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這樣有犯法嗎 - 法律
By Kyle
at 2012-02-17T00:00
at 2012-02-1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幫客戶牽車回去保養
留了一部車要讓他"開回家"
晚上才要去跟他換回來
他把我的車借給他弟弟
來電只跟我說明天才去跟他換
當晚他弟開我的車去玩出車禍
我能提告嗎 哪條法規比較適當
已更新項目:
悍將兄
小弟並沒有刻意要刪不利陳述
也很感謝你對我的關心
我只是不想被吃的死死的
好像他有找律師事務所我就只能妥協
請問悍將兄有沒比較好的方法
給小弟指點
感恩
2 個已更新項目:
悍將兄
小弟所陳述的是事實
也沒加油添醋
並無意提供錯誤的條件給各位先進
還請悍將兄幫忙
感恩
留了一部車要讓他"開回家"
晚上才要去跟他換回來
他把我的車借給他弟弟
來電只跟我說明天才去跟他換
當晚他弟開我的車去玩出車禍
我能提告嗎 哪條法規比較適當
已更新項目:
悍將兄
小弟並沒有刻意要刪不利陳述
也很感謝你對我的關心
我只是不想被吃的死死的
好像他有找律師事務所我就只能妥協
請問悍將兄有沒比較好的方法
給小弟指點
感恩
2 個已更新項目:
悍將兄
小弟所陳述的是事實
也沒加油添醋
並無意提供錯誤的條件給各位先進
還請悍將兄幫忙
感恩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David
at 2012-02-19T16:26
at 2012-02-19T16:26
因字數限制所以不及全文
如有需要請到司法院查詢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三號
如未依上述方
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
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
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
蔡佳勳係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出生,於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向上訴人李弘模借用重型機車,並於同日在花蓮縣壽豐鄉○○村
○○路與志昌街交岔路口,與被害人薛銀英駕駛之機車發生碰撞
,至薛銀英傷重死亡。上訴人賀永信為薛銀英之夫,上訴人賀愛
心、薛恆威、薛安柔為薛銀英之子女。李弘模明知蔡佳勳未滿十
八歲,仍出借機車予蔡佳勳,致蔡佳勳騎乘該機車並違規闖紅燈
而撞及被害人致死,李弘模出借機車之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項等保護他人即用路人
公共安全之法律,與蔡佳勳均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之共同原因而有
因果關係。被上訴人蔡東霖為蔡佳勳之法定代理人,亦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又薛恆威為被害人支出喪葬費用得請求者為新台
幣(下同)四十七萬四千六百元。另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
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賀永信、薛恆威、賀愛心、薛安柔(下稱
賀永信等四人)各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惟被害人因未戴
安全帽及超載,對於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應負百分之三十之過
失責任。且本件車禍發生後,賀永信以次四人各已領得強制責任
保險金三十七萬五千元,應予扣除。從而,賀永信以次四人本於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李弘模與被上訴人連帶(原判決理由漏
載「連帶」)給付賀永信、賀愛心、薛安柔各三十二萬五千元、
及薛恆威六十五萬七千二百二十元各本息,為有理由,逾此所為
請求即命李弘模與被上訴人連帶給付賀永信、賀愛心、薛安柔各
三十萬元及薛恆威六十九萬八千三百八十元各本息部分,則均無
據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
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
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
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
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
裁定如主文。
By Rebecca
at 2012-02-20T05:57
at 2012-02-20T05:57
沒有其他的...
By Agnes
at 2012-02-17T23:24
at 2012-02-17T23:24
By Ina
at 2012-02-19T09:45
at 2012-02-19T09:45
By Lauren
at 2012-02-18T05:39
at 2012-02-18T05:39
By Dorothy
at 2012-02-17T16:03
at 2012-02-17T16:03
對方只是把你借的車借人
把你車弄壞賠償就好了
幹麻搞的那麼嚴重
那以後雙方不就不要見面不往來
人情留一半比較好
By Jack
at 2012-02-20T16:33
at 2012-02-20T16:33
雖說是你將車借他開'其扔需負妥善維護之責'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02-19T00:45
at 2012-02-19T00:45
對方也是不願意發生事情.
請求對方賠償.
很簡單處理方式請他賠原來樣子,使用原廠或副廠要說明清楚,維修前拍照存證.
如果對方堅持金錢賠償只能估價方式賠償,這點對你比較不利.
你必須扣押對方車子及請對方簽字存證.(請先報警在扣押屬於違法行為)
對方堅持不賠償可提告:詐欺/侵占.
相同你也可以找律師建議你方式處理.
By Adele
at 2012-02-18T20:01
at 2012-02-18T20:01
你給大家錯誤的資訊,大家給你的回答就算有利於你,到了法庭,自然會被打回來,更何況對方已經有找律師事務所處理了。
2012-02-18 00:35:37 補充:
人家有找律師事務所,未必會贏。你在這邊提供錯誤的條件,拿到的答案,你覺得能贏的話,你慢慢等吧。之所以發上面那篇,只是照會其他法律先進,不要以為有幫到人,其實用處不大,還不如早點睡覺。
By Poppy
at 2012-02-19T00:43
at 2012-02-19T00:43
By Necoo
at 2012-02-18T02:44
at 2012-02-18T02:44
2012-02-18 14:40:36 補充:
上面寫這麼多有甚麼用,意思都一樣啊!
而且有些人一定是去複製的嘛!!!
By Franklin
at 2012-02-19T07:39
at 2012-02-19T07:39
告竊盜罪就是誣告
By Sarah
at 2012-02-20T05:50
at 2012-02-20T05:50
就算真上法庭 法官也只是以民事問題
最後也是錢來錢去
做業務一切講人和
咄咄逼人不太好吧
即使對方給你臉色看 財大氣粗
可是社會上很多有錢人都是這樣 做生意也是這樣
很多時候 對客人都要低聲下氣 錢不是那麼好賺的
今天你得罪他 也許以後他或他朋友有買車需求 根本不會想到你
今天你跟他結一個善緣 他日他有可能成為你的貴人
何必一定要為了一口氣 搞到兩敗俱傷
贏了又如何 表面贏了 也許根本就輸了
今天你又不是老闆 如果那個人社會地位或財力夠
跟你老闆交個朋友說你幾句 你連工作都不保了 到最後 又是誰贏了
得饒人處且饒人 除非對方不肯賠錢 才有告的必要
不然實在沒必要搞成這樣
By Agnes
at 2012-02-21T13:27
at 2012-02-21T13:27
Related Posts
公司關廠不遣散卻要降薪是否合法?
By Lucy
at 2012-02-17T00:00
at 2012-02-17T00:00
我要被告侵占了!!請救我
By Ursula
at 2012-02-17T00:00
at 2012-02-17T00:00
農曆年前二天有客戶要我幫他牽車保養
我依約至他公司牽車
並留下一部車給他
(我那部車是停駛.懸掛我另一部車的號牌)< ...
求助~離婚小孩的照顧權!
By Zenobia
at 2012-02-17T00:00
at 2012-02-17T00:00
知識家可發問關於私服問題嗎?
By Dora
at 2012-02-17T00:00
at 2012-02-17T00:00
網咖打電玩遇臨檢遊戲角色陣亡索「國賠」?
By Iris
at 2012-02-17T00:00
at 2012-02-17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