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證人的關係是:因為房子受損,協商破裂進而提告拆屋還地證人也在此間對我提出:公共危險罪(但不成立)因2邊5樓都加蓋.致使住1+2+2樓的我,3間起家屋都嚴重受損.現在面臨嚴重的問題.一直被人冤枉,上板橋法院,被上訴人告我方(屋主老婆)找人挖他家違建加蓋的樓地板,-地磚,地磚又沒重量,為何要挖它呢?我住1+2樓何苦沒事找事做呢?(重點是他找人自拆跟我一點關係也沒有)造成大漏水我家會有好處呢?真奇怪!板橋法院判他從79年至今都是他在使用,所以跟拆��
6年內都有互告他還可當證人嗎?請懂法律的人告知條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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