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我想請問一下〝程序正義〞!! - 法律
By George
at 2003-01-19T01:16
at 2003-01-19T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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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的討論已經快要碰觸到法治國理念(可以參閱陳新民"法治國家論")的論述,
有點抽象,我舉一個實例,讓非法律系的原發問者理解吧。
假設以下情境:
台北發生一起銀行搶案,兇手甲做案後逃逸。警政署長下令限時破案。
台北市警局迫於時限壓力,隨便在路邊抓一個計程車司機乙,刑求逼供
使其承認做案,做成筆錄,移送法辦。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死刑,判刑
後五天槍決。
請不要覺得上面這個案例是無稽之談,其實這是發生過的事,不同之處
僅在於,實際案例中,某乙後來跳河自盡,而某甲後來被逮捕,某甲就
是台灣史上第一個搶銀行的李斯科。
回到正題。如果案情果如假設的情境發展,那麼,檢察官將依法將全案
簽結,也就是,檢察官和警察都不會繼續查這個案子,而某甲,在某乙
含冤服法之後,仍將逍遙法外,而且是永遠逍遙法外。
試問,這樣真的維護到任何人的權益或安全了嗎?
換言之,歷史告訴我們,唯有符合程序正義的辦案,才能真正維護正義,
當然也才能伸張個案正義。
我們回頭看假設情境。如果法院用前幾天立法院剛通過的新法審判,因為
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自白為正當取得,於是法院判無罪,被告當庭釋放。
然後,這件案子還會繼續追查,直到找到真兇某甲為止。如此,則非但某
乙將不會含冤受死,司法不會犯下誤殺之罪,而且,在具體各案中,真兇
也才有可能被抓到。
歷史不斷告訴我們,我們已經犯下太多錯誤,而這些錯誤之所以造成,都是
由於我們過度將事理絕對化,過度天真,以為刑事偵查訴訟每一個環節都一
定會依法進行,所以一定不會有問題,但其實不然,問題多得很。所以,我
們設計了更複雜更嚴謹的程序,要求貫徹程序正義,以使個案正義得以實現。
這就是為什麼法學界和人權界都非常強調程序正義。
※ 引述《paleomort (巴利歐魔特)》之銘言:
: ※ 引述《smallgoose (所有的問題都是程度問題)》之銘言:
: : 這樣的觀點是把國家和人民分開來看
: : 所以只把刑法視為「國家權力介入」
: : 那我們這樣看好了
: : 如果我們把程序訂為的極為嚴苛
: : 如此亦可限制國家濫用刑罰權於人民身上
: : 為什麼不這樣做呢?
: : 所以單面向的說明
: : 我們選擇往程序正義的方向前進是為了防止國家刑罰權濫用
: : 並非是個充足的理由
: 但是過度的限制也會讓國家刑罰權無法發揮,這時已不
: 是濫用的問題,所以原則上程序正義只是讓國家人民之
: 間的不平衡地位得到平衡,才能避免「濫用」。
: 個人的看法仍是認為程序正義主要還是在防止濫用的問題,
: 但是不能影響到偵查上的迫切以及警察查案時所面對的風險,
: 前者事關真實,後者事關國家權力的受辱,
: 而兩者都表示國家刑罰權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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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抽象,我舉一個實例,讓非法律系的原發問者理解吧。
假設以下情境:
台北發生一起銀行搶案,兇手甲做案後逃逸。警政署長下令限時破案。
台北市警局迫於時限壓力,隨便在路邊抓一個計程車司機乙,刑求逼供
使其承認做案,做成筆錄,移送法辦。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死刑,判刑
後五天槍決。
請不要覺得上面這個案例是無稽之談,其實這是發生過的事,不同之處
僅在於,實際案例中,某乙後來跳河自盡,而某甲後來被逮捕,某甲就
是台灣史上第一個搶銀行的李斯科。
回到正題。如果案情果如假設的情境發展,那麼,檢察官將依法將全案
簽結,也就是,檢察官和警察都不會繼續查這個案子,而某甲,在某乙
含冤服法之後,仍將逍遙法外,而且是永遠逍遙法外。
試問,這樣真的維護到任何人的權益或安全了嗎?
換言之,歷史告訴我們,唯有符合程序正義的辦案,才能真正維護正義,
當然也才能伸張個案正義。
我們回頭看假設情境。如果法院用前幾天立法院剛通過的新法審判,因為
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自白為正當取得,於是法院判無罪,被告當庭釋放。
然後,這件案子還會繼續追查,直到找到真兇某甲為止。如此,則非但某
乙將不會含冤受死,司法不會犯下誤殺之罪,而且,在具體各案中,真兇
也才有可能被抓到。
歷史不斷告訴我們,我們已經犯下太多錯誤,而這些錯誤之所以造成,都是
由於我們過度將事理絕對化,過度天真,以為刑事偵查訴訟每一個環節都一
定會依法進行,所以一定不會有問題,但其實不然,問題多得很。所以,我
們設計了更複雜更嚴謹的程序,要求貫徹程序正義,以使個案正義得以實現。
這就是為什麼法學界和人權界都非常強調程序正義。
※ 引述《paleomort (巴利歐魔特)》之銘言:
: ※ 引述《smallgoose (所有的問題都是程度問題)》之銘言:
: : 這樣的觀點是把國家和人民分開來看
: : 所以只把刑法視為「國家權力介入」
: : 那我們這樣看好了
: : 如果我們把程序訂為的極為嚴苛
: : 如此亦可限制國家濫用刑罰權於人民身上
: : 為什麼不這樣做呢?
: : 所以單面向的說明
: : 我們選擇往程序正義的方向前進是為了防止國家刑罰權濫用
: : 並非是個充足的理由
: 但是過度的限制也會讓國家刑罰權無法發揮,這時已不
: 是濫用的問題,所以原則上程序正義只是讓國家人民之
: 間的不平衡地位得到平衡,才能避免「濫用」。
: 個人的看法仍是認為程序正義主要還是在防止濫用的問題,
: 但是不能影響到偵查上的迫切以及警察查案時所面對的風險,
: 前者事關真實,後者事關國家權力的受辱,
: 而兩者都表示國家刑罰權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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