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侵權賠償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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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對車禍方面有研究的網友能提供一些解決的方向我是原告狀況如下:101年9月9日15時36分在苗栗卓蘭中正西路卓蘭工務所前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駕駛行為:1.被告人駕駛自小客貨車,在卓蘭鎮沿中正西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肇事地路口左轉時,因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彎車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與對向直行駛入原告所駕駛之大型重型機車發生撞擊。2.原告駕駛大型重型機車,沿中正西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肇事地路口時,因行經無號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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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oo avatarNecoo2013-11-30
1.既然為了道路行駛路權去做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的法條,那為什麼被告提供了事故發生的先決條件之情況下,原告與被告均5成過失責任,是不是很不合理,我在上訴二審的時候,可以力爭這個部分嗎?以換來在民事法庭時,求償比例可以提高一些呢?回答.你要力爭當然是可以.這是你的權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你說的是沒有錯.但可能是對方車輛已經駛入該車道之動向.通向.而且你是撞擊到對方的車尾車身.你若撞擊到對方車頭或車輛中間.�
Lauren avatarLauren2013-12-02
我方人員傷勢及機車損失?我方求償多少?****如有疑問可直接來電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