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權範圍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最近在學法院組織法,
在司法制度中底下又分
司法制度、司法、司法權、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人民與法院等。
其中,司法定義中分狹義與廣義
於廣義一定義中有提到非屬審判的公證、檢察、司法行政,
也包含在廣義的司法之中。

惟,另我不解的是,於司法權的範圍中只提及
憲法第77、78條、增修條文第5條第四項與法院組織法第110條
分別是審判、解釋、解散、懲戒、行政等司法權
又於憲法第77條提及有訴訟案件審判權

我想請問一下憲法第77條所提的審判權,
是否包含檢察體系的偵查與起訴?
因為於法院組織法當中確實有檢察機關一個章節
但如果不包含
這樣在法院組織法提及不是很奇怪嗎?
在組織法有"機關"但卻不是包含在司法權的範圍內
難道要解讀成"沒有司法權的司法機關"???

以上是我的疑惑
感謝閱讀!
拜請解惑!

--

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7-09-09
釋392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7-09-12
瞭了! "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是吧!?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7-09-13
不包含
Madame avatarMadame2017-09-14
審判權專屬法官
Dora avatarDora2017-09-18
至於檢察官到底是偏向司法權還是行政權,這個部分
學說一直都有很大爭議。起因要追溯至清末引進刑事訴
訟制度時某日本學者對於司法權的解釋錯誤
Ivy avatarIvy2017-09-20
審判權不當然等同於司法權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7-09-21
檢察官就是身在曹營心在漢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7-09-24
然後法院也不當然等於司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