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原告,最近再開偵查庭,對方騙我6500,上次開庭時,檢察官叫她還錢,被告說領薪當日會匯給我,叫我給他帳戶,後來今天收到錢了,但金額卻是10000元,而匯款人是從台南匯的,而且我也不認識。被告還跟我說開庭當天在還她3500。
我自己認知是他應該是詐欺慣犯又去騙人,然後匯到我帳戶,但這筆錢我完全不敢動,打給銀行,但他們說無法查詢資料。
我後天就要再開一次偵查庭,是否什麼都不用做,屆時在全部向檢查官報告呢?
麻煩法律版的各位菁英幫小弟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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