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不作為幫助犯? - 法學
By Kristin
at 2003-12-29T23:18
at 2003-12-29T23:18
Table of Contents
我還是覺得有點怪怪的,我覺得沒有討論共同正犯的必要,因為他們
根本沒有犯意的聯絡。
還有,不純正不作為犯本來就跟一般人的想像不一樣,
所以我覺得只要具備保證人地位,當然就有可能以不作為完成犯
罪,所以我這邊才會舉搶劫,不然其實用爸爸知道有人要殺他的兒子而
不排除的例子應該也可以
你說甲如果成立正犯的話,甲的行為要獨立評價,
那我可以想像的是,甲對於其負保證人義務的客體,知其
處於危險中而不加以排除,不管這個危險是如何造成的,甲都應該
把危險排除。而且甲主觀上的認知又和不純正不作為犯對故意的要
求相同,那為何還說不能成立正犯呢?
※ 引述《triumphant (ㄏㄏ)》之銘言:
: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銘言:
: 你可以試著換成容易閱讀的排版
: 我覺得眼睛好吃力喔~~~~@@
: 如果有因為看的很痛苦而誤解你的意思...還請多多包涵
: 不過還是先試著跟你討論看看^^
: : 但是我覺得這裡有一點怪怪的。
: : 甲具保證人地位,這一點應該沒什麼問題(除非是黃師所主張的危險前行為),也就是說,
: : 甲對銀行的危難應加以排除,這是法律對他的期待,但甲卻出於幫乙之故意而不作為,
: : 就這一點而言,甲的幫助故意的內容是什麼呢?可以想像的到的是:甲知道他自己本身的
: : 不作為是出幫助乙(幫助故意),且他的不作為可幫助乙既遂(幫助既遂故意)。那麼我們一
: : 般在講的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的內容又是什麼?應該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不作為會導致
: : 構成要件的完主實現,或說在結果犯時是認知到不作為會造成犯罪既遂。
: : 在這裡我們把不作為幫助故意和不作為故意放在一起比較一下,其實我覺得這兩個是完全
: ^^^^^^^^^^^^^^^^^^^^^^^^^^^^^^^^^^^^^^^^^^^^^^^^^^^^^^^^^^^^^^^^^^^^^^^^^^^^^^
: : 一樣的。
: ^^^^^^^^
: 基本上我是比較喜歡[單一正犯理論]的
: 所以我也覺得一樣
: 不過我猜一定會有人說...
: ..[幫助犯的故意]跟[正犯故意]是不一樣的
: 因此就必須去區分[正犯跟從犯的差別]...
: 所以關鍵就會變成
: 行為人的主觀是[為自己而犯罪]還是[為他人而犯罪]
: 所以基本上不採單一正犯理論的學者就會從這樣子的角度出發
: : 就我們上面的例子來說,甲主觀上的心態是:甲認識到銀行處於危險的狀態中(他出於幫
: ^^^^^^^^^
: : 乙的意思,也就是他知道乙是來搶的,他知道銀行在乙來時是有危險的),而他也知道他
: ^^^^^^^^
: 既然甲是想[幫助].....
: 那麼顯然不是為了自己而犯罪
: 所以現在關鍵點在於[什麼叫做為自己而犯罪??]
: 我們先跳出法律上抽象的思考...
: 你可以簡單的去想一下
: 在銀行裡面有人突然跑進來行搶
: 而甲自己也知道自己並沒有想要分一杯羹的意思
: 他只不過希望乙這位有緣人透過他的幫助能夠順順利利完成搶劫
: 所以...當然就是[為他人犯罪的意思]....
: 因此應該論以幫助犯
: 不過這樣子的推論過於武斷...
: 所以...以下我進一步做稍微細緻的推論...^^
: =================================================
: 有沒有成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可能??
: 這裡也是一樣....先跳脫出法律抽象的思考
: 用一般的邏輯想想
: (1)搶劫銀行這種事情...一個人可能用不作為去完成嗎??
: 答案一定是不可能!!
: 所以此時行為人的心理雖然是[為自己犯罪]
: 但是事實上卻根本不可能達成
: 所以不可能會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2.1)既然一個人不可能用不作為的方式去完成搶劫的話
: 那勢必要有同夥摟....
: 可是如果搶劫這種事情有同夥的話
: 這時就會像[把風行為]的探討一樣!!
: (把風行為應該很有名了..學過刑法應該都有了解)
: 所以就要看看甲乙之間有沒有彼此分擔實行行為的意思
: 如果有的話....當然就不可能是[幫助犯]
: 而應該落入[共同正犯]的探討範疇
: 本題可以知道甲乙並沒有犯意聯絡...所以不會是正犯了...
: (2.2)如果沒有行為分擔的意思的話的話...
: 那麼甲能夠成立的唯一一種犯罪型態就是[幫助犯]
: 這點就跟把風行為一樣
: 為什麼呢??
: 因為如果甲是一個正犯
: 而又不是跟乙一起的共同正犯
: 那表示甲的行為跟乙的行為是兩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
: 就必須在刑法上做獨立的判斷跟處理
: 也就是說...探討甲的時候必須忽視乙的存在
: 而剛剛前面(1)說過了
: 搶劫這種行為在世界上是不可能獨自用不作為的方式達成的!!!
: 所以這裡也是同樣的道理...
: 因此甲不可能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 的不作為會使得乙完成其犯行(或說既遂)。此時甲主觀上的心態不論你用上面所說的不作
: : 為幫助故意或不作為故意,都是符合它們的描述。
: : 甲的行為客觀上,一定該當客觀構成要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因為他沒有積極的作為),但
: : 主觀構成要件上,則出現了兩種可能:第一個是論以不純正不作為幫助(乙為正犯),第二
: : 是論以不純正不作為的正犯。這時有兩種選擇,應該選那一個呢?
: ^^^^^^^^^^^^^^^^^^^^^^^^^^^^^^^^
: 我想依照上面的說明....應該可以解答這裡的問題了
: 核心在於
: 甲不可能可以在乙搶劫銀行這個例子裡面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除非他跟乙一起構成共同正犯
: 否則在甲乙排除可以構成共同正犯的情形下
: 甲不可能獨立以不作為的方式去做強盜的實行行為!!
: 以上就是我的想法跟意見
: 習慣用很白話的方式敘述問題...希望你能習慣
: 有錯請指證...^^
--
根本沒有犯意的聯絡。
還有,不純正不作為犯本來就跟一般人的想像不一樣,
所以我覺得只要具備保證人地位,當然就有可能以不作為完成犯
罪,所以我這邊才會舉搶劫,不然其實用爸爸知道有人要殺他的兒子而
不排除的例子應該也可以
你說甲如果成立正犯的話,甲的行為要獨立評價,
那我可以想像的是,甲對於其負保證人義務的客體,知其
處於危險中而不加以排除,不管這個危險是如何造成的,甲都應該
把危險排除。而且甲主觀上的認知又和不純正不作為犯對故意的要
求相同,那為何還說不能成立正犯呢?
※ 引述《triumphant (ㄏㄏ)》之銘言:
: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銘言:
: 你可以試著換成容易閱讀的排版
: 我覺得眼睛好吃力喔~~~~@@
: 如果有因為看的很痛苦而誤解你的意思...還請多多包涵
: 不過還是先試著跟你討論看看^^
: : 但是我覺得這裡有一點怪怪的。
: : 甲具保證人地位,這一點應該沒什麼問題(除非是黃師所主張的危險前行為),也就是說,
: : 甲對銀行的危難應加以排除,這是法律對他的期待,但甲卻出於幫乙之故意而不作為,
: : 就這一點而言,甲的幫助故意的內容是什麼呢?可以想像的到的是:甲知道他自己本身的
: : 不作為是出幫助乙(幫助故意),且他的不作為可幫助乙既遂(幫助既遂故意)。那麼我們一
: : 般在講的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的內容又是什麼?應該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不作為會導致
: : 構成要件的完主實現,或說在結果犯時是認知到不作為會造成犯罪既遂。
: : 在這裡我們把不作為幫助故意和不作為故意放在一起比較一下,其實我覺得這兩個是完全
: ^^^^^^^^^^^^^^^^^^^^^^^^^^^^^^^^^^^^^^^^^^^^^^^^^^^^^^^^^^^^^^^^^^^^^^^^^^^^^^
: : 一樣的。
: ^^^^^^^^
: 基本上我是比較喜歡[單一正犯理論]的
: 所以我也覺得一樣
: 不過我猜一定會有人說...
: ..[幫助犯的故意]跟[正犯故意]是不一樣的
: 因此就必須去區分[正犯跟從犯的差別]...
: 所以關鍵就會變成
: 行為人的主觀是[為自己而犯罪]還是[為他人而犯罪]
: 所以基本上不採單一正犯理論的學者就會從這樣子的角度出發
: : 就我們上面的例子來說,甲主觀上的心態是:甲認識到銀行處於危險的狀態中(他出於幫
: ^^^^^^^^^
: : 乙的意思,也就是他知道乙是來搶的,他知道銀行在乙來時是有危險的),而他也知道他
: ^^^^^^^^
: 既然甲是想[幫助].....
: 那麼顯然不是為了自己而犯罪
: 所以現在關鍵點在於[什麼叫做為自己而犯罪??]
: 我們先跳出法律上抽象的思考...
: 你可以簡單的去想一下
: 在銀行裡面有人突然跑進來行搶
: 而甲自己也知道自己並沒有想要分一杯羹的意思
: 他只不過希望乙這位有緣人透過他的幫助能夠順順利利完成搶劫
: 所以...當然就是[為他人犯罪的意思]....
: 因此應該論以幫助犯
: 不過這樣子的推論過於武斷...
: 所以...以下我進一步做稍微細緻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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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沒有成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可能??
: 這裡也是一樣....先跳脫出法律抽象的思考
: 用一般的邏輯想想
: (1)搶劫銀行這種事情...一個人可能用不作為去完成嗎??
: 答案一定是不可能!!
: 所以此時行為人的心理雖然是[為自己犯罪]
: 但是事實上卻根本不可能達成
: 所以不可能會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2.1)既然一個人不可能用不作為的方式去完成搶劫的話
: 那勢必要有同夥摟....
: 可是如果搶劫這種事情有同夥的話
: 這時就會像[把風行為]的探討一樣!!
: (把風行為應該很有名了..學過刑法應該都有了解)
: 所以就要看看甲乙之間有沒有彼此分擔實行行為的意思
: 如果有的話....當然就不可能是[幫助犯]
: 而應該落入[共同正犯]的探討範疇
: 本題可以知道甲乙並沒有犯意聯絡...所以不會是正犯了...
: (2.2)如果沒有行為分擔的意思的話的話...
: 那麼甲能夠成立的唯一一種犯罪型態就是[幫助犯]
: 這點就跟把風行為一樣
: 為什麼呢??
: 因為如果甲是一個正犯
: 而又不是跟乙一起的共同正犯
: 那表示甲的行為跟乙的行為是兩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
: 就必須在刑法上做獨立的判斷跟處理
: 也就是說...探討甲的時候必須忽視乙的存在
: 而剛剛前面(1)說過了
: 搶劫這種行為在世界上是不可能獨自用不作為的方式達成的!!!
: 所以這裡也是同樣的道理...
: 因此甲不可能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 的不作為會使得乙完成其犯行(或說既遂)。此時甲主觀上的心態不論你用上面所說的不作
: : 為幫助故意或不作為故意,都是符合它們的描述。
: : 甲的行為客觀上,一定該當客觀構成要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因為他沒有積極的作為),但
: : 主觀構成要件上,則出現了兩種可能:第一個是論以不純正不作為幫助(乙為正犯),第二
: : 是論以不純正不作為的正犯。這時有兩種選擇,應該選那一個呢?
: ^^^^^^^^^^^^^^^^^^^^^^^^^^^^^^^^
: 我想依照上面的說明....應該可以解答這裡的問題了
: 核心在於
: 甲不可能可以在乙搶劫銀行這個例子裡面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除非他跟乙一起構成共同正犯
: 否則在甲乙排除可以構成共同正犯的情形下
: 甲不可能獨立以不作為的方式去做強盜的實行行為!!
: 以上就是我的想法跟意見
: 習慣用很白話的方式敘述問題...希望你能習慣
: 有錯請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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