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與預告工資試算
被資遣時,雇主要給的不只資遣費:沒有依年資提前預告的,還要補預告期間的工資。輸入月平均工資和年資,新制、舊制保留年資分開算,一次看到合計多少。
離職前 6 個月的工資,含經常性津貼、獎金
勞退新制年資(94 年 7 月以後)
保留的舊制年資(沒有就填 0)
新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年 0.5 個月、最高 6 個月);舊制保留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年 1 個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預告期間依第 16 條(10/20/30 日),預告工資以月平均工資 ÷ 30 估算。只適用雇主依第 11、13 條但書資遣,或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契約的情形;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只準用資遣費、沒有預告工資;自願離職、第 12 條懲戒解僱、定期契約期滿沒有資遣費(第 18 條)。
使用方式
- 輸入月平均工資:離職前 6 個月的工資,包括經常性的津貼、獎金。
- 輸入勞退新制(94 年 7 月 1 日以後)的年資;94 年以前就在同一家公司、選擇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的,另外填入舊制年資。
- 選擇終止契約的方式(雇主資遣有無預告,或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查看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與合計。
計算方式與說明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適用新制後的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給,最高 6 個月,不適用勞基法第 17 條;本工具以「年 + 月 ÷ 12 + 日 ÷ 365」換算年資。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1 條:選擇新制前保留的舊制年資,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依勞基法規定計給資遣費。
-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未滿 1 年者按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資遣費應於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預告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3 年以上 30 日;雇主未依規定預告者,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本工具以月平均工資 ÷ 30 估算日工資,預告天數依新舊制年資合計判斷。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指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工作未滿 6 個月者以工作期間計算。本工具直接輸入月平均工資,實際金額以 6 個月工資總額 ÷ 總日數 × 30 為準。
- 適用範圍: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資遣,或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契約(第 14 條依第 17 條準用資遣費)。勞工依第 14 條終止契約時只準用資遣費,沒有預告期間工資。依第 12 條被懲戒解僱、依第 15 條自願離職、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依第 18 條不得請求資遣費與預告期間工資。
常見問題
資遣費怎麼算?
勞退新制的年資,每滿 1 年發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最高 6 個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例如月平均工資 40,000 元、年資 2 年 8 個月,資遣費 40,000 × 0.5 × 2.667 ≈ 53,333 元。
沒有提前通知就資遣,可以多拿什麼?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雇主要依年資提前 10 日(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2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或 30 日(3 年以上)預告;沒有預告的,要另外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做很久了,資遣費真的只有 6 個月嗎?
新制部分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年資滿 12 年就到上限。94 年 7 月以前保留的舊制年資另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年 1 個月計算,不受 6 個月上限限制。
最後更新: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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