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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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3-05-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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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名稱為「法」,但為何有經濟部國貿局組織「條例」?另外很多都是名為條例的,是修法前定的關係嗎?
Update:
謝謝你。我了解法律有四種名;所以基準法寫「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其實其他三種名都可?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3-06-03T03:17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中央法規標準法的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所以他們的地位是一樣的,那為何區分呢?
參照羅傳賢的《立法程序與技術》一書
法:用於一般性、基礎性或原則性之重要規定,如民法、刑法等。
律:用於戰時特殊事項之刑事制裁,如舊「戰時軍律」(已廢止),為我國 唯一以「律」命名之法律。目前並無以律命名的法規。
條例:為個別性或特殊性事項,常為「法」之特別規定。如「貪污治罪條例」就是刑法的特別規定。
通則:涉及通用性之組織法律,如「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所立的「法」是指何物?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可見法律可包含法、律、條例、通則四種。
關於彼此分類大致標準如下:
一、法:凡法律所應規定的事項,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均得定名為法。例如:「土地法」、「專利法」。
二、律:凡是含有正刑定罪的內容,且屬於軍事嚴峻罪刑者,其法律定名為律。例如:「戰時軍律」。
三、條例:凡就法律已規定的事項,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得定名為條例。例如:「海關緝私條例」。
四、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者,得定名為通則。例如:「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3-06-03T15:04
你沒參酌同法第 4 條!?
第 4 條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
法院。
**故依經濟部國貿局是三級機關(同法第 6 條定義),其組織法是以法律定之,此法律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謂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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