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丈夫的親兄恐嚇後並施予暴力受皮肉之傷,現場報警照相驗傷並赴醫院驗傷拿驗傷單且在警局裡完成筆錄.先生告他恐嚇.我告他傷害.問題是警察來時.大伯已逃離現場且無第三者目擊.但大伯要離開時,我有用照相機錄影與之對質阻止他離開.事隔兩天,辦此案員警來電話說,大伯他也告我們恐嚇罪(實際根本無恐嚇之言或拉扯碰撞他身之行為,因大伯從背後偷襲)員警來電通知我們夫妻必須回南投埔里鎮警局接受調查作筆錄,方能將事先我們報案所作之筆錄送法庭,若我們不回去將會被通擊,問題是我們居住桃園縣,且是受傷害人,難道為了自身安全,必須再次面對恐懼,必須奔波勞累,受精神、時間、金錢耗損、上的折磨嗎?問題是我可以申請在我們居住的桃園法庭審理?
傷害罪和恐嚇罪及警察言論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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