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方式而結婚有效嗎?該如何處理 - 法律
By Christine
at 2011-08-08T00:00
at 2011-08-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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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女性朋友2X歲 在去年12月初 自行到書局買結婚證書
並找2位滿20歲的當結婚證人簽那張結婚證書 就去辦理戶口登記了
當下沒有婚宴.女方家長親戚也沒告知! 請問這樣的婚姻有效嗎?
現在女方家長都不同意他們這段婚姻 而 男方會限制他的自由
女方在上個月已搬回親戚家住了!
我想請問一些知道目前最新法規的~我們該如何處理 現在想越快辦理離婚
因為男方不時跑到女方住處 看他在做什 並前幾天 女方上班途中 男方路邊攔他
並威脅女方要跟他回去他的住所 後來有報警將女方帶回了!
並找2位滿20歲的當結婚證人簽那張結婚證書 就去辦理戶口登記了
當下沒有婚宴.女方家長親戚也沒告知! 請問這樣的婚姻有效嗎?
現在女方家長都不同意他們這段婚姻 而 男方會限制他的自由
女方在上個月已搬回親戚家住了!
我想請問一些知道目前最新法規的~我們該如何處理 現在想越快辦理離婚
因為男方不時跑到女方住處 看他在做什 並前幾天 女方上班途中 男方路邊攔他
並威脅女方要跟他回去他的住所 後來有報警將女方帶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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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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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11-08-11T06:23
at 2011-08-11T06:23
有關結婚的要件,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至於戶籍法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只不過是行政上之手續而已,並不是結婚未經登記,這就不是合法的婚姻。這和離婚的規定是不同的。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節義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未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 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三、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已打關係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事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穫,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第澳判決二人離婚。是不適合於法條的規範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家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
,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事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
,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搜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的攏也較不嚴苛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官 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手中握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的具體證據時,可以將之當作籌碼運用,
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再在一審辯論終結時,和對方談判,達成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或是直接以該項證據和對方談判,達到協議離婚之目的。
By Gilbert
at 2011-08-08T10:15
at 2011-08-08T10:15
民法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換言之,只要男女雙方皆為完整行為能力人時,那這個婚姻就是有效的!
所以,
女方的家長自然沒有什麼同意或否決的權利(因女方已為完整行為能力人)
而男方也不得限制他人的自由(妨害自由)
至於離婚,
民法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所以,必須男女雙方與二名證人,
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同當初辦理結婚時一樣)
或者是訴訟離婚,其中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民法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婚姻是人生大事,自然不應當做兒戲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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