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申請領老年給付,其他遺屬為被保險人可否申請喪葬津貼?

Faithe#法律

勞保被保險人死亡,符合老年給付,其家屬可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申請喪葬津貼?第62條(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之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一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Update:被保險人死亡了,勞保可領下列三項:1.老年給付、2.遺囑津貼、3.喪葬津貼+遺囑津貼。但老年給付較多錢,選了老年給付,家屬還可申請喪葬津貼(第62條)三個月嗎?Update 2: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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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請領年齡 65 歲

歲
元

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的平均

年
月
老年年金(每月)
15,500 元
依法定年齡請領
保險年資
25 年
法定請領年齡 65 歲
第 1 式
10,750 元
年資 × 0.775% × 均薪 + 3,000
第 2 式
15,500 元
年資 × 1.55% × 均薪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8、58-1、58-2、59 條試算,金額四捨五入到元。未計 97 年以前年資可選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特殊危險工作提早請領、逾 60 歲年資上限,實際以勞保局核定為準。

網友回覆 3

  1. Sarah

    勞保被保險人死亡,符合老年給付,其家屬可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申請喪葬津貼?意思是配偶子女可否以其所投勞保申請家屬死亡三個月 勞保局網站:http://www.bli.gov.tw/sub.aspx?a=bg0dCMXpsUs%3d2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得否選擇請領老年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4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死亡時如已符合同條例第58條請領老年給付之年資或年齡條件,其當序受益人如願意放棄請領死亡給付,選擇請領較優之老年給付,可依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辦理。http://www.bli.gov.tw/sub.aspx?a=EQw3zYUccME%3d22.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當序受益人選擇請領老年給付,其家屬如有勞保,可否再申領家屬死亡給付?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當序受益人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其本質仍屬死亡給付,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給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令: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TQRY04.asp?sel\_...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7)台勞保二 字第 0381808 號發文日期: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資料來源: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彙編(91年版)第 343 頁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 條 ( 84.02.28 ) 要旨:被保險人死亡已准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受益人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及其遺屬之生活,乃分別規定於事故發生 時給予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僅能請領死亡給付,本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七十 七勞保二字第二八四八三號函釋,係為考量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年齡及年資 已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乃准予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因 本質上仍為死亡給付,故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時, 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結論:1.當被保險人往生時老年給付與死亡給付得擇一申請2.死亡給付分遺屬津貼30個月與喪葬津貼5個月. 喪葬津貼5個月又與家屬死亡3個月只能擇一申請 死亡30+5個月等於老年給付25年(1*15+2*10)=35基數 死亡給付以死亡前6個月投保薪資3.當被保險人符合同一單位25年(以上).或50歲25年以上時 老年給付基數已大於(等於) 1*15+2*10=35基數 老年給付以最後三年月投保薪資平均4.如後三年平均投保薪資與後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相近或相等 時.老年給付金額已大於(等於)死亡給付遺屬津貼+喪葬津貼 所以家屬死亡3個月不得申請 2010-05-20 09:18:22 補充: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保二 字第 038180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彙編(91年版)第 343 頁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 條 ( 84.02.28 ) 要旨: 被保險人死亡已准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受益人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2010-05-20 09:18:44 補充:全文內容:查勞工保險為保障勞工老年生活及其遺屬之生活,乃分別規定於事故發生 時給予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依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僅能請領死亡給付,本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台七十 七勞保二字第二八四八三號函釋,係為考量被保險人死亡時之年齡及年資 已符合老年給付之要件,乃准予依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核給其受益人,因 本質上仍為死亡給付,故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之老年給付時, 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2. Lucy

    我想這才是你需要的http://tt77.tw/

  3. Hardy

    1.你的標題與你的內容有點對不起來,可以知道的是死亡者是勞保的被保險人,但家屬是不是勞保被保險人則有點不清楚。2.以下我分就兩部分來說明:(1)家屬有勞保:A.若死亡者為該家屬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則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B.另外,若死亡者是在勞保有效期內死亡,則可以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2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遺屬津貼30個月(勞保年資滿2年以上)。(2)家屬沒有勞保:死亡者是在勞保有效期內死亡,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2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遺屬津貼30個月(勞保年資滿2年以上)。3.當有也有遺屬年金的申請,但需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2項所列條件(因為不知道你的狀況,所以先不答)。4.若回答不是你所要的,可以再告知。以上供參考。 2010-05-20 19:07:15 補充:已符合老年給付條件,且選擇老年給付,則家屬不可再申請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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