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餐廳的工讀生
最近公司為了上市改了些政策
說要符合勞基法做滿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
所以會排我們4.5小時的班
然後再扣半個小時休息
不過實際上我們卻完全沒有休息4.5小時都在上班
但是公司還是扣了我們半小時說是休息時間
變成時工時只有4小時
如果是上一整天的班就會被扣一小時
工時上是8小時但是實際上卻上了9小時的班
不知不覺一個月就被扣了好幾個小時
對於還是學生的我們
那幾百塊真的滿多的
我們能怎麼辦呢
最近公司為了上市改了些政策
說要符合勞基法做滿4小時要休息半小時
所以會排我們4.5小時的班
然後再扣半個小時休息
不過實際上我們卻完全沒有休息4.5小時都在上班
但是公司還是扣了我們半小時說是休息時間
變成時工時只有4小時
如果是上一整天的班就會被扣一小時
工時上是8小時但是實際上卻上了9小時的班
不知不覺一個月就被扣了好幾個小時
對於還是學生的我們
那幾百塊真的滿多的
我們能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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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35條全文如下: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餐廳就是為了符合上面的法規,才會把你們的班表從四個小時改成4.5小時。
只是你們實際上就是工作了4.5小時沒有休息,所以餐廳就是欠了你們30分鐘的薪資。如果連續工作了「兩班」(一天),就是欠了一小時的薪資。
這和工作是否有連續性無關,實際上就是你們吃虧了。
想要尋求協助,請找餐廳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找勞資關係科或者勞動條件科。
以上僅供參考
所有受雇者,一律以一般勞工視之
2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不論公司是不是股票上市公司,都應遵守法律規範
就實務面而言,必須先了解該行業特性,針對行業特性與雇主協商可行之措施
餐飲服務業與一般公司行號或工廠等行業不相同之處:
(1) 營業前「準備」工作、營業結束後「復原」工作
(2) 中午11時至13時、下午17時至19時,是勞工工作最忙碌時間
(3) 中午營業結束後,下午準備營業前,往往會出現一段空窗時間
其次:
(1) 休息、用餐時間,不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2) 「準備」時間及「復原」時間,爭議最多,由勞資協商是否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因此,餐飲業通常區分二階段:
第一階段:自上午準備工作開始,至中午營業結束、設施復原止
第二階段:自下午準備工作開始,至晚間營業結束、設施復原止
按此兩階段之時間,計算每ㄖ工作時間
不論哪一階段,在對外營業開始至營業結束之時間內,都屬「連續性」工作,依上述法規,縱使超過四小時,都可以暫不實施休息,俟設施復原後才休息
而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之空窗期〈約14時至16時之間〉,只要超過30分鐘以上,即可視為法規規範之休息時間,第二階段設施復原後,已到下班時間,勞工不須在公司休息
工作時間內,也適逢勞工用餐需要,公司在不影響營業原則下,應安排勞工輪流用餐。勞工也應明白,自己此時仍屬工作狀態中,以服務客戶優先之原則,得隨時暫停用餐〈屬彈性用餐時間,通常不扣減工作時數〉。如為雇主排定輪流用餐起訖時間,且勞工在此用餐時間不需兼顧營業,此輪流用餐時間,視為休息時間
所謂「排班」,是指班表所列每一班次之起訖時間之內,為勞工應工作的工作時間,非班表所列之時間,非勞工工作時間,所以,休息時間,不需列入班表時間內;有需要時,才須於兩班次間明列休息之起訖時間
並主張給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