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雅房出租,好幾個人住在同一間公寓.
客廳公共區域幾年來,堆了超多雜物,我找了一天,通通清空.
事先並未通知每位房客 .
(這是暇疵,我自己承認.)
結果某房客說他的東西被我丟了,叫我賠錢.
重點是,白天時,他說東西被丟了,我馬上說"我買給你".
結果他說不用啦,也不是什麼重要東西,就是一些贈品, 一些書.
不料,到了晚上,房客來電,很嚴肅的說,他這些東西都是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一定要叫我賠償.
他說房租**千元,那就用房租抵,所以下個月他不付房租.
當然我不接受啊.
電話中爭論起來,我說大家見面談,或是找個第三公正人來協調仲裁也好.
結果房客男友接過電話,直說他們不想那麼不用麻煩,你賠錢就是了.
請問一下,憑什麼他們對我用這種私刑?!
掉了什麼東西,價值多少,全都是他們自己在講.
中華民國沒有法律嗎?
我甚至也可以不承認我有丟過什麼東西,沒有人有任何證據.
這是之前的事了.
隔了一陣子,我嚐試打電話到房客戶籍地,跟他家人談這件事.
結果這位家長馬上咕嚕嚕不停的說...
啊我們房間這麼小,只有一丁點兒大,你叫我們東西放哪.
啊全都是重要的東西,被你這樣子丟了,你本來就要賠償.
講話好像都用鼻子在講的.
最後家長還說他很忙,急著要掛電話.
我說,就算要賠償,好歹也要大家見面,寫個和解書,白紙黑字吧.
不然今天賠你幾千,讓你稱心如意,
明天你又叫我賠你一百萬,這還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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