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當得利 德國/我國之差異 - 法律Gilbert · 2019-03-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老師說我國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當中的「致使他人受損害」這個說法並不好,老師認為德國法的原文「犧牲他人而有所取 得」比較好。 想請問這兩種說法的差異在哪? -- 法律All CommentsCatherine2019-03-18這兒是台灣啊!Belly2019-03-20德國翻譯方式 偏中性(犧牲),中華民國的偏負面(損害)Quanna2019-03-20犧牲偏中性,我笑了Hazel2019-03-24不然幹嘛叫 為國犧牲? 有聽過為國損害嗎?David2019-03-25好喔XDJacky2019-03-29猜測是要和184區分,避免因為用語相同而造成理解上的困難。Connor2019-04-03哈哈,樓上正解XD,日本用損失,難道筍絲也是比較偏中性Queena2019-04-06差別在我國的不當得利很容易直接跟詐欺罪連結Delia2019-04-10不對...是侵占罪 我國不當得利很容易多送一條侵占Ethan2019-04-10其實是相反 告侵占然後順便送一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Lily2019-04-11否則侵占要先有權占有 跟不當得利不見得扯得上邊Edith2019-04-13U大濕Steve2019-04-15其實這樣的說法對於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也比較好理解就是了Jack2019-04-17好像是台大102年有一題既成道路跟不當得利的 那題坊間解題書解答都長不一樣Zora2019-04-18那題對於「損害」這個概念有沒有釐清就很重要Hedy2019-04-21阿是103年才對Related Posts終局判決後對方仍一直騷擾該怎麼辦?散播色情訊息車禍問題國內是否有因嬌生爽身粉致癌的訴訟案例散播色情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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