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觀念是不是該這樣架構? - 法學
By Leila
at 2011-11-05T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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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一直思考,如何讓「人權」的觀念進入到「法秩序」這個「空間」運作,然而
卻無法得到一個「所以然來」,尤其是看到某些人以為「人權」只能被供奉到太廟享受冷
豬肉時,我不禁思考如果沒有「人權」觀念,又如何架構民主與法治呢?
記得以前看過一個古老文獻(忘了在哪看到,應該是理想國或論法的精神吧),曾經
敘述過三個「理想」政體,以及三種「變態」政體,所謂的三種理想政體包含:君主政體
、貴族政體與民主政體,而三種「變態」政體是由三種理想政體所「變形」的,也就是對
立的三種政體.君主政體會轉變「暴君政體」,貴族政體會轉變成「寡頭政體」,民主政
體會轉變成「暴民政體」或「潛主政體」,因此為了讓國家政體不易腐化,三種政體應該
要「結合」,形成一種混合政體,再者很多文獻其實都不看好「民主政體」,他們似乎認
為人民是無法管理一個國家的,甚至認為依照民主的「特質」要重視的法治,也很難在民
主國家中實現,往往會使得民主政體朝向兩個極端,其一是因為領袖崇拜而形成「潛主」
政體,另一是因為法治散漫而形成的「暴民」政體,前者會使民主政體轉為君主政體,後
者則會產生「多數暴力」,扼殺社會上的一些理智聲音,也會使人們「終極」的失去自由
,反之,君主政體仰賴「道德」,貴族政體仰賴「榮譽」,總是會有另一道「規範」限制
他們的行為,反而不易腐化.就我所看到的文獻,似乎都是贊成混合政體或貴族政體,反
而並不支持民主政體.
如果,一個民主國家不以「憲政」為基礎,那法治基礎何在?會不會造成那些先賢的
質疑就此發生呢?但如果太過限制人民,製造激化對立的言論,並限制非主流的聲音,會
不會使得人民受到傷害呢?那麼「民主的目的」到底是什麼?與由一人決定政策的「君主
」政體,或少數精英決定政策的「貴族」政體,又有什麼「優越性」呢?倘若,憲政「存
在」,那到底是哪些「要素」組成憲政呢?基本上,民主方法是無庸置疑的,所謂的民主
方法,包含了「任期制、投票制與政黨制」三者的結合.如果任期有限且固定,不會讓一
個人呆同一職位太久從而失去發展政事的活力,我們說這是理想的任期制度;如果投票是
公平且公開的,投票前對議案有充足的討論,或者隊參選人資格有一定的合理審核,每個
人在投票時不用對他人負責,開票後又能夠執行,我們可以說這是個理想的投票制度;如
果政黨是自由競爭的,每個政黨都是必須透過公平選舉來獲得政權的,並且有任期限制,
沒有一個政黨可以非法或暴力侵奪另一個政黨的執政機會,我們說正樣的政黨制度也是理
想的.那麼除了民主方法外,憲政難道沒有其他要求了嗎?
憲政二字,所代表的就是對「統治者」的權利限制,雖然人民透過民主方法使某政黨
或某人獲得政權,但是依然要受到一些「規範」,譬如不得顛覆憲政,不得危害國家,不
得利用公共資源去獲取個人利益等,但更重要的不正是「人權」嗎?「人權」到底是什麼
?是法律「賦予」人,人才有的嗎?還是說,有些東西只要是人都是「與生俱來」,為了
加強保護,並讓個人能參與社會,從而建立的一套「權利義務關係」呢?換言之,人本來
就有某些不「該」侵奪的東西,卻被社會與歷史文化所侵奪了而人不自覺,因此近代才透
過各種學說與歷史上的革命,來重新拿回「原本應屬於人」的東西,而這些東西為了好操
作,也為了能夠討論,於是附上一個「名詞」,並具體化那些概念,變成「人權」一詞,
倘若如此,那麼是不是還是「天賦人權」,還是說根本就沒人權這東西,而只有「人」天
生就該擁有的「東西」,譬如人性、尊嚴、意志自由、平等、追求自身幸福與幫助他人的
同情心等,將這些具體化並放到法秩序的空間後,才能開始討論「憲政」與「法治」,難
道不是嗎?
人權爭議依然會有,各家學說多有不同,但是「人」最自然的狀態,本來就是一個「
充斥著自利、情感、學習能力」的生物,抽離法律概念後,人本來就有各種活動,是自然
形成的,譬如分工與自食其力、合作與競爭、自利與利他等,這些不是法律規範所能創造
的,而是透過人類因應「自身或社會需求」從概念化到社會化的過程,人類既然沒有貴賤
之分(自然狀態)而是平等的,那麼每個人的需求都應同等重要,只是照顧多數人利益,
能夠讓社會問題減少,但不代表少數人的利益不是利益,因此倘若沒有「人權」概念,那
麼是不是只要透過「民主方法」就能任意剝奪他人的「固有」東西呢?那麼,人們不是每
天活在恐懼之中嗎?法律也好,憲政也好,是在限制統治者的權力,而非限制人民,換言
之,除非人民犯了自己所制定的法,統治者也經過合法且合格的程序確認人民犯了法,否
則統治者不應處罰或逮捕,這應該就是憲政基本的要求!那麼某些人說,在實證法中,談
論人權是沒有意義的也不存在的,那會不會形成一種潛在的傷害呢?好比空氣,人人都享
受著他,但是卻感受不到他們存在,除非我們刻意去「感覺」他,但是感覺不到,或否定
空氣的存在,空氣就不存在嗎?再譬如,以前人們是可以自由享受水資源的,但現在的社
會卻必須付費才能享受,我們可以否定以前喝水「曾經不用付費的事實」嗎?
最後,我要說的是,抽離了人權概念,憲政與民主還剩下什麼?難道「多數決」就是
一切嗎?那麼,用「君主政體」或「貴族政體」是不是其實也只是遊戲規則不同而已?而
其中的價值並不重要呢?這是我對「否定人權在法秩序的實在」所提出的問題!
--
經濟學研究方法:
1.將數學作為簡略表達的語言 ---> 2.一直這樣做直到你完成為止
---> 3.翻譯成文字 ---> 4.透過例子證明他們在真實生活的重要性
---> 5.把數學燒掉 ---> 6.如果無法在第四項成功,請把第三項燒掉
馬歇爾說,他常常在作最後一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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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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