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version of jurisprudential discussion - 法學
By Gary
at 2006-02-27T14:17
at 2006-02-27T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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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陣子與版上的網友對談,談到最後,他認為我不能在這裡要求"對學術嚴
謹與完美建構的熱情"。我想他是對的。不過我不是在這裡幹這種事,我訴求
的只是我們該清晰的用自己的話表達自己的想法。我們可以在bbs上聊天打屁
,但是如果有那麼一點點目的是要點撥別人,或著有一點點想法是要切磋討論
的話,我還是覺得談事情寫東西是有一些要求的。寫出的東西要有一點點價值
的話,還是要有真、善、美,其中有任何一點都行。引人理論都錯誤理解,怎
樣求真?是否錯誤當然可以討論,但是自己都講不清楚自己的論點時,怎樣求
善?文字上的美感更是別提了。我們從來不可能完美,但至少可以,我想也應
該嘗試往這個方向行。
我想這個版即使不禁止灌水、一行文,都這樣乾了,或許我們該試試另一種方
法找回一些人氣。我拋磚引玉,寫一點東西,我用我自己的方法,來追求一點
真與善,美我倒是不敢想了。我丟一篇法哲學方法論(不是"法學方法論")的
文章。
x x x x x
<<How to please a woman?>>
法哲學的基本問題之一是這個:What is law?
感情的基本問題是What is love?
有了問題,接著該確定的就是尋求答案的方法。
但是困難點在於這個等待被理解的對象:law or love alike,我們正是不知
道他們的性質到底是什麼才會需要研究。而決定研究方法本身可能就是錯誤的
第一步。
怎麼說呢?愛的概念是像三角形這種概念嗎?雖然我們在現實世界中舉不出三
個不佔空間的點和連接這三個點的三條直線,畢竟他們不佔空間,所以指不出
來的,但是我們可以瞭解三角形這個"概念"。透過一些幾何學的規定,我們可
以知道更多,我們可以知道三角形的內角和必定是180度,不會少一度也不會
多一度;我們可以知道等邊三角形的必定有相等的兩個角。換句話說,我們知
道三角形的一些條件特徵,這些條件特徵是只要有三角形這個概念就必然有的
。我們不可能找到沒有這些特徵的三角形。
可是愛不是這種概念。男女是愛,男男、女女也可以是愛。或著有人說,愛是
彼此關心。但是,"關心"又有什麼特徵呢?嘮叨也可以是關心,沈默也可以是
關心。簡白的說,是否有這樣一種特徵,能把愛與其他人類的情感截然區分嗎
?我想,現實中找不到這種關於愛的共同特徵。就算找到了,這樣的理解有什
麼意義呢?
那麼,愛是像獅子、老虎、氧氣、水這種自然的,物質的概念嗎?化學家可以
讓我們知道水是H2O,因為他們努力的研究、從不純粹的水提煉出純水,並且
告訴我們,他們發現所有的純水都是H2O,在常壓下是在攝氏零度結凍,100度
沸騰。如果,我們找到一種新的物質,或著,化學家突然告訴我們,他們發現
我們原來都叫做水的東西,其實不全都是H2O,by convention, XYZ,其所有
表現出來的特徵都與水完全相同,一樣是在零度結凍、100度沸騰,可以給人
喝,可以溶解一些其他的物質。偏偏它不是H2O。那麼,H2O還是水嗎?或著,
水還是H2O嗎?
這牽涉到我們語意上對事物做的分類。我們可以說,XYZ這是水,但它不是H2O
,H2O也是水。但是也可能說,XYZ不是水,因為我們一直說是水的東西都只是
H2O。甚至也可能說,H2O不是水,因為我們過去一直說是水的東西其實也包含
了這個XYZ。不管它是什麼,也不管人們怎樣叫H2O,怎樣叫XYZ,總之,是有
個世界上有個新的東西被我們發現了。我們可以等真的發現了這種新的東西再
討論,但是,現在,水就是H2O。
但是愛似乎不是這種觀念,愛不是某個物質性的東西。
把愛換做"法",法是像三角形這樣的概念嗎?法是像獅子老虎氧氣水這樣的概
念嗎?
如果是像三角形這種概念,那研究法律應該像數學家的研究方法,努力的推導
。研究的目標是增進我們對我們本來就在腦袋裡有的概念的理解。本來我們可
能只知道三角形有三個點三條線,經過研究,我們現在知道原來如果三角形有
兩等角,它一定有兩等邊。我們對我們有的概念的理解更清晰了。有法哲學家
說,所有的法都有包含有"權威"的概念。但是這樣子的說法,是不是其實是反
過來看的:是否其實是因為某些社會制度是具有權威性的,所以法哲學家才叫
這些做法?法與其他也有權威性的社會制度,區分又在哪呢?宗教對信徒也有
權威性,但是信徒並不一定把宗教當作法律。所以,這些法哲學家認為,法律
之所以會是法律必定是因為某種社會成規,也就是說,某種"fact"。我們可以
抽象的瞭解法律的"概念",但是具體判定哪些規則是法律的規則,必定是某些
社會性事實的淵源。
So far so good. 只是,如果法是像社會性"事實",這種事實是像自然物質的
存在這種事實嗎?如果是,那研究法律應該是努力去發現世界是有什麼樣的法
律,它們這些都叫法律的東西有什麼共同的特徵,所以,有這些特徵的就是法
。最常被舉出來的特徵是:六法全書裡有寫的就是法律。或著:國王說的就是
法律。問題在於法律似乎不是這種自然的物質。
最少,我們知道法律是關於我們該怎麼行事的一種標準。比如,常說的"惡法非
法"或"惡法亦法"。假設我們發現法律一定要是"善"的才能叫法律,那麼,我們
發現有"惡"的法律時,它其實不是法律,只是徒具法律的"形式"而已。所以說
"惡法"這兩個字時,我們知道我們在說的是什麼,雖然它不是法律。如果,我
們發現法律就只是法律,跟其善惡無關,那麼,這樣也就是在說惡法亦法,我
們應該該批評惡法,但那並不代表惡法就不是法了。不過,說惡法非法的話,
並沒有回答面對所看到的惡法,我們該怎麼辦。是還應該守法?或著應該對抗
、不服從?但對這個問題,法哲學家常常自我設限,把自己置身局外:我是法
哲學家,所以我只告訴你現在我們看到的這個東西有一切法律應該有的特徵,
至於,它是好還是壞,那跟我無關,也不是我一個人說了算的;我只讓大家對
所面對的東西有更清晰的瞭解。
這種回答,其實是一開始就刻意迴避了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到底法律是不是
必須是善的才是法,或著,即使它是惡的也還是法。同時,怎樣是"善"、怎樣
是"惡"這種關於行事標準的問題也迴避了。
把法律當作自然的物質,或著是像三角形這種概念,這樣的研究方式可能一開
始就犯錯:這種研究方式其實一開始就假定法律作為法律跟其善惡與否無關,
然後經過冗長的論證(真的,法哲學是extremely boring),得出結果說法律
與善惡無關。或許過程中我們想得比較清晰了,但是並沒有真正回答什麼是行
事的標準。因為我們在問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時,我想,是在問我們該怎樣行
事。我們問的是怎樣的行為舉止才是我們該去做的。而法哲學家逃避回答這個
問題。他們認為法律是什麼這個問題就單純只是要知道我們所用的"法律"這個
概念的本質是什麼。
愛是什麼呢?這個問題是不是在問如果我愛一個人,我該怎麼做呢?如果是的
話,似乎我該好好研究研究。不過,我想我愛的人不希望我研究的。因為這不
是拿來研究的,這是行動的。不是三角形、不是獅子老虎氧氣水,愛就是愛,
愛是行動,是相愛的人彼此會感受到愛意的行動。這好像是很糟糕、不完備的
定義,但其實真的這麼簡單,不必拿來想。
可是我還是不曉得怎樣去取悅我愛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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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06-03-02T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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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06-03-06T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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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06-03-10T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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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at 2006-03-11T10:27
at 2006-03-11T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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