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憲政的一些質疑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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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波新興國家憲法,

 是否只有如台灣現在憲法那樣簡單的人權宣示?

  還是說他們都至少制定了基本權的「最低保障內容」呢?


而台灣目前已大法官釋憲作為補充人權的方式,

 縱使不少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或協同意見書中頗有微詞,

  為何七次修憲只有一次讓社會權進入「基本國策」呢?
 
   是因為民眾認為人權不重要,還是認為國會幾席比較重要?


判例或大法官解釋雖然變更法習慣或法秩序成本較低,

 但是為何可以拿來「擴充」基本權保障呢?

  法官不是要依「法」裁判,雖然說這「法」廣義可以拿法理說明,

   但是涉及到「基本權」與「限制基本權的法律」的爭執時,

    大法官為何總是可以拿他國的原則去作解釋呢?


雖然大法官要解釋憲法時,必須儘可能進行「合憲」解釋,

 但是是否可以讓「促進公益」這個理由無線上綱呢?

  雖然我們知道「促進公益」不是沒有限制的,甚至需要某些補償,

   然而,這非憲法寫明的,且是德國基本法的原則,是否可以適用呢?

 所以若以該理由當作法律限制財產權或自由權時,

  國會是否應該提出某些「補償」措施呢?還是說可以完全不用?


之前馬總統說,在簽署兩大國際人權公約後,會推動人權法,

 那麼「人權法」的效力是否是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效力或憲法性質呢?

  或者兩大人權公約其實本身就有了對內法的效力?

   可是國際公法上,在公約簽署後是不是要有什麼「承認」?

    那麼在馬英九簽署後被說台灣非一個國家所以聯合國無法接受,

     則該二公約是否仍具效力呢?

  如果無須什麼承認,一旦簽署就要達成,

   那麼其效力是否也具有「憲法」效力呢?所以國內法必須服膺呢?


請板上的網友能否可以幫助我解釋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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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用道理說服,就用事實讓其懾服,

無法用事實懾服,就用武力讓其臣服,

無法用武力臣服,就直接讓其穿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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