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車禍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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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yingwhatsu (fatkid)》之銘言:
: 7/9的時候晚間11點多,我騎機車載弟弟去7-11買東西吃,回家的路上被車撞了。
: 當時情況是,我這邊閃紅燈,對方開車閃黃燈。當時對方車速很快,造成我在安全島過去
: 的時候沒看見他,正要騎進巷子裡的時候他就撞上了。
: 事後我與弟弟住院,我小腿斷掉,弟弟大腿斷掉。而筆錄時對方堅稱時速只有5,60,但是
: 我與弟弟傷勢嚴重,而且對方擋風玻璃全破,家人都說時速低不可能造成這樣的傷害。對
: 方當時下車也不承認自己有錯,只是一直說我騎車很快,但當時我是才剛起步就被撞上,
: 對方只有在住院期間看過一次,後來就沒任何想要解決的意思,不聞不問。
: 請問這個狀況我應該採取什麼行動解決?父母好像先去提起和解,想看對方的反應到底是
: 怎麼樣。


建議原po先不用急著跟對方和解,因為目前肇責還不明確,應該先去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看看警方的判斷為何,如果對警方的判斷不服,可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費用3000),委員會之後會判定肇責的主因跟次因在誰身上

另外,你跟弟弟都有受傷,所以在知道肇事者是誰之後起算六個月,因為過失傷害屬告訴
乃論,依刑事法令的規定有六個月期間的限制,這六個月的期間內隨時可提出過失傷害的
告訴(到轄區派出所提告,提告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以及相關證據),
再附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民事賠償的部份,在事故發生後的兩年內都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你們的傷勢嚴重療養期
長,太早談和解對你們未必有利,所以先釐清肇事責任之後在跟對方談,對你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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