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這些年來爲了省錢 通過國考的正式公務員缺減少
然後透過授權或委託民間的方式執行各項行政措施
例如義交幫忙指揮交通 找法人團體的職員代替衛生署
查核工廠是否符合衛生法令等等
這些人沒有通過國考 當然不是正式公務員 可是他們又
可以代表政府公務員執行公務 這些代公務員的行為
真的有法定效力嗎? 如果這些代公務員貪贓枉法 會受到
公務員那種加重處罰的法律責任嗎? 這些代公務員寫的
文書如果被偽造 算是偽造公文書嗎?
那如果是政府各機關自己約聘的人員 上面的問題會有法律上
的差異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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