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和恐嚇罪及警察言論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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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丈夫的親兄恐嚇後並施予暴力受皮肉之傷,現場報警照相驗傷並赴醫院驗傷拿驗傷單且在警局裡完成筆錄.先生告他恐嚇.我告他傷害.問題是警察來時.大伯已逃離現場且無第三者目擊.但大伯要離開時,我有用照相機錄影與之對質阻止他離開.事隔兩天,辦此案員警來電話說,大伯他也告我們恐嚇罪(實際根本無恐嚇之言或拉扯碰撞他身之行為,因大伯從背後偷襲)員警來電通知我們夫妻必須回南投埔里鎮警局接受調查作筆錄,方能將事先我們報案所作之筆錄送法庭,若我們不回去將會被通擊,問題是我們居住桃園縣,且是受傷害人,難道為了自身安全,必須再次面對恐懼,必須奔波勞累,受精神、時間、金錢耗損、上的折磨嗎?問題是我可以申請在我們居住的桃園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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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a avatarEmma2010-03-23
你好本案來說如果假設發生地點是在桃園那麼桃園才有管轄權但是警方這邊並無拘束所以你還是必須回去做筆錄然後強調事情發生在桃園請他移送桃園地檢署如果是在南投發生那麼要請他移送就不可能了至於證人部分我想他花錢要請一個證人很困難要一個人冒偽證之風險這成本很高我不認為你大伯會為此而付大錢我認為你暫時不用擔心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