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電視媒體談及一般百姓靠照相;錄影檢舉亂丟菸蒂年收數十萬,甚或檢舉達人出來開班授課,請教一下:1:依據"高雄巿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中檢舉人其"適格性"是否有待商榷??2:一個菸蒂頭價值$1200元,其"對價關係"是否比例不相符??何以訂出一個菸蒂頭是$1200元的數目??因為之前去到"新加坡"不管是吐痰;丟菸蒂;吐痰....皆是由執法人員(台灣有設置環保稽查人員)強制執行,其"適格性"無庸置疑,但是��
檢舉達人適格性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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