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小吃攤需要幫PT員工保勞健保嗎
我姐姐他是賣麵的有請三個員工,這三個員工平均每天每個上班約四~五小時,都算鐘點的其中有一個員工八月份出車禍上個月他傳簡訊給我姐要請我姐開一張兩萬三的每月薪資證明因他一個月領不到一萬塊,且我姐不想偽造證明,所以就拒絕他結果...今天勞工局打給我姐說...那位員工去告我姐說我姐沒幫他保勞健保,要我姐下個月去勞工局報到請問...我姐他麵店員工只有三人,而這三人都是PT的,算時薪這樣真的要替他們保勞健保嗎?...真的沒聽過一般小吃攤需要這樣的我姐會被罰錢嗎?...或者我們該怎麼做?拜託請知道的大大解惑一下....感謝Update:我問了姐姐說他是上班途中出車禍的還有…當初他來應徵時,他用假名(我們有保留他的履歷)醫生說他要休息三個月
網友回覆 4
- Sierra Rose
如有團保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希望能幫助到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要旨:公告藝文業等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二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如果僅是設置小吃攤,則屬於未分類其他餐飲業有店面,則屬於中式餐館業,該雇主所僱用的勞工即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以上劣者意見僅供參考如被勞工局行政處分先看處分內容如未盡完詳請依法提起訴願案子會移到行政院勞工委�
- Ula
你好~如果未滿5個人,,那是不需要加勞保的!
- Skylar Davis
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為「連同雇主之員額達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麵店僱用有請三個員工就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適用範圍但是這並不表示「保護勞工安全衛生」雇主就沒有責任一般雇主都必須替無法投保勞保之員工改投保「人身意外險」特別是廚房工作者有極大「燙傷、跌倒、瓦斯中毒」風險你的情形固然不適用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條例,卻另有「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的法令規定,它就是【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訂明雇主防止勞工災害傷病的責任,罰則不輕夥計有意外發生(車禍),若是在上下班途中或一小時內就算是「職業災害」,雇主必須負責賠償,若不是在上下班途中或一小時內(例如去辦自己的事情、或上學途中與工作無關),雇主應該就沒有責任現在,妳該如何處理?1.先確認發生車禍的時地與上下班有無相關,便可釐清責任歸屬是否為「職業災害」,非「職業災害」就與雇主無關2.該次車禍是否有警方處理記錄,【警方筆錄】即可證明發生車禍的時地與上下班有無相關,是否為「職業災害」3.妳僱用的員額連同雇主是否達五人以上,若無,勞工局也無法可管,但是若確為「職業災害」,妳仍應補償該員工因此不能工作的薪資(請他提出)醫師診斷書(裡面有一個「醫師囑言」會寫應休息幾天不能工作)】為�
- Rebecca
勞保的部分,未滿五人的公司行號不強制需要替勞工加保的其實你們可以自己先打電話給勞保局,確認你們是否有這義務替員工加保,才不會到勞工局被對方咬死(有些勞工局人員的素質.......只能說對相關法規並不一定真的了解)另,你姐有保留那則簡訊嗎?有的話,也可當做證明該員工要姐姐偽造文書~對你們應該是有利的
相關文章
已刪除的fb帳號 查ip
想問大家如果有人在fb上觸犯刑事案件 像是公然侮辱、誹謗或侵犯著作權…等 事後刪除了FB帳號 那警方還有辦法查這個人的電信記錄、IP或是申請帳號時的電子郵件和個資嗎?
朋友用我的帳號訂機票,我可以取消嗎?
朋友前段時間借我的帳號訂機票,有訂成功 但最近我們鬧翻了,但因為機票沒辦法退票 我也不希望日後有爭議牽扯到我的帳號權益 我可以直接按取消機票嗎? 該機票不能退款只能退機場稅 買機票時是刷朋友的信用卡不是我的
北地院111簡字46
一、判決字號 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6號(行政)(判決) 二、案例事實 原告以被告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博士班學生,依 大學法第33條第3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下稱組織章程)第6條第2款…
辦公桌上私人文件未經同意遭翻動
各位好: 前幾天因為生病未到公司, 回辦公室後發現主管為了找文件,整個辦公桌都被動過, 但在事前沒有徵詢過我, 被翻動的文件中也包含我夾在其內的一些私人文件。 我知道辦公桌屬於公司所有,公司文件也應可公開給同部門同事及主管知曉。 私人文件…
熟落在公有地的果實所有權
民法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請問, 句末"不在此限"一語的意義是否就是:"仍屬於果樹所有人?" 如果是的話, 那麼, 公有道路上的私人果樹落果其實不可以撿拾, 是嗎?
汽車報廢,遺產繼承問題
有關於遺產繼承問題想請問各位, 爸爸過世了,去國稅局清查爸爸財產,才知道他名下只有一台車子,無其他財產。但這台 車子我們都不知道在哪,去監理站查,監理站人員說這台已超過40年了,沒有任何欠稅問 題,也已經被註銷牌照了。但因為沒有行照跟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