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3月27日進到DVD出租店擔任店員,在今年6月7日口頭提出離職,至本月17日公司已離職書未送交駁回離職(我確實沒有交離職書,只有口頭告知)。任職未滿三個月(無離職預告期)在勞工局的建議下,於本月18號寄出存證信函,當日沒有再進公司,今天錯過公司打來的兩通電話,就直接跑回公司欲歸還電動門鑰匙與保全設定鑰匙,工作人員告訴我,要拿去另一家電給老闆,於是我又跑過去要歸還鑰匙。老闆告知我已經請好律師了,會以侵占罪名向我��
侵占罪名是否成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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