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FAQ

撿到東西:招領期限與報酬

撿到東西交給警察或管理單位後,最常被問的是兩件事:多久沒人領會歸撿到的人,以及失主要付多少報酬。輸入東西的價值與通知或招領的日期,就能算出日期與報酬上限,也會提醒哪些情況不能請求報酬。

元
撿到的人是不是該場所的管理人或員工(如捷運站務員、百貨店員)
7 日內有沒有通知失主、報警或交給管理單位
失主是不是低收入戶、急難救助等急迫情況

請輸入價值與日期。

依民法第 803、805、805-1、807、807-1 條與第 120、121 條期間計算:始日不算入,月份沒有相當日時以當月末日為末日。取得所有權後,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領取,3 個月內不領就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撿到不交、據為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價值由認領雙方認定,有爭議時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第 805 條第 3 項)。

使用方式

  1. 輸入東西大約值多少錢;500 元以下和以上的期限不同。
  2. 選擇通知失主或開始招領的日期(交給警察時可問受理單位招領的日期)。
  3. 回答三個問題:是不是該場所的員工、7 日內有沒有通知或交存、失主是否有急迫情況,查看報酬上限。

計算方式與說明

  • 民法第 803 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交存;在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也可以交給該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負責人。受報告者應以公告、廣播等方式招領。
  • 第 805 條: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 6 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報酬顯失公平的,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請求權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第 805-1 條: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或隱匿)、受領權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等急迫情事時,不得請求報酬。
  • 第 807 條:逾 6 個月未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或公告後 3 個月內未領取,歸屬於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第 807-1 條:價值 500 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 15 日,或不能通知時自拾得日起逾 1 個月,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 期間依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第 121 條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終止;以月定期間而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末日。本工具顯示期間末日與其翌日。
  • 刑法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常見問題

撿到錢交給警察,多久沒人領會歸我?

超過 500 元的,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沒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民法第 807 條);500 元以下為逾 15 日(第 807-1 條)。之後警察通知領取,3 個月內不領就歸地方政府。

失主要給撿到的人多少報酬?

最多是東西價值的十分之一(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例如 1 萬元的手機最多 1,000 元;雙方可以協議更少,顯失公平時失主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什麼情況撿到東西不能要報酬?

依第 805-1 條:在捷運、百貨等公共場所由管理人或員工撿到;撿到後 7 日內沒有通知、報警或交存;失主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正接受急難救助等。

最後更新: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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