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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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日前受理我報案單位寄來的副本

想請問副本上面所列內容之問題該作何解?


說明二:本案經本分局調查結果認性騷擾行為成立,

本分局將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檢附相關資料函請貴局續為處理。


問題一:依照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意思是?我需要再作些什麼?對哪個單位?期限?

問題二:說明二當中所提到的函請貴局處理,對照收件正本單位名稱來看

我發現這個貴局指的是市政府勞工局!

為什麼是市政府勞工局呢?

*******感謝一樓版友說明,

令我不解的是這個案件是在我上班時被陌生人

(非職場同事,是營業地點的客人)騷擾,這樣後續處理的單位還是勞工局?

職場性騷擾的話是針對同在一個職場工作的雙方發生案件吧?

還請大家代為解惑,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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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09-09-19
因為是職場性騷擾吧 這種的屬於行政處罰範圍 不像25條是刑責
Annie avatarAnnie2009-09-23
我記得「場所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也會歸相關主管機關管
而且 就算是陌生人性騷擾 只要還沒達到25條的程度 也是行政
處罰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