱讀聯邦最高
Necoo avatarNecoo2010-02-04
法院的判決書揣摩,是個人學習上較建議的方式。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0-02-06
純噓版主那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