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名百貨公司掉了錢包,該怎麼辦?
事情有點長,請花點時間了解。某一假日,在某知名百貨公司接近打烊時間前往購物。買完東西後匆忙離開,沒有發現皮夾掉了。待回到車上才發現皮夾掉了,馬上回到百貨公司內去找。回到最後停留的地點後,店內員工很好心的跟我說,有撿到,已經送到一樓服務台去了。結果到了服務台領回後發現:所有證件和資料都在,但裡面現金都被抽走了。服務台人員表示拾獲時已經是沒有錢的狀況。因為當時趕時間,所以就拿了皮夾離開百貨公司。-但後來想想覺得不太對勁,於是又打電話去該百貨公司給客服人員表示想了解是誰撿到的,因為這個時間點很短,按理說錢應該不會遺失才對。(且當時B1因為接近打烊時間,已經沒有客人了)客服表示可以為我調錄影帶來確認狀況,於是我就等他們回覆。-隔了數小時以後,該公司的客服人員回電給我表示,有�
實用工具:撿到東西:招領期限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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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803、805、805-1、807、807-1 條與第 120、121 條期間計算:始日不算入,月份沒有相當日時以當月末日為末日。取得所有權後,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領取,3 個月內不領就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撿到不交、據為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價值由認領雙方認定,有爭議時可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第 805 條第 3 項)。
網友回覆 4
- Damian
刑法第337條為侵占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不法構成要件,處(原為五百元,於2004年修正為除非特別指定2000.3000元,否則皆以1000元以下罰金為基準。(一)遺失物:所謂遺失物,依民法第803條之立法理由,乃指失於占有之物,即所有人並無拋棄權利之意思,而不慎喪失其所持有物之謂也。1、所有人對於遺失物已不知遺失於何處,故與知曉遺留何處之遺忘物不同。如在旅途中不知何時何地遺失之皮包稱為遺失物;而遺留在電影院K排10號座位上之皮包則稱為遺忘物。2、兩者雖意義不同,但遺失物範圍上仍包含遺忘物,故拾得人有通知所有人、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一併交存拾得物之義務。2010-05-0405:37:02補充:綜上所知,行為人是否成立本罪,須就客觀上觀
- Doris
請問你能舉證錢包裡有放錢嗎?請問你能舉證錢包的錢被某人侵占?如果沒能力做以上舉證,不如往好處想,勿指望訴訟可以幫你討回公道!因為法律也保障清白之人,否則一人掉錢(僅專科罰金案件),讓整個公司員工皆有犯罪嫌疑,徒增社會成本,社會豈不大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證據裁判主義)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Showmore
- Susan
革離(研究生1級)君說得非常好!值得發問者參考,本人意認同其所言,無憑無據,僅憑臆測,如何成案?況,當下你要如何證明你的錢包確實有現金?這些舉證問題,你若提不出確實的證據,檢察官事不可能提起公訴的。
- Edward Lewis
1.小事化無...證件~卡片能拿的回來...就好了....別想太多2.小事變大...找出兇手....給它丟頭路...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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