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名是否成立?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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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3月27日進到DVD出租店擔任店員,在今年6月7日口頭提出離職,至本月17日公司已離職書未送交駁回離職(我確實沒有交離職書,只有口頭告知)。任職未滿三個月(無離職預告期)在勞工局的建議下,於本月18號寄出存證信函,當日沒有再進公司,今天錯過公司打來的兩通電話,就直接跑回公司欲歸還電動門鑰匙與保全設定鑰匙,工作人員告訴我,要拿去另一家電給老闆,於是我又跑過去要歸還鑰匙。老闆告知我已經請好律師了,會以侵占罪名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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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avatarDoris2010-06-19
1.昨天寄出存證信函,今天已請警察陪同歸還公司鑰匙,侵占罪名不可能成立2.存證信函是屬於司法催告程序(聲明事項),勞工局講的就對啦3.老闆堅持真要告?妳不會請陪同歸還公司鑰匙的警察協助作證喔,公司鑰匙已經歸還,還敢告妳?必要時妳還可以對雇主反訴誣告罪4.趕快請台北縣市勞工局協助指定免費律師法律扶助當初到職時有簽約內容為:1.任職未滿半前離職須扣薪水三分之一2.離職無前30天告知須扣薪水三分之一。這些規定統統違反勞基法別�
Eden avatarEden2010-06-23
鑰匙是老闆給我的,因為我要負責打烊。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06-23
您好,看了你的問題真是覺得您處理的很好啊,依我個人的淺見,1.昨天寄出存證信函,今天已歸還公司鑰匙,侵占罪名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我需要受到甚麼樣的處罰?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侵佔罪是指,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侵佔自已持有他人之物者,要構成這條罪必須要你在心裡面想著這是您老闆的東西,我很想要不想還他,而你在行為上就真的這麼做了,但依您所言,你既沒有這種想法,也沒有這種行為,也把東西還他了,不會有成立這條��
Kelly avatarKelly2010-06-19
未滿半「前」?應該是「年」吧.........未滿五人公司只是不強制加勞保,但健保、勞退、就保這些應該都要保哦存證信函不是恐嚇,如果是恐嚇,那郵局不成了幫兇?==不過想問的是,你離職當天店裡沒人嗎?為什麼你會帶走鑰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