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主委有此權力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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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是本人將大樓公告完完整整打上來的親愛的住戶您好:100年10月23日第五屆住戶大會因未達到法定出席戶數(法定戶數146戶,實際出席89戶)而流會,第二次會召開時間將於100年11月13日早上9點半於大樓中庭召開(出席戶數須達到90戶),另第四屆管委會所有委員目前均無意留任,管理委員會在此誠摯呼籲社區優良住戶速至一樓大廳櫃檯登記參選,以免委員出缺或特定有心人士把持操作,進而影響社區管理事務之正常執行優良住戶定義如下:(一)準時繳清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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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na avatarSelena2011-10-28
訂出選委員的資格,規約有嗎?規約沒有的,就是他私人擴權,無效的!!是誰授權他『能』這樣子的訂?你可以在區權會中大聲的對他質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
Mia avatarMia2011-10-30
首先你要知道,選舉的原則是「先提名、後表決」。這所謂的提名就有趣了!也就是除非別有約定,否則提名的方式不限於任何形式。也就是A提名自己是可以的;或者A提名B也是可以的。在實務上,有的社區住戶不熱於管委事務,管委會「代」為提名,只要沒爭論,也是大家所默許。但是不因此,就代表住戶的提名,管委會就有否決權(如個案所提的除名),除非你們社區內確實有這樣規定(這裡不是指管委會的規定,而是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