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德國/我國之差異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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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說我國民法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當中的「致使他人受損害」這個說法並不好,老師認為德國法的原文「犧牲他人而有所取
得」比較好。

想請問這兩種說法的差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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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9-03-18
這兒是台灣啊!
Belly avatarBelly2019-03-20
德國翻譯方式 偏中性(犧牲),中華民國的偏負面(損害)
Quanna avatarQuanna2019-03-20
犧牲偏中性,我笑了
Hazel avatarHazel2019-03-24
不然幹嘛叫 為國犧牲? 有聽過為國損害嗎?
David avatarDavid2019-03-25
好喔XD
Jacky avatarJacky2019-03-29
猜測是要和184區分,避免因為用語相同而造成理解上
的困難。
Connor avatarConnor2019-04-03
哈哈,樓上正解XD,日本用損失,難道筍絲也是比較偏中性
Queena avatarQueena2019-04-06
差別在我國的不當得利很容易直接跟詐欺罪連結
Delia avatarDelia2019-04-10
不對...是侵占罪 我國不當得利很容易多送一條侵占
Ethan avatarEthan2019-04-10
其實是相反 告侵占然後順便送一個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
Lily avatarLily2019-04-11
否則侵占要先有權占有 跟不當得利不見得扯得上邊
Edith avatarEdith2019-04-13
U大濕
Steve avatarSteve2019-04-15
其實這樣的說法對於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也比較好理
解就是了
Jack avatarJack2019-04-17
好像是台大102年有一題既成道路跟不當得利的 那題坊
間解題書解答都長不一樣
Zora avatarZora2019-04-18
那題對於「損害」這個概念有沒有釐清就很重要
Hedy avatarHedy2019-04-21
阿是103年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