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自願放棄遣散費切結書格式要怎麼用?
因之前公司員工在請育嬰假前就已告知、因為公司為小型企業沒有代理人、也不行先請人做6個月在資遣、那是不合常理,如一定要請育嬰假的話,公司到時候沒有空位讓他回來!但時間快到了!為了確保公司的權力、是否有自願放棄遣散費切結書格式,這樣合法嗎?因為員工要求公司要簽“非自願性離職書”、但公司又怕會有後遺症!所以希望可以於情於理又合法!謝謝!
網友回覆 3
- Aaliyah
中谷誠懇回答你:1.非自願離職證明一旦要開出,就必須依照下列方式處理.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
- Sandy
勞基-阿邦誠心為您解答如果說要情理法的話很困難因為勞工與雇主本身就是對立當下勞工可能同意但是事後如果證據對雇主不利(非志願離職書)人性就會顯露出來就會因為錢而開始爭吵建議你如果因為勞工請產假之類可以用定期契約的方式請勞工來上班看是4個月或6個月這樣會對公司比較有利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本協會免費諮詢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服務時間:每周一至五09:00至18:00法務部:廖仲函先生電話:02-27392582#14傳真:02-27392583��
- James
育嬰假是憲法所保障婦女的工作權勞基法因而有相關規定即便你叫他簽切結書但背後原因竟是這個那是違反憲法跟公序良俗的因此切了也無效萬一他告你或是在媒體報料因來大眾的踏罰及勞工局的關切對公司的經營和形象也相當的影響所以放棄這個切結書的想法這是違反法律絕對無效的東西簽非自願離職書也有許多麻煩到時候那反而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我想你先想想應該如何將他的工作分配給他人並竟若是那是你的老婆女兒或是母親因為要生小孩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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