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東西:招領期限與報酬
撿到東西交給警察或管理單位後,最常被問的是兩件事:多久沒人領會歸撿到的人,以及失主要付多少報酬。輸入東西的價值與通知或招領的日期,就能算出日期與報酬上限,也會提醒哪些情況不能請求報酬。
請輸入價值與日期。
依民法第 803、805、805-1、807、807-1 條與第 120、121 條期間計算:始日不算入,月份沒有相當日時以當月末日為末日。取得所有權後,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領取,3 個月內不領就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撿到不交、據為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價值由認領雙方認定,有爭議時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第 805 條第 3 項)。
使用方式
- 輸入東西大約值多少錢;500 元以下和以上的期限不同。
- 選擇通知失主或開始招領的日期(交給警察時可問受理單位招領的日期)。
- 回答三個問題:是不是該場所的員工、7 日內有沒有通知或交存、失主是否有急迫情況,查看報酬上限。
計算方式與說明
- 民法第 803 條: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交存;在機關、學校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也可以交給該場所的管理單位或負責人。受報告者應以公告、廣播等方式招領。
- 第 805 條: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 6 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報酬顯失公平的,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請求權 6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第 805-1 條: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拾得人未於 7 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或隱匿)、受領權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等急迫情事時,不得請求報酬。
- 第 807 條:逾 6 個月未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或公告後 3 個月內未領取,歸屬於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第 807-1 條:價值 500 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 15 日,或不能通知時自拾得日起逾 1 個月,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 期間依第 120 條第 2 項始日不算入、第 121 條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終止;以月定期間而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末日。本工具顯示期間末日與其翌日。
- 刑法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常見問題
撿到錢交給警察,多久沒人領會歸我?
超過 500 元的,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 6 個月沒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民法第 807 條);500 元以下為逾 15 日(第 807-1 條)。之後警察通知領取,3 個月內不領就歸地方政府。
失主要給撿到的人多少報酬?
最多是東西價值的十分之一(民法第 805 條第 2 項),例如 1 萬元的手機最多 1,000 元;雙方可以協議更少,顯失公平時失主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
什麼情況撿到東西不能要報酬?
依第 805-1 條:在捷運、百貨等公共場所由管理人或員工撿到;撿到後 7 日內沒有通知、報警或交存;失主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正接受急難救助等。
最後更新:2026-10-15
相關問答
撿地上的發票這個行為一定是屬於侵占嗎?
常在很多地方看到不管是傳統長條狀紙本發票、紙本電子發票等等 有的被揉爛、有的看起來還很新、有的皺巴巴的很髒 上網查了一下關於撿拾地上發票的行為 很多案例、新聞報導、法學專家、網友分析後都贊同撿拾地上不屬於自己發票的行為屬於侵占罪 而且不論…
撿到東西一定要送去附近警局嗎
如題假如我在台北市撿到東西一定要送到當地所屬轄區派出所嗎送去其他轄區甚至外縣市呢我不是想貪便宜因為我就是想找回東西不過能找的管道太少了警政署的失物招領公告根本分不清是誰的點進去看也出不來...Showmore
在知名百貨公司掉了錢包,該怎麼辦?
事情有點長,請花點時間了解。某一假日,在某知名百貨公司接近打烊時間前往購物。買完東西後匆忙離開,沒有發現皮夾掉了。待回到車上才發現皮夾掉了,馬上回到百貨公司內去找。回到最後停留的地點後,店內員工很好心的跟我說,有撿到,已經送到一樓服務台去…
撿到手機變成竊盜罪該怎麼辦??
之前減到一隻手機是在自己打掃的大樓裡回收筒撿到的但是並不清楚是否是遺失但因為家裡很節省,也不是很好過想說好好的拿來使用結果收到一各通知單說是竊盜罪我就開始緊張了因為從來都沒偷東西也沒前科然後隔天就去警察局報到做筆錄但又沒辦法證明真的撿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