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幼童走路時違反道管條例,該罰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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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0-01-20T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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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說:未滿14歲的人違反本法,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淺見以為,此特別規定優先於行政罰法說的「未滿14歲之人之行為,不罰」。
況且行政罰法也說「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是我們在解釋法律時,不能忽略體系解釋。固然我們也不忽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的法理。但關鍵是要「適度界定」。

行政罰的判斷也要注意行為人的主觀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一個10歲的人走路違規(例如不走斑馬線),
交警要對他開罰單是因為社會假定10歲之人已有識別「走路『應該』走斑馬線」的能力。

而基於立法的目的,「明文」排除行政罰法對未滿「14」歲人違規不予處罰的豁免優惠。
因為行為人是一名「故意/過失」違規的10歲兒童。我認為處罰他是應該的。

所以道管條例優先於行政罰法的部分是指這裡。範圍要先界定好。不能太擴張。

問題是,「沒有能力去識別『應不應該』走斑馬線」的2歲幼童呢?
開單的思維或許不能太直接.....

因為行政罰法同時說的「行為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罰」,道管條例似乎要合於
此一行政罰的體系,既然道管條例「沒有明文」指出(除非若有明文,那也就罷了)
「在交通違規事件中,連無過失的行為也該處罰」的話,

那麼當然就不能「不當地擴張」解釋說:「未滿14歲的人,例如無識別能力的2歲幼童,
當其沒有走斑馬線時,照樣違規」而開單處罰其法定代理人吧~

不知大家的見解如何呢?因為我看到新聞,交通大隊的法律適用是認為:就是要開,
因為道管條例說未滿14歲,照罰不誤。我認為交警的法律適用過程太粗糙。見樹不見林。
沒有體系解釋的思維。

或許,有人說法律的「目的」是要讓幼童的法定代理人「牢牢管好」幼童走路不要違規,
不然擬制處罰。但這種「目的」的解釋,從道管條例似乎看不出來。因此問問大家看法。

淺見認為,就算幼童亂走路影響其他人交通的權益,那是民事問題,
民法已有詳細的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一碼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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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0-01-22T19:02
處罰法定代理人,一定是基於其監督疏懈,才有處罰的正當性吧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0-01-26T08:48
。受罰應是自己有錯,而非為他人的錯受罰。個人是贊成您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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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izabeth
at 2010-01-29T13:46
第二段引述的說法,認為仍該處罰。因為法定代理人是否監督疏
懈,與幼童有無識別能力應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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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0-01-31T10:05
行政罰法第七條的故意過失和第八條的違法性認識要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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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ob
at 2010-01-31T15:29
謝謝hc網友說明~那麼我想道管條例應該是創設一個特殊類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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