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一條:「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中的「身分」指的是272條的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那「特定關係」指的是比如336條的公務、業務的持有之物關係對吧那後面說「雖無特定關係」指的應該包含「身分」跟「特定關係」吧也就是說雖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的意思嗎?因為336條第二項除了有業務關係還有持有業務上之物的關係如果有一個人甲不是業務員但
刑法第三十一條相關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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