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公然講述性事是否構成性騷擾? - 法律
By Hedy
at 2009-09-17T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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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第 五 章 罰則
: 第 20 條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 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借這個文章問一下,上述提及"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就可以視為性騷擾
但是如何界定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如果加害人覺的他是在公開場合拍拍肩膀打招呼(非抱或是摟,只有手部接觸)
但是受害人覺得太靠近,不舒服(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第三者覺得應該加害人是普通的行為,但是可能稍微熱情...
由於受害人有這樣的感覺,所以加害人就被視為性騷擾?
也許受害人覺得不舒服,需要尊重受害人的感覺,
但是加害人因此就被認為性騷擾他人,因而影響工作權或受他人歧視?
這樣合理嗎?
--
: 名 稱: 性騷擾防治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第 五 章 罰則
: 第 20 條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 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借這個文章問一下,上述提及"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就可以視為性騷擾
但是如何界定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
如果加害人覺的他是在公開場合拍拍肩膀打招呼(非抱或是摟,只有手部接觸)
但是受害人覺得太靠近,不舒服(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第三者覺得應該加害人是普通的行為,但是可能稍微熱情...
由於受害人有這樣的感覺,所以加害人就被視為性騷擾?
也許受害人覺得不舒服,需要尊重受害人的感覺,
但是加害人因此就被認為性騷擾他人,因而影響工作權或受他人歧視?
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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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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