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問題 - 法學
By Irma
at 2003-09-28T01:32
at 2003-09-28T01:3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 引述《fatty2 (12)》之銘言:
: : 請問一下,如果甲和乙是仇人
: : 乙有一傳家寶物A , 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 而甲為了殺乙就去偷A物 , 乙果真自殺身亡.
: : 試問甲該當何罪?
: 1.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2.甲為了殺乙便去偷a物
: 3.乙自殺身亡
: 我講個客觀主義的觀點,大家作個參考。首先我們先撇開題目合理性
: 的問題作探討,我們直接就題意為推論之基礎。
: 首先觀察行為是否具備實行行為性,亦即客觀的類型化危險性,就此
: 題目並未提供說明,但可作一適當的區別分析。也就是,若乙依以往
: 發生之情事,而足以使人相信當a物被偷之後,乙有很高的可能性自
: 殺,就此甲偷a物之行為方具實行行為性;反之,不具實行行為性。
: 在不具實行行為性的情況下,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當然也無庸再論
: 甲之主觀意圖及主觀認識。換言之,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自殺,
: 也僅僅是甲自身主觀的認識,屬於責任的判斷範疇,與客觀的類型化
: 危險性之判斷是兩回事。
: 從上述該觀點進一步反思題目的合理性時,我們會產生一個質疑,亦
: 即,往往我們預先地以命題肯定a物被偷與乙會自殺之間的因果必然
: 性,卻忽略此一命題認識上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在乙沒有因為a物
: 被偷而自殺過之前,誰有能力判斷事情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判斷?更
: 何況,客觀的危險性(或社會溝通底下建構的危險性)與主觀的危險
: 性(甲內心認識的危險性)不認真加以區分,實在是很不妥的事,很
: 多看起來不合理的地方,其實問題就是出在這裏。
真是精采 其實我會問這個奇怪的題目出發點就是這裡
我想知道的是"客觀歸責中風險實現是如何判斷的?"
是依照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風險
還是一般人通常客觀可能預見的風險
如果是照行為人主觀的認定
則甲對於偷a物和乙死亡間之因果關係有認識
似乎甲會成罪
反之一般人客觀無法想像上述離奇之風險實現關係
則甲應不成罪
但如果全依主觀危險性認定
很多離奇怪誕的因果關係都可以歸責給行為人
比如版友提到A女被B男拋棄而自殺的例子
反之依客觀危險性認定
很多因果關係都不會成立
那到底風險實現應該如何操作?
同樣的 過失犯中的遇見可能性也是很難判斷的
在當時的現場情狀 行為人心理狀態下
主觀上行為人就是沒有辦法預見到危險
(若預見到危險而猶為之就變成未必故意了)
從刑法特別預防觀點而言 行為人沒有預見危險
處罰的意義何在?
反之從客觀判斷預見可能性
我們不是身處行為人侵害法益的現場
無法得知過失行為當時的行境 心理狀態
拋棄這些主觀因素 客觀上我們當然會說行為人有預見的可能
-----------------------
恩....好像寫的有點瑣碎
不知道自己想的對不對
如果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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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fatty2 (12)》之銘言:
: : 請問一下,如果甲和乙是仇人
: : 乙有一傳家寶物A , 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 而甲為了殺乙就去偷A物 , 乙果真自殺身亡.
: : 試問甲該當何罪?
: 1.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的自殺
: 2.甲為了殺乙便去偷a物
: 3.乙自殺身亡
: 我講個客觀主義的觀點,大家作個參考。首先我們先撇開題目合理性
: 的問題作探討,我們直接就題意為推論之基礎。
: 首先觀察行為是否具備實行行為性,亦即客觀的類型化危險性,就此
: 題目並未提供說明,但可作一適當的區別分析。也就是,若乙依以往
: 發生之情事,而足以使人相信當a物被偷之後,乙有很高的可能性自
: 殺,就此甲偷a物之行為方具實行行為性;反之,不具實行行為性。
: 在不具實行行為性的情況下,構成要件根本不該當,當然也無庸再論
: 甲之主觀意圖及主觀認識。換言之,甲知乙若失去a物會傷心自殺,
: 也僅僅是甲自身主觀的認識,屬於責任的判斷範疇,與客觀的類型化
: 危險性之判斷是兩回事。
: 從上述該觀點進一步反思題目的合理性時,我們會產生一個質疑,亦
: 即,往往我們預先地以命題肯定a物被偷與乙會自殺之間的因果必然
: 性,卻忽略此一命題認識上的可能性。換句話說,在乙沒有因為a物
: 被偷而自殺過之前,誰有能力判斷事情的可能性?以及如何判斷?更
: 何況,客觀的危險性(或社會溝通底下建構的危險性)與主觀的危險
: 性(甲內心認識的危險性)不認真加以區分,實在是很不妥的事,很
: 多看起來不合理的地方,其實問題就是出在這裏。
真是精采 其實我會問這個奇怪的題目出發點就是這裡
我想知道的是"客觀歸責中風險實現是如何判斷的?"
是依照行為人主觀上認識的風險
還是一般人通常客觀可能預見的風險
如果是照行為人主觀的認定
則甲對於偷a物和乙死亡間之因果關係有認識
似乎甲會成罪
反之一般人客觀無法想像上述離奇之風險實現關係
則甲應不成罪
但如果全依主觀危險性認定
很多離奇怪誕的因果關係都可以歸責給行為人
比如版友提到A女被B男拋棄而自殺的例子
反之依客觀危險性認定
很多因果關係都不會成立
那到底風險實現應該如何操作?
同樣的 過失犯中的遇見可能性也是很難判斷的
在當時的現場情狀 行為人心理狀態下
主觀上行為人就是沒有辦法預見到危險
(若預見到危險而猶為之就變成未必故意了)
從刑法特別預防觀點而言 行為人沒有預見危險
處罰的意義何在?
反之從客觀判斷預見可能性
我們不是身處行為人侵害法益的現場
無法得知過失行為當時的行境 心理狀態
拋棄這些主觀因素 客觀上我們當然會說行為人有預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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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好像寫的有點瑣碎
不知道自己想的對不對
如果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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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3-09-26T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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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刑法問題
By Hamiltion
at 2003-09-26T10:37
at 2003-09-26T10:37
有關憲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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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3-09-25T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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