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同標題
一犯罪行為報案後
非告訴乃論之罪為強制罪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為以下三條
提告 毀損器物 普通傷害 公然侮辱 等三罪
在調解之下如果賠償金額不滿意
能否以撤回部分罪名為和解條件?
例如開價15萬
只賠五萬 那就撤公然侮辱
賠10萬 只撤公然侮辱加毀損
我知道強制罪無法撤告
但告訴乃論的部分能否只撤回其中部分做為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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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行為報案後
非告訴乃論之罪為強制罪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為以下三條
提告 毀損器物 普通傷害 公然侮辱 等三罪
在調解之下如果賠償金額不滿意
能否以撤回部分罪名為和解條件?
例如開價15萬
只賠五萬 那就撤公然侮辱
賠10萬 只撤公然侮辱加毀損
我知道強制罪無法撤告
但告訴乃論的部分能否只撤回其中部分做為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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