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德勒的名單 - 法學
By Rosalind
at 2006-01-18T16:33
at 2006-01-18T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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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系畢業的
是政治系
不過以前曾經寫過一篇相關的報告
這是一個相當哲學性的問題
有幾個類似的狀況
首先.是紐倫堡大밊辛德勒名單中的審判就是根據這個
其次是,柏林圍牆上的士兵射殺逃往西柏林的人民
在東西德統一後遭到審判
基本上紐倫堡大審的影響是深遠的
豎立了往後的類似審判典範
但其所產生的爭議也是很大
1945.8.8
美國.法國.英國.蘇聯育國獲得協議
發布 "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爭犯罪訴訟與懲罰同意書及憲章
(Areement and charter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
組織軍事法庭
並決定國際法庭審判權不受時間跟地域限制
被審判的對象涵括:犯罪組織及其成員
第一次大審於紐倫堡舉行
軍事法庭成員由四國政府指派正代表組成,並有副代表一名
四國代表出席才構成法定出席人數
正代表無法出席得由副代表代替
四國代表輪流為主席
審判結果由四國決定,2票對2票時
主席可投關鍵性一票
憲章第六條控訴了納粹罪行
1.違反和平罪:包括計畫.準備.引導.發動...戰爭
2.戰爭罪:違反戰爭習慣的罪惡包括屠殺.虐待.強迫驅逐佔領區人民...用與達成戰爭目的
不相干手段
3.危害人類最:屠殺.殲滅.奴役.驅逐及其他非人道手段...涉及任何形式迫害人類罪行
而最重要的也是最爭議的部分
凡是參與計畫與實際執行的主謀們.組織者.發動者.同謀者都應為本身行為負起責任
被告不得以"奉命行事"作為無罪藉口
這時候就有所謂的"罪行法定"的問題
納粹律師及引用此譴責國際法庭為達報復目的不則手段
採取"事後追捕訂法量刑"的權宜之計
這樣審判的問題
1.正義的標準何在?
紐倫堡大審所引用的是一個相當抽象層次的法律概念
接近自然法的正義原則
但應該放諸四海街準的正義原則
卻是不同標準的放在各國身上
德國開煤氣的工人有罪
日本的裕仁天皇無罪
美國二次大戰集中日本人的作為也從未被檢討
整個司法審判就是針對德國
2.個人在集體行為中的角色
開煤氣的工人是否有罪
他如果拒絕服從那個命令不開
就不會有人死
當它能嗎?
1989年2月柏林圍牆倒塌的前半年
2位逃往西伯林的東德人
被圍牆上的士兵開槍射殺
4個士兵統一後被起訴
法官一開使
判決2個沒開槍的人無罪
1個2年徒刑
另一個3年半徒刑
法官在判決說"東德法律要殺人,但妳明知道這些人是無辜的,你知道他無辜開槍就有罪.法
律之外還有良知,良知與法律衝突,你要遵守的是良知"
但後來上訴後
都被判無罪
人可以為自己行為負責到哪一個程度?
社會化過程中我們是否教了人民尊重生命是最高準則
教了他們良知是超越法律
要求個人在瘋狂的社會中保持清醒
人對道德的體認是有其極限的
3.法律的極限
法律是道德的下限.還是為了實踐道德
如果是後者
那請問道德的標準在哪邊
通姦有些國家是道德問題
在台灣則是犯罪
我寫了一堆
並沒有真的提出什麼問題解答
頂多是幾條可以供我們的思考方向
當然還有下一代的責任繼承問題
其實看德國很容易
我們也可以很客觀
但如果同樣標準
不管是寬.是嚴
用在日本侵華.228
我們能同樣的客觀嗎
這是我更好奇的
※ 引述《nash4136 (Dallas Mavericks)》之銘言:
: 剛看完新德勒的名單...
: 猶太人失去了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權,成為德國人的奴隸,
: 甚至他們的生命完全不受到重視,生死的權利操之在他人手中。
: 片中的士兵因聽從上級長官命令而槍殺猶太人,
: 這跟刑法第21條第二項但書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殺人乃法律所不允,但這些士兵又必須遵從長官的命令,
: 該以怎樣的角度來看這個歷史?
: 若要審判他們,到底,這些士兵該如何審判呢?
--
是政治系
不過以前曾經寫過一篇相關的報告
這是一個相當哲學性的問題
有幾個類似的狀況
首先.是紐倫堡大밊辛德勒名單中的審判就是根據這個
其次是,柏林圍牆上的士兵射殺逃往西柏林的人民
在東西德統一後遭到審判
基本上紐倫堡大審的影響是深遠的
豎立了往後的類似審判典範
但其所產生的爭議也是很大
1945.8.8
美國.法國.英國.蘇聯育國獲得協議
發布 "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爭犯罪訴訟與懲罰同意書及憲章
(Areement and charter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
組織軍事法庭
並決定國際法庭審判權不受時間跟地域限制
被審判的對象涵括:犯罪組織及其成員
第一次大審於紐倫堡舉行
軍事法庭成員由四國政府指派正代表組成,並有副代表一名
四國代表出席才構成法定出席人數
正代表無法出席得由副代表代替
四國代表輪流為主席
審判結果由四國決定,2票對2票時
主席可投關鍵性一票
憲章第六條控訴了納粹罪行
1.違反和平罪:包括計畫.準備.引導.發動...戰爭
2.戰爭罪:違反戰爭習慣的罪惡包括屠殺.虐待.強迫驅逐佔領區人民...用與達成戰爭目的
不相干手段
3.危害人類最:屠殺.殲滅.奴役.驅逐及其他非人道手段...涉及任何形式迫害人類罪行
而最重要的也是最爭議的部分
凡是參與計畫與實際執行的主謀們.組織者.發動者.同謀者都應為本身行為負起責任
被告不得以"奉命行事"作為無罪藉口
這時候就有所謂的"罪行法定"的問題
納粹律師及引用此譴責國際法庭為達報復目的不則手段
採取"事後追捕訂法量刑"的權宜之計
這樣審判的問題
1.正義的標準何在?
紐倫堡大審所引用的是一個相當抽象層次的法律概念
接近自然法的正義原則
但應該放諸四海街準的正義原則
卻是不同標準的放在各國身上
德國開煤氣的工人有罪
日本的裕仁天皇無罪
美國二次大戰集中日本人的作為也從未被檢討
整個司法審判就是針對德國
2.個人在集體行為中的角色
開煤氣的工人是否有罪
他如果拒絕服從那個命令不開
就不會有人死
當它能嗎?
1989年2月柏林圍牆倒塌的前半年
2位逃往西伯林的東德人
被圍牆上的士兵開槍射殺
4個士兵統一後被起訴
法官一開使
判決2個沒開槍的人無罪
1個2年徒刑
另一個3年半徒刑
法官在判決說"東德法律要殺人,但妳明知道這些人是無辜的,你知道他無辜開槍就有罪.法
律之外還有良知,良知與法律衝突,你要遵守的是良知"
但後來上訴後
都被判無罪
人可以為自己行為負責到哪一個程度?
社會化過程中我們是否教了人民尊重生命是最高準則
教了他們良知是超越法律
要求個人在瘋狂的社會中保持清醒
人對道德的體認是有其極限的
3.法律的極限
法律是道德的下限.還是為了實踐道德
如果是後者
那請問道德的標準在哪邊
通姦有些國家是道德問題
在台灣則是犯罪
我寫了一堆
並沒有真的提出什麼問題解答
頂多是幾條可以供我們的思考方向
當然還有下一代的責任繼承問題
其實看德國很容易
我們也可以很客觀
但如果同樣標準
不管是寬.是嚴
用在日本侵華.228
我們能同樣的客觀嗎
這是我更好奇的
※ 引述《nash4136 (Dallas Mavericks)》之銘言:
: 剛看完新德勒的名單...
: 猶太人失去了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權,成為德國人的奴隸,
: 甚至他們的生命完全不受到重視,生死的權利操之在他人手中。
: 片中的士兵因聽從上級長官命令而槍殺猶太人,
: 這跟刑法第21條第二項但書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殺人乃法律所不允,但這些士兵又必須遵從長官的命令,
: 該以怎樣的角度來看這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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