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這條的原因是因為這真的非常困擾我
我"聽說"只要是有品牌的東西
按商標法第97條是不能賣
但是 於法條第95、96條寫得好像又不盡如此
我聽說到的是"任何有品牌的東西"都不能轉售
我還特意問了連像"五月花衛生紙"這種東西都不能嗎?
那這樣講不是有一推東西不是都不能經由消費者賣了?
比如古道梅子綠茶、麥當勞甜心卡、學芙蘭滋養霜、三立歐蛋黃哥玩偶、
凡士林潤膚乳液等等......
任何品牌商品都不能賣?
是不是我又誤會什麼了?
95條很明確的說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簡單講就是沒經過廠商同意進行銷售就犯法
只是下面講的三款情情我看不大懂就是
第一款我猜是指賣原物吧!?
第二款我看不大懂"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的意思
第三款我猜是指賣仿冒品吧?
而第96條我就更看不懂了
還煩請此等特別法的神人幫忙求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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