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法問題 - 法學
By Linda
at 2003-09-29T01:27
at 2003-09-29T01:2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aximilian (涉事)》之銘言:
: 依這個邏輯,那麼所有像是打小鬼或想以念力殺人這些於主觀上有確信的
: 行為都要論以殺人的不能未遂,全部抓去關!
是的
不能犯也是未遂犯的一種
只是因為風險極低(或不具風險)所以減輕其刑
至於會不會"被抓去關"
這是個案問題
我不知道
: 把過失犯視為不作為犯再加以思考,是偏重主觀犯罪結構的理論容易產生
: 的思考模式,而這個思考模式根本是在繞圈子,因為所謂過失犯的危險前行為
: 根本上來說就是過失犯的實行行為,或換句話說,把過失行為視為過失的危險
: 前行為根本是毫無意義且會誤導的想法。不過我們可以注意的是,為什麼這樣
: 的想法會產生,它的理由在於,把主觀上未盡注意義務一事視同不作為犯的不
~~~~~~~~~~~~~~~~~~~~~~~~~~~~~~~~~~~~~~~~
: 作為,從而導出客觀上的危險行為成為不作為犯的犯險前行為,但這根本是將
~~~~~~~~~~~~~~~~~~~~~~~~~~~~~~~~~~~~~~~~~~~~~~~~~~~~~~~~~~~~~~~~~~~~
: 主客觀混淆以及構成要件與責任倒置的失敗產物。而黃榮堅的想法,就我猜測
~~~~~~~~~~~~~~~~~~~~~~~~~~~~~~~~~~~~~~~~~~
: ,應該也是將過失犯的過失行為視為故意犯的故意行為,亦同故意犯與過失犯
: 的犯罪結構同一,而非是指過失行為屬過失犯的危險前行為。至於下面板友所
: 舉例子,也僅僅是與一般使用客觀歸責理論判斷故意犯相同的流程。
我說過這是一種偏頗的理論
但
就算用不作為犯來理解過失犯
主客觀也並沒有任何混淆
主觀只是客觀的認識(+意欲?)
您上述標線部分可能才將主客觀混淆了
因為
"未盡義務"其實是指客觀,不是主觀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已經認知到自己未盡注意義務,其實已經是故意了)
所以並不會發生您所謂主客觀混淆的問題
深論之
愚見以為問題的關鍵點其實在於
到底過失犯的不法何在?
這也是為什麼有人用不作為犯的概念來詮釋過失犯
因為不作為犯中的不為防果行為
就如同過失犯中的不盡注意義務
所以嘗試用危險前行為的概念同時掌握其防果義務及注意義務
假如這個連結可以被建立
那不作為犯的主客觀不會混淆的話
在過失犯也一樣不會混淆
: 對於以上判斷,我只能說,客觀歸責理論果然是個大雜燴,容許風險裏既
: 有主觀判斷也有客觀判斷,而迴避可能性這原屬於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也混到
: 容許風險裏。
主客觀不法要分開判斷
不代表兩者存在上也是分開獨立的
黃師也說過
容許風險並不是客觀歸責理論的專利
甚至應該反過來說
客觀歸責理論只是以容許風險概念為核心而作了過多不必要的包裝
愚見以為
風險永遠存在於客觀
所以容許風險並不會判斷到主觀
這就是為什麼砂糖殺人還是應該評價為殺人未遂的道理
至於迴避可能性
我不瞭解為什麼是因果關係要處理的問題
或是說我不瞭解的是
您所說的迴避可能性是指"行為人的他行為可能性"?
還是指"行為人此次行為發生他結果的可能性"?
抑或指"同類行為再次出現時發生他結果的可能性"?
不明之處煩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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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這個邏輯,那麼所有像是打小鬼或想以念力殺人這些於主觀上有確信的
: 行為都要論以殺人的不能未遂,全部抓去關!
是的
不能犯也是未遂犯的一種
只是因為風險極低(或不具風險)所以減輕其刑
至於會不會"被抓去關"
這是個案問題
我不知道
: 把過失犯視為不作為犯再加以思考,是偏重主觀犯罪結構的理論容易產生
: 的思考模式,而這個思考模式根本是在繞圈子,因為所謂過失犯的危險前行為
: 根本上來說就是過失犯的實行行為,或換句話說,把過失行為視為過失的危險
: 前行為根本是毫無意義且會誤導的想法。不過我們可以注意的是,為什麼這樣
: 的想法會產生,它的理由在於,把主觀上未盡注意義務一事視同不作為犯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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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從而導出客觀上的危險行為成為不作為犯的犯險前行為,但這根本是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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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客觀混淆以及構成要件與責任倒置的失敗產物。而黃榮堅的想法,就我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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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也是將過失犯的過失行為視為故意犯的故意行為,亦同故意犯與過失犯
: 的犯罪結構同一,而非是指過失行為屬過失犯的危險前行為。至於下面板友所
: 舉例子,也僅僅是與一般使用客觀歸責理論判斷故意犯相同的流程。
我說過這是一種偏頗的理論
但
就算用不作為犯來理解過失犯
主客觀也並沒有任何混淆
主觀只是客觀的認識(+意欲?)
您上述標線部分可能才將主客觀混淆了
因為
"未盡義務"其實是指客觀,不是主觀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已經認知到自己未盡注意義務,其實已經是故意了)
所以並不會發生您所謂主客觀混淆的問題
深論之
愚見以為問題的關鍵點其實在於
到底過失犯的不法何在?
這也是為什麼有人用不作為犯的概念來詮釋過失犯
因為不作為犯中的不為防果行為
就如同過失犯中的不盡注意義務
所以嘗試用危險前行為的概念同時掌握其防果義務及注意義務
假如這個連結可以被建立
那不作為犯的主客觀不會混淆的話
在過失犯也一樣不會混淆
: 對於以上判斷,我只能說,客觀歸責理論果然是個大雜燴,容許風險裏既
: 有主觀判斷也有客觀判斷,而迴避可能性這原屬於因果關係成立與否的也混到
: 容許風險裏。
主客觀不法要分開判斷
不代表兩者存在上也是分開獨立的
黃師也說過
容許風險並不是客觀歸責理論的專利
甚至應該反過來說
客觀歸責理論只是以容許風險概念為核心而作了過多不必要的包裝
愚見以為
風險永遠存在於客觀
所以容許風險並不會判斷到主觀
這就是為什麼砂糖殺人還是應該評價為殺人未遂的道理
至於迴避可能性
我不瞭解為什麼是因果關係要處理的問題
或是說我不瞭解的是
您所說的迴避可能性是指"行為人的他行為可能性"?
還是指"行為人此次行為發生他結果的可能性"?
抑或指"同類行為再次出現時發生他結果的可能性"?
不明之處煩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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