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法學
By Hedwig
at 2011-05-16T23:21
at 2011-05-16T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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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ugusta (十年一覺揚州夢)》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標題: Re: [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 時間: Mon May 16 12:51:59 2011
: : 你說的這個標準似乎是純自然科學的標準
: : 但在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上
: : 一個研究成果所揭露的事實本身也將會投入這個社會、形成改變社會現象的新變因
: : 也因此所謂的「無法預測將來的個案」
: : 在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中是必然產生的結果
: : 因為至少一個研究永遠無法包含自己所將造成的社會效應
: : 再者
: : 嚴格來說
: : 歷史的、社會學等等的研究
: : 也並沒有能控制變因的實驗來驗證結論
: : 以上這些因素
: : 都使得(自然科學意義上的)「預測」變得似乎不太可能
: : 也使得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具備強烈的回溯性格
: : (當然,這不是唯一的說法,
: : 但值得注意的是,經驗研究的「預言性格」也不是唯一的說法)
: : 也因此
: : 來這些經驗研究本身的目的
: : 也並不是讓人成為預言大師
: : 而是讓人在思考、籌劃未來時,能突破自己人生經驗的侷限
: : 而這和我們看黑格爾、馬克思,看德沃金、柏拉圖的書的意義
: : 也沒有太大的差別
: : 至於預言、預測
: : 我倒覺得是人之常情
: : 只要你是人,下一秒還活著,就會有這種傾向
看完maximilian的回應之後,
我想到的方向大致上就是juotung上述所說的。
但我所想的,
實在沒有j大這麼清晰(感謝j大的提點!),
所以就沒能即刻回應m大(心裡感到有點不好意思!)。
就我個人而言,
其實有點小掙扎
一方面覺得「能夠預測與否不是重點」;
一方面卻又覺得「無法預測...那不就很不科學?」
或許我會有此掙扎
就是如同Augusta所指出的:
「法律人常思考應然性」
就此而言,個人也常感受到,
周遭的法律系同學功利主義的性格頗重,
時常提出「念那個有什麼用?」的質疑。
我想我最初會提出「是不是離Dogmatik越來越遠」的自我質疑,
也多少與此心理狀況的脈絡有關。
: 最著名的例子就屬青馬、老馬與所謂的共產主義、馬列思想。
: 在社會學研究中,兩組是有區分的,而且必須要區分,
: 不然就是在傳教了,
: 而這也是學術倫理的一環,
: 不過臺灣很多人都搞混在一起,
: 妄想靠著在學術圈打嘴砲,
: 來證明自己有參與社會的實踐價值,或攫取更多社會權力。
: 那真的是人生規劃搞錯方向了......
: 學術研究的社會實踐頂多就是扮演教育家,
: 要參與政治或宣揚價值,
: 所需要的技能其實跟理論模型的解釋力沒啥大關係,
: 應該二轉成政治人物或神職人員。
A大在此所談到的,實踐家與理論家,
我很想進一步請教這方面的相關論述,
哪份文獻有更多的闡述?
對於這兩者是否有必要區分
我目前沒有確定立場。
但是,
混在一起真的不妥當嗎?
A大所指出的台灣經驗,
會不會是因為這些人「利益薰心」、自私性格過重,
才搞砸弄臭了「混在一起」?
(或是說,只要是將理論與實踐混在一起的,
就必然會搞砸弄臭,所以吾人一定得將二者區隔?)
: 重翻Dworkin的書再次確認過,
: Dworkin並沒有把社會學家或歷史學家的外部觀點與所謂的「預測力」作連結喔,
: 我想你這邊是過度詮釋了......
關於Dworkin的「真意」到底是如何,
我個人沒意見。
我的想法是,關於「why」、「how」甚至以及「預測力」
似乎是任何一種學門都會去碰觸的。
我比較好奇的是,
外部觀點與內部觀點,
對於「why」、「how」甚至以及「預測力」,
會在範圍上、程度上等等等,
有啥不同。
我自己(很大膽地)設想了一個「情況劇」:
假如今天,企業界與社運團體共同舉辦了一個研討會【反核?擁核?】
邀請了幾位法學者來參加:
學者A,研究向來偏重所謂的內部觀點、嚴守釋義學傳統;
學者B,重視外部觀點,研究時常援用各種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
那麼這兩種學者的對於「why」、「how」以及「預測」會有什麼不同的看法?
我自己的想法是,
(一)
在研究對象及其「WHY」與「HOW」而言,
學者A所著重的,會是「核能法規的體系」、釋字391、520
就法規體系而言,A的探討,
最多僅會碰觸到立法理由、草案版本;
而在釋字520這點,A的探討對象,
最多只會過問到「釋憲背景」。
而學者B,
他所著重的研究對象除了法規體系、大法官解釋之外,
更會碰觸「藍綠」、「左右」、「企業的介入程度」;
而在法規體系,不只碰觸立法理由與草案版本,
更會碰觸到黨團協商、黨團之間的利益交換
(於此可能甚至談到一個「表面上不相干」的法案,兩黨間作了妥協)。
此外,在(二)預測方面,
兩者應該是環繞著先前所探討的對象,
而進一步預測。
所以學者A所著重的,
會從相關的我國憲法精神與原理原則出發,
指出往後如果有案子到了大法官手上,
大法官應該如何延續391、520的脈絡與論證
以及應該就「交代不清」的部分再作闡述。
至於學者B的預測呢,
他除了延續(一)部分所鋪陳出來的局面,
繼續就「藍綠政治版圖」、「政商關係」分析(*假設他之後不會被黑白兩道追殺);
例如他可能會就不同局面分析:
20120520之前、20120520之後;
20120520之後還得就「行政/立法」「藍勝/綠勝」來分析;
以及分析「現行大法官席次」來探討往後如果有釋憲案會是如何。
(*這讓我想起一部電影《絕對機密(Peligen Brief)》)
-----------
「情況劇」編完了,
重點除了劇情的細節之外,
我想講的其實很簡單,
雖然Dworkin說,內外觀點都要透徹,
但內外觀點根本就會是不同的路。
我的情況劇可能把學者B設想的有點「極端」,
就心理分析而言,
或許這就是因為我所擔心的問題吧:
「是不是離Dogmatik越來越遠了?」
: : 有種說法是把所謂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宣稱
: : 也當作是一種「經驗事實」
: : 也就是人透過思考而「經驗到」的東西
: : 且這種東西和感官經驗到的、成為思考素材的東西,合成一體、無所區分
: : 即使是歷史的、社會學的研究
: : 方法上也是以研究者先以各種方式預感到某個法則、某個論證路徑的存在
: : 然後才蒐集相關的經驗來證實它是否有效
: : 如果承認個人的心理過程對個人來說也是一種經驗事實
: : 則法律釋義學的作法,和歷史、社會研究
: : 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 還是有點不太一樣啦,
: 因為有價值的法釋義學研究到最後總還是要提出自己的應然性解釋,
: 即使有運用社會科學的理論模型,
: 更大程度往往還是取決於研究者價值信仰的判斷。
: 或許因為學術訓練上就是這樣思考,
: 所以法律學家往往會比其他政經社學者有更強烈的實踐意識吧?
: : ◆ From: 122.100.7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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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標題: Re: [心得] 「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 時間: Mon May 16 12:51:59 2011
: : 你說的這個標準似乎是純自然科學的標準
: : 但在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上
: : 一個研究成果所揭露的事實本身也將會投入這個社會、形成改變社會現象的新變因
: : 也因此所謂的「無法預測將來的個案」
: : 在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中是必然產生的結果
: : 因為至少一個研究永遠無法包含自己所將造成的社會效應
: : 再者
: : 嚴格來說
: : 歷史的、社會學等等的研究
: : 也並沒有能控制變因的實驗來驗證結論
: : 以上這些因素
: : 都使得(自然科學意義上的)「預測」變得似乎不太可能
: : 也使得社會現象的經驗研究具備強烈的回溯性格
: : (當然,這不是唯一的說法,
: : 但值得注意的是,經驗研究的「預言性格」也不是唯一的說法)
: : 也因此
: : 來這些經驗研究本身的目的
: : 也並不是讓人成為預言大師
: : 而是讓人在思考、籌劃未來時,能突破自己人生經驗的侷限
: : 而這和我們看黑格爾、馬克思,看德沃金、柏拉圖的書的意義
: : 也沒有太大的差別
: : 至於預言、預測
: : 我倒覺得是人之常情
: : 只要你是人,下一秒還活著,就會有這種傾向
看完maximilian的回應之後,
我想到的方向大致上就是juotung上述所說的。
但我所想的,
實在沒有j大這麼清晰(感謝j大的提點!),
所以就沒能即刻回應m大(心裡感到有點不好意思!)。
就我個人而言,
其實有點小掙扎
一方面覺得「能夠預測與否不是重點」;
一方面卻又覺得「無法預測...那不就很不科學?」
或許我會有此掙扎
就是如同Augusta所指出的:
「法律人常思考應然性」
就此而言,個人也常感受到,
周遭的法律系同學功利主義的性格頗重,
時常提出「念那個有什麼用?」的質疑。
我想我最初會提出「是不是離Dogmatik越來越遠」的自我質疑,
也多少與此心理狀況的脈絡有關。
: 最著名的例子就屬青馬、老馬與所謂的共產主義、馬列思想。
: 在社會學研究中,兩組是有區分的,而且必須要區分,
: 不然就是在傳教了,
: 而這也是學術倫理的一環,
: 不過臺灣很多人都搞混在一起,
: 妄想靠著在學術圈打嘴砲,
: 來證明自己有參與社會的實踐價值,或攫取更多社會權力。
: 那真的是人生規劃搞錯方向了......
: 學術研究的社會實踐頂多就是扮演教育家,
: 要參與政治或宣揚價值,
: 所需要的技能其實跟理論模型的解釋力沒啥大關係,
: 應該二轉成政治人物或神職人員。
A大在此所談到的,實踐家與理論家,
我很想進一步請教這方面的相關論述,
哪份文獻有更多的闡述?
對於這兩者是否有必要區分
我目前沒有確定立場。
但是,
混在一起真的不妥當嗎?
A大所指出的台灣經驗,
會不會是因為這些人「利益薰心」、自私性格過重,
才搞砸弄臭了「混在一起」?
(或是說,只要是將理論與實踐混在一起的,
就必然會搞砸弄臭,所以吾人一定得將二者區隔?)
: 重翻Dworkin的書再次確認過,
: Dworkin並沒有把社會學家或歷史學家的外部觀點與所謂的「預測力」作連結喔,
: 我想你這邊是過度詮釋了......
關於Dworkin的「真意」到底是如何,
我個人沒意見。
我的想法是,關於「why」、「how」甚至以及「預測力」
似乎是任何一種學門都會去碰觸的。
我比較好奇的是,
外部觀點與內部觀點,
對於「why」、「how」甚至以及「預測力」,
會在範圍上、程度上等等等,
有啥不同。
我自己(很大膽地)設想了一個「情況劇」:
假如今天,企業界與社運團體共同舉辦了一個研討會【反核?擁核?】
邀請了幾位法學者來參加:
學者A,研究向來偏重所謂的內部觀點、嚴守釋義學傳統;
學者B,重視外部觀點,研究時常援用各種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
那麼這兩種學者的對於「why」、「how」以及「預測」會有什麼不同的看法?
我自己的想法是,
(一)
在研究對象及其「WHY」與「HOW」而言,
學者A所著重的,會是「核能法規的體系」、釋字391、520
就法規體系而言,A的探討,
最多僅會碰觸到立法理由、草案版本;
而在釋字520這點,A的探討對象,
最多只會過問到「釋憲背景」。
而學者B,
他所著重的研究對象除了法規體系、大法官解釋之外,
更會碰觸「藍綠」、「左右」、「企業的介入程度」;
而在法規體系,不只碰觸立法理由與草案版本,
更會碰觸到黨團協商、黨團之間的利益交換
(於此可能甚至談到一個「表面上不相干」的法案,兩黨間作了妥協)。
此外,在(二)預測方面,
兩者應該是環繞著先前所探討的對象,
而進一步預測。
所以學者A所著重的,
會從相關的我國憲法精神與原理原則出發,
指出往後如果有案子到了大法官手上,
大法官應該如何延續391、520的脈絡與論證
以及應該就「交代不清」的部分再作闡述。
至於學者B的預測呢,
他除了延續(一)部分所鋪陳出來的局面,
繼續就「藍綠政治版圖」、「政商關係」分析(*假設他之後不會被黑白兩道追殺);
例如他可能會就不同局面分析:
20120520之前、20120520之後;
20120520之後還得就「行政/立法」「藍勝/綠勝」來分析;
以及分析「現行大法官席次」來探討往後如果有釋憲案會是如何。
(*這讓我想起一部電影《絕對機密(Peligen Brief)》)
-----------
「情況劇」編完了,
重點除了劇情的細節之外,
我想講的其實很簡單,
雖然Dworkin說,內外觀點都要透徹,
但內外觀點根本就會是不同的路。
我的情況劇可能把學者B設想的有點「極端」,
就心理分析而言,
或許這就是因為我所擔心的問題吧:
「是不是離Dogmatik越來越遠了?」
: : 有種說法是把所謂的合理性、有效性的宣稱
: : 也當作是一種「經驗事實」
: : 也就是人透過思考而「經驗到」的東西
: : 且這種東西和感官經驗到的、成為思考素材的東西,合成一體、無所區分
: : 即使是歷史的、社會學的研究
: : 方法上也是以研究者先以各種方式預感到某個法則、某個論證路徑的存在
: : 然後才蒐集相關的經驗來證實它是否有效
: : 如果承認個人的心理過程對個人來說也是一種經驗事實
: : 則法律釋義學的作法,和歷史、社會研究
: : 並沒有本質上的不同
: 還是有點不太一樣啦,
: 因為有價值的法釋義學研究到最後總還是要提出自己的應然性解釋,
: 即使有運用社會科學的理論模型,
: 更大程度往往還是取決於研究者價值信仰的判斷。
: 或許因為學術訓練上就是這樣思考,
: 所以法律學家往往會比其他政經社學者有更強烈的實踐意識吧?
: : ◆ From: 122.100.7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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