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概念適當嗎?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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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來說
這個板是另一堂3學分的課

這是這幾天閱讀這個板上文章的感想

法理學是我下學期才有的課
得承認,看這板比上課還累,但卻又令人想一篇篇地讀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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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法院的判決書裡有用天職一詞(目前我所見到判決是關於軍人的)
到底何謂"天職"? 

法律可以或應該將"天職"掛在特定的行業上,而對之作出特殊或嚴格的要求嗎?

醫師能不理會眼前具有傳染病的病人嗎?能拒絕收治病患嗎?

當然,依醫事法規來說,不行!
但是,有些醫師或醫學生卻認為這種"規矩"會讓醫師陷入不必要的危險中
而且這種強制的"規定(?)"違反其自由
又,並非每個醫師都會處理那種狀況(就像sars)

有人說,醫學生當初在填大學志願時,既然填了醫學系,就應該接受醫師的天職。
此說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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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板上發問真讓人感到緊張!
希望這問題沒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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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Edith2003-06-02
與其說是「天職」 不如說是「職業倫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