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時被扣了20點 - 法律
By Callum
at 2014-12-07T00:00
at 2014-12-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是餐廳的工讀生
最近公司為了上市改了些政策
說要符合勞基法做滿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
所以會排我們4.5小時的班
然後再扣半個小時休息
不過實際上我們卻完全沒有休息4.5小時都在上班
但是公司還是扣了我們半小時說是休息時間
變成時工時只有4小時
如果是上一整天的班就會被扣一小時
工時上是8小時但是實際上卻上了9小時的班
不知不覺一個月就被扣了好幾個小時
對於還是學生的我們
那幾百塊真的滿多的
我們能怎麼辦呢
最近公司為了上市改了些政策
說要符合勞基法做滿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
所以會排我們4.5小時的班
然後再扣半個小時休息
不過實際上我們卻完全沒有休息4.5小時都在上班
但是公司還是扣了我們半小時說是休息時間
變成時工時只有4小時
如果是上一整天的班就會被扣一小時
工時上是8小時但是實際上卻上了9小時的班
不知不覺一個月就被扣了好幾個小時
對於還是學生的我們
那幾百塊真的滿多的
我們能怎麼辦呢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Heather
at 2014-12-07T16:22
at 2014-12-07T16:22
勞動基準法35條全文如下: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餐廳就是為了符合上面的法規,才會把你們的班表從四個小時改成4.5小時。
只是你們實際上就是工作了4.5小時沒有休息,所以餐廳就是欠了你們30分鐘的薪資。如果連續工作了「兩班」(一天),就是欠了一小時的薪資。
這和工作是否有連續性無關,實際上就是你們吃虧了。
想要尋求協助,請找餐廳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找勞資關係科或者勞動條件科。
以上僅供參考
By Jacob
at 2014-12-11T17:00
at 2014-12-11T17:00
所有受雇者,一律以一般勞工視之
2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不論公司是不是股票上市公司,都應遵守法律規範
就實務面而言,必須先了解該行業特性,針對行業特性與雇主協商可行之措施
餐飲服務業與一般公司行號或工廠等行業不相同之處:
(1) 營業前「準備」工作、營業結束後「復原」工作
(2) 中午11時至13時、下午17時至19時,是勞工工作最忙碌時間
(3) 中午營業結束後,下午準備營業前,往往會出現一段空窗時間
其次:
(1) 休息、用餐時間,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2) 「準備」時間及「復原」時間,爭議最多,由勞資協商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因此,餐飲業通常區分二階段:
第一階段:自上午準備工作開始,至中午營業結束、設施復原止
第二階段:自下午準備工作開始,至晚間營業結束、設施復原止
按此兩階段之時間,計算每ㄖ工作時間
不論哪一階段,在對外營業開始至營業結束之時間內,都屬「連續性」工作,依上述法規,縱使超過四小時,都可以暫不實施休息,俟設施復原後才休息
而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之空窗期〈約14時至16時之間〉,只要超過30分鐘以上,即可視為法規規範之休息時間,第二階段設施復原後,已到下班時間,勞工不須在公司休息
工作時間內,也適逢勞工用餐需要,公司在不影響營業原則下,應安排勞工輪流用餐。勞工也應明白,自己此時仍屬工作狀態中,以服務客戶優先之原則,得隨時暫停用餐〈屬彈性用餐時間,通常不扣減工作時數〉。如為雇主排定輪流用餐起訖時間,且勞工在此用餐時間不需兼顧營業,此輪流用餐時間,視為休息時間
所謂「排班」,是指班表所列每一班次之起訖時間之內,為勞工應工作的工作時間,非班表所列之時間,非勞工工作時間,所以,休息時間,不需列入班表時間內;有需要時,才須於兩班次間明列休息之起訖時間
By Andrew
at 2014-12-11T01:18
at 2014-12-11T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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